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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例如,在一些体检中,如果保险公司内部对体检没有严格的规定和制度,对前来参加体检的客户身份未进行有效的确认,很容易出现冒名体检的现象,使一些健康状况较差的客户被承保进来。在赔付时,如采取大额赔款上门服务制度不仅可以防止一些非法分子冒名索赔,还可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形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1.2 对营销员实施内部监控
营销员作为保险业务首次风险选择的把关人,是否按照公司的要求规范展业,严格操作,是影响业务质量的关键,尤其对于免体检件,更是如此。营销员在开展业务时,可以直接接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和客户交流,可以掌握客户的健康状况、生存状态以及投保动机,对这些情况的反馈,是核保人员能够正确核保的依据。保险公司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加强对其业务的审核和控制,可以防止不良保单进入,提高承保质量。
3.1.3 加强核保的风险选择
对保险人来说,核保环节是保险业务的入口,也是进行风险选择的重要环节。核保人员对业务的风险选择和核保质量的控制,直接决定和影响事后的核赔结果。在核保时,核保人员不仅通过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来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生存调查、面见被保险人、体检、询问代理人和各类核保问卷等方式,来获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准确地把握风险,较好地防范投保人一方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许多保险人提倡“核保从严,核赔从宽”的政策。但如果没有核保从严的先决条件,核赔从宽将只能是对逆选择和保险欺诈行为的放纵,对诚实善良投保人利益的伤害。
3.1.4 加大计算机参与核赔的力度
充分利用网络系统对所有的业务采用集中核保和核赔的方式。具体措施如下:在计算机中设置统一的理赔权限;对各类理赔及各类管理人员均应设置编码及核赔的权限;从案件的接案、立案、初审、调查、理算、复核审批、结案归档均应由计算机全程控制。
为确保赔款案件审定的严谨性,在接案登记后,应由专门人员将报案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若此案未在报案时将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则各种赔案给付资料均不能由计算机生成。财务部门在支付赔款时,应审核申领人资格,以投保单号或保险合同号查询应付费记录,以计算机打印的付款通知书、付款收据进行付费。所有案件的当前状态均根据理赔案件的进展情况,由计算机在数据表中置入相应的标志。这样既方便了保户的查询,又对假赔案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也避免了同一被保险人出现多次索赔的现象。
3.2 提高核赔人员素质,加强核赔调查
核赔人员是核赔案件处理具体的经办人,是保险人防范业务风险最后程序的关键,他们的核赔理念、职业道德、核赔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等综合素质,对核赔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寿险公司应有计划的吸纳医务人员壮大自己的队伍。聘请有经验的医生作为案件的把关人,经其确认后才能进行赔案的处理。道德风险行为者申请的理赔往往不符合医学客观规律。外力、致伤物、人体组织三者间的相互作用,直接关系到机体伤害的形成。了解这一点,会帮助判断伤害的性质、程度。如该机体是否是自伤(自杀)、诈伤(诈残),是否是精神心理因素造成的假象等等。
在核赔中,保险人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况下,更需要核赔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在仅掌握投保人提供有限的信息情况下,能够较好地判断一个索赔案件的风险,判断是否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存在,以及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个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核赔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于识别和防范索赔案件的风险方面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核赔调查是获取信息和甄别信息的重要手段,为核赔决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核赔人员作出核赔决定,不能凭主观的臆断和想象,而要用事实、证据说话。核赔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即使怀疑一个索赔案件可能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但如果不能取得有力的证据,也无法作出拒绝赔付的决定。
3.3 加强外部协作和同业间协作
对于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的许多重要信息,都是来自社会相关机构和单位,而保险人要获取信息,离不开这些机构和单位的支持、配合,他们是保险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如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或病故,对保险人来说,医院就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渠道;如被保险人发生自杀、意外死亡或他杀等事件,公安部门将会进行处理,并掌握事件的有关情况;如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会处理等等;还有社会保险部门、检察部门、法院等都是重要的信息渠道。
此外,目前寿险理赔查勘人员行使调查、笔录的权力是很弱的,缺少法律强制性优势,在当前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充分而真实的信息,借助公安部门的手段及威慑力是非常必要的。
保险同业之间相互协作、相互沟通、相互联系和对客户资源信息的共享是非常必要的。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众多的客户群体,在一家保险公司曾被拒缓保的客户,可能会转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也可能被另一家保险公司以标准费率承保进来;同样,在一家保险公司进行骗赔的人,其黑手也可能会伸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或在多家保险公司恶意投保,通过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每家保险公司都孤立对付这些情况,势必得不偿失,难以防范不良客户的进入。因此,同业间应就这些客户的资料建立共享的信息网,将有助于维护保险行业共同的利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有效地将不良保单拒之门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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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许建中.查勘———寿险理赔的重要环节[J].中国保险,1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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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卢生华.信息不对称与寿险核保核赔的应对策略[J].保险研究,2003(9)
5 黄吉良.寿险核赔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探析[J].财经科学,2003(5)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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