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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从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出发,提出解决农民工生活保障的措施:规范性就业与工资支付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民工的法律维护体系。
一、“边缘人群”——农民工
农民工,即农民工人。指拥有农村户口却离开农村,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人们。农民是他们的户籍身份;工人则是他们所从事的职业。他们生活在城乡的结合部,是“亦农亦工”的边缘群体,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所孕育的产物。
(一)农民工的形成过程。农民工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根源。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城市和农村经济分割开来,形成了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在城市和农村,政府分别实行着两套政策、两种制度:户籍、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方方面面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都有着很大差别。其中最主要的是二元的户籍制度,以及相关保障体系,城市居民享受着政府“统包统分”的从就业到养老的各方面保障,而农民却无权享受这些国家的“利益庇护”,只能依靠土地来维持基本的生活保障。
这种情况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才有所改变。初期,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农民也从中得到了实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搞活了农村经济,也放宽了户籍限制。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的出现,使得农民有机会、有能力离开农村,到城镇中谋求发展。但当时的政策仍有一些限制,国家实行的是“离土不离乡”,于是离开农村的农民,大部分在家乡的小城镇中找到了自己的工作。这间接促使了乡镇企业的崛起,许多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并迅速发展壮大起来。
到了九十年代,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城市的经济建设进入到一个新时期,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居民潮涌般的流向城市的现象。农民“离土又离乡”,形成所谓的“民工潮”、“盲流”。根据中国农业部的统计,1993年我国就有1923万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此后每年呈现出猛烈增长的势头:到了2002年全国外出务工农民工人数已增加到890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8.34%;2003年这个数字已经上升到9400万。而公安部门根据户籍统计出1.2亿人,并以每年500万的速度递增。以西部地区为例,2002年我国西部12省份中外出就业打工的约3350万人,较2000年增长了309万人,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
(二)城市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尴尬的处境和不公平的待遇。农民工作为我国城市经济建设中的一支生力军,对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他们的生存状况与他们所做出的贡献却是极不相衬的。他们从事的是城市最累、最脏的工作,是城里人最不愿干的事,却连最基本的工资收入都得不到保障。由于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是非正规就业,没有与企业签订正式就业合同,因此工资拖欠现象非常严重。在北京大约每四个农民工就有一个拿不到工资或是被拖欠;即使能够按时拿到工资也是“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在深圳,相同的岗位上本地户籍的员工工资约是外地打工者的3到4倍。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60%的人工作10小时、仍有14%的人一天需要工作14个小时!在农民工人数不多的地区,农民工通常被排斥在工厂工会之外,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在深圳、东莞这些外来民工较多的地区,一般企业虽然有农民工自发的工会组织,但与其他职工工会是互相分割,区别对待。
至于社会保障和社会认同方面,农民工所面临的问题则更为复杂和困难。农民工缺乏社会保障这是公认的。农民工工伤、职业病事件层出不穷,因为失业、身无一文而导致犯罪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虽然社会和政府开始重视这个问题,有些大城市也建立了一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实施的效果并不好。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强,对他们而言,这些各成一体、互不相容的地区性制度,就好像车窗外的风景一样,“好看的很,但难住进现场”。在社会认同上,农民工更是处于绝对的弱势。农民工子女在打工地区就学难、农村人在城市里社会地位低下,被人瞧不起,得不到公众认同。有些大城市的政策导向也更倾向于保护市民利益、雇主利益,而不是站在一个公证的角度,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
这些种种不公正,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是“农民”,而不是城里人。这种户籍的歧视,不仅仅是制度上的,更是心理上的。
二、解决好农民工生活保障问题
从整个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来说,农民工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产物,其最终的归宿是城市工人的一分子。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里,农民工现象又将长期存在,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并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对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不能简单的放到城市保障体系或农村保障体系去思考。个人以为,要解决农民工的保障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下手:
(一)规范农民工就业与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首先,政府必需规范用工制度,要求企业在雇佣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改革不合理的、带有歧视性的劳动就业制度,给农民工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强化就业服务系统,大力发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在规范用工制度的基础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完善立法,对各种工资支付行为加以规范,研究建立工资支付预防机制、欠薪保障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部门职责,逐步强化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加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全面推行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制度。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要,按照轻重缓急和可行性,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各单项社会保障制度,重点建设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根据目前情况,农民工最迫切需要的是工伤保险,其次是失业保险和疾病保险,最后才是养老保险。这里主要谈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疾病保险。
1、尽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较高,一旦发生事故,有关的赔偿问题常常引发无尽的纠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就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可以借鉴目前城市职工工伤保险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企业(雇主)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缴纳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工伤保险金,农民工本人不需缴费。由于只涉及到雇主的义务,不存在账户积累和保险关系接转等复杂问题,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赔偿也比较容易,且无需政府付出特别的成本,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2、尽快建立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民工进城务工谋生很不容易,却比城市人更容易遭受失业威胁。农民工一旦失业之后,找到新工作的成本相对更高,很多人不得不返回农村,留在城市的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影响城市治安。鉴于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渴望像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各级政府必须像对待城镇失业和下岗人员一样重视农民工的失业问题,千方百计从财政中挤出一定资金,帮助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雇佣农民工的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没有续接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他们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向他们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3、建立农民工的医疗和大病保障制度。患病是农民工最为惧怕而又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在缺乏保障机制的情况下,患病尤其是大病不仅为农民工造成身体痛苦,而且会导致失去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而陷于贫困。因此,为农民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较低,国家可以适当降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满足他们的需要。缴费比大约是城市职工的60%~70%左右。另外,除了相对较低的缴费水平外,对农民工的看病还可以给予特殊的优惠,比如可以建立农民工特惠门诊,农民工看病支付较低的治疗费和医药费,凡是参加医疗保险的都可以享受,以提高农民工的参与积极性。
(三)针对民工(包括其他劳工)的法律维护体系。民工的法律维护体系是农民工生活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建议建立一个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专门法庭。可以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系统剥离出相对独立的劳动权和相关债权的审判组织,将现今劳动保护行政机构中的有关人员,归并为司法执行人员。在县以上的地方,根据民工权利保障的规模,组织起新的专业化、有权威的司法裁判和执行组织,专门处理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事关社会繁荣、稳定的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事务。■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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