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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电视剧的法治现状与对策

作者 :周利民更新时间: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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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就当前中国电视剧在创作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法律思考,分析了制约电视剧质量的法律原因,探讨了法与艺术的关系以及法治对电视剧发展的保障作用,同时,对电视剧领域的涉法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电视剧;法治;现状;对策。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电视机在中国家庭的普及,电视这种对受众接受要求条件最低的传播媒介展现出其相对于其他传播媒介的独特优势。同时,电视剧这种综合诸多传统艺术形式的视听艺术也获得了空前众多的受众。据统计,2002年有6亿观众常收看电视剧。电视文化节目尤其是电视剧,已经成为当代民众社会生活的基本元素。
在今天,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是:在中国已然成为“电视剧的泱泱大国”的时候,电视剧可以脱离整体社会制度的框架而独立存在吗?对电视剧的成长、发展的认识仅能局限于电视自身的发展历史吗?对影响电视剧艺术的因素只能从创作、制作本身去认识吗?当代中国正经历着亘古未有的社会转型与变革,开始从传统的“人治”向着现代化的“法治”迈进。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法对艺术,特别是对电视艺术的存在、发展、繁荣有何意义?我们应该如何审视二者的关系?从法的角度思考电视剧,深入探求二者的关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代中国电视剧的法律法治现状
电视剧艺术的现状、电视剧生产经营管理的现状,学术界、业界、管理部门及广大受众都对之贬褒不一,但是对于存在的问题还是有基本的共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电视剧作为艺术自身的问题。思想平庸、无深度,对民族精神、民族文化、民族传统缺乏应有的把握,用粗糙低劣、艺术感染力不强,有时尚不能自觉抵御强势文化的霸权式侵袭。
2、电视剧所处的市场环境方面的问题。电视剧交易市场尚未建立起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在投资、制作、发行、播放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能依法受到保障,相关纠纷不能依法及时有效解决。
3、电视剧管理方面的问题。对电视剧的事前审查,然后把关难以完全符合相关制度所设置的初衷。对于被管理者而言,如果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能否获得有效的救济,在现行体制下还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上述问题的产生,其原因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当我们以法律的眼光审视当前电视剧存在的问题时,我们就会发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法有着不易察觉但又确实是因果条件的关系,即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制不健全、法治精神缺失、相关人员法律知识缺乏、法制观念淡漠有关。
以下四个方面可使我们对制约电视剧艺术质量及电视剧发展的法律原因,略见一斑。
其一,立法质量不够理想,导致电视剧质量存在问题。1995年广电总局制定颁布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1998年广电总局制定颁布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颁布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电视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等对出品人、制片人的任职资格方面作出了规定。在硬件条件上、文化程度要求过低,规定达到大专即可。这种任职条件显然与制作电视剧这样一种文化产品的要求不相称。在综合素质方面,有的条件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条件又缺乏有效的判断和监管机制。这就导致电视剧艺术质量、品位的主要决定性人员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电视剧作为一种艺术、文化产品,其制作人的最基本的素质,即文化水准、思想深度、艺术修养、感悟能力、品质与意志等,乃是决定这种产品质量的最关键、最根本的因素。尤其是电视剧制作领域又是这样一种特殊的文化行业,法律更应该从严规定行业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而实际情形并非如此。还有,对具体行使审查主体职权人负的规定也缺乏合理的根据,导致审查有时并未真正起到把关作用,致使许多不应拍摄的电视剧拍出来,不应播放的作品传播向社会,增加了劣质产品在荧屏上的数量,影响了电视剧的整体质量,由此对受众产生了消极影响。
其二,电视剧管理法治化程度不理想,使得电视剧的健康发展受到制约。我们知道,现代法治社会涉及国家对社会管理方面,都是依法律确定管理体制,管理机关的权限、行使职权的程序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的。法律对权力的配置是否合理。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程序、范围、监督是否确定,对于权力使用不当或违法使用有无恰当的救济途径,常常是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外在标准。同时权力机关依据何种理念,何种原则行使职权,行使职权的宗旨、目的是什么,更是决定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深层次的因素。在我们现行的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的过程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在电视剧审理权的行使方面,尽管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其都多有规定,但这些规定由于某种程序的粗疏、宽泛或模糊,在电视剧制作、播放的审查过程中,发生权力行使的非规范性、随意性、不透明性等情形,常常使制作播放人员很难预先确定其命运。因此,创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更多地不是听从艺术冲动的召唤,按照自己的艺术良心,审美意识去创作,而是处心积虑地琢磨怎样去迎合审查或者飘忽不定的口味与心情。这样很多时候制作、创作单位和人员,只能将精力和智慧用于艺术事业之外的地方。
其三,法律意识不强,使得电视剧的制作、创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尴尬。改革开放以来,在电视剧领域经常发生着金钱与艺术的较量,发生投资人与创作者之间的冲突,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作为一种艺术,若没有了艺术家的主体意识与艺术投入,便很难成为真正的艺术品或高质量的艺术品。当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投资人要为自己的投资承担风险,艺术家的情趣、思想、使命在投资人的眼里,如果不能保证其利润,就要退到次要位置。于是在影视制作领域发生了“制片人中心制”和“导演中心制”之争的现象。这种情形,导致很多剧目搁浅,牵扯大量精力,并引发诸多后遗症。其实,这一现象依然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恰恰由于相关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导致艺术家精深的思想、精湛的艺术构思不能通过理性的法律方式获得投资人的资金保证,因而使作品难以达到制作精良,甚至根本就没有面世的可能。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途径也是法律方式。在投资人、出品人、制片人、各种创作人员之间,尤其是制片人和导演之间,都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规范严格的合同,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权力和义务,明确各自在合作中的地位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切合作中的冲突、矛盾都尽可能地事先避免。在电视剧产品交易市场,合理有序地交易程序还尚未完全建立,用行政手段替代法律手段进行规制的做法还很多。结果导致不公平竞争、幕后交易、侵权行为大量发生。这严重制约着电视剧的制作投资,难以形成良性资金循环。一些收视率高、艺术性与思想性俱佳的电视剧有时由于大量的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力的制止与惩处,妨碍了创作人员继续创作出更好的作品。
其四,法律知识不够、法治精神缺失,影响电视剧的社会作用。创作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电视剧情节、内容出现“法律硬伤”,令人啼笑皆非。有时制作人员由于法制观念淡漠,公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悖。另有一些电视剧,由于主创人员不了解法治精神和缺乏历史性进步意识,表现出对专制集权的不适当赞美,对等级观念的正面渲染,对宪法精神的忽视,对人治的肯定与怀念等。
二、法治对电视剧发展的促进作用
对中国电视剧的法律审视,还需要从哲学的意义上来辨析艺术与法的关系,并由此来指导法治建设对电视剧的影响。
1、法与艺术的关系
美国当代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虽然法律并不能直接进行和增进文明大厦的建设,它也不能令人们成为发明家或发现家去设计城市建设的新方法,或去创作音乐作品。然而,通过为人类社会组织确立履行更高任务的条件,法律制度就能够为实现社会中的“美好生活”做出间接贡献。而艺术正是美好生活的最不可或缺的内容。法律促进潜在于社会体中的极具创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流入建设性的渠道,法律也因此证明自己是文明建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社会的政治历史实践也充分证明,由法治所派生和相伴随始终的是多元和宽容。在多元时代,宽容应该成为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情怀。一个社会具有了政治宽容、经济宽容、文化宽容,才能为艺术的发展提供丰富的物质与精神基础和制度保障。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法律为一个社会所作的制度性设计,建构的社会管理框架,确定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及对社会成员的保障机制,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础。没有了这样一种由法律保障的秩序状态、安全状态,人类既不能保证个体与整体的存在,也不能向更高的层次提升和迈进。艺术作为人对世界掌握的一种高级的方式,“是精神掌握与物质掌握的统一”,而且主要是从精神上所作的审美掌握,一种远远超出人本身基本生理需求的更高的精神需要的体现,是一种博登海默所认为的“美好生活”。
从个体意义上看,一个艺术家的法律素养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作品的魅力与生命力。拉丁谚语说,“凡社会皆有其法”。电视剧艺术作为一种叙事艺术,如果创作者对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的法律理念、法律文化、法律实践没有相当的体悟、把握、评价,这样的作品就难以达到深刻的程度。
2、法治建设实践对电视剧艺术发展的促进和保障
法治对艺术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实践层面上,得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状况的有力证明。
不断健全的立法为电视剧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在我国,电视剧领域除了相关基本法律已基本具备外,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视剧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为骨架的部门法规体系已初具规模。内容包括管理体制方面,广电行业产业化方面,广播电视传输设备技术管理保障方面,电视剧制作、发行、播出、引进方面,电视剧从业人员管理方面,电视剧主体的权益保障方面等。
依法管理为电视剧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法制精神在广播电视领域的体现、对电视剧事业的促进还表现为依法管理。在管理方面,从过去更多地表现为管制。设置禁区、弹性模糊向规范、透明、引导、宽松、民主的方向转变。比如,一些禁止性规定已经取消,很多要给予处罚的规定也都予以废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对于电视剧主体的权益保障增加了法制化的救济途径。此外,广电总局还颁行了《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在电视剧管理法制化程度逐渐增强的过程中,从业人员也在不断地松绑,同时规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3、加强执法是电视剧事业健康发展的坚强后盾。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部门在改革管理方式、工作作风的同时,对广电领域尤其是电视剧制作发行播出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及时有效的惩处,对这一领域环境的净化、建立良好的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广大电视剧经营者、从业人员、主管部门的著作权意识都在增强,对著作权法的意义逐渐开始有所认识,并将保护广大电视剧主体和从业人员在电视剧制作和创造过程中的著作财产权益和著作人身权益,作为电视剧产业和电视剧艺术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来对待。广电总局专门就加强著作权法的执行,强化著作权保护发出通知,电视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也逐渐开始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益。同时在著作权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著作权执法机构,在法院中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的审判庭。

参考书目:
1、曾庆瑞:《2002年中国电视剧作品评述》、《现代传播》2003年第一期;
2、[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律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中……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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