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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入WTO对中国企业改革和发展影响 |
作者 :周 军 邹竹 | | 更新时间:2012-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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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环境必然会被打破。一方面,今后若干年内,国外公司及其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限制将逐步取消,来自海外的产品和服务将以更低的价格进入中国,构成对国有企业垄断地位的直接挑战;另一方面,中国加入WTO,客观上会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民营企业迎来公平竞争的历史机遇。加入WTO后,随着国内改革的加深,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会逐渐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民营企业可以真正展示自己的魅力,与国有企业展开竞争,向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发起挑战。在这种内外挑战的双重压力下,国有企业对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必将受到冲击。还应看到,加入WTO后,中国国有外贸企业在跨国贸易活动中将可能受到制约,国有外贸企业在法律上将处于不利的地位。如何适应GATT的规则,及时调整国有外贸企业的发展战略,将是中国面对的一个严峻课题。
3 加入WTO后中国企业发展的对策
加入WTO对中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但是,应当看到,WTO倡导的是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入WTO,也为中国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对于中国来说,问题的关键在于要主动适应WTO规则,积极探求企业改革和发展之道。
3.1 按市场经济要求加速企业制度改革
WTO虽然没有对各成员国的企业制度作出任何规定,但加入WTO却迫使中国必须加速企业制度的改革。就国有企业来说,1994年以来,中国大多数国有企业从形式上转为国有独资公司,但并未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从而出现了“翻牌公司”的现象,或是有名无实的公司,或是虽有公司的称谓或已经按公司注册,却未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机构,企业中政企不分的情况仍然存在。为此,要按照现代企业的制度要求,加速产权多元化的公司制改造,形成企业由行政权支配向出资者所有权支配的转变,并通过多元产权制衡来实现企业运行的规范化。此外,要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将国有资本逐渐集中到用于弥补“市场失灵”上来。除国有企业外,一部分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缺乏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状况仍然存在,从而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即使是一些私营企业,产权关系虽然很明确,但也需要参照现代企业的制度要求进行改造,特别是要改变一些不适应市场变化发展的经营管理模式。
3.2 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企业在开放的市场中生存和发展,主要靠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而构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技术创新。解决企业技术创新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寻求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环境;另一方面要完善技术进步的动力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开发、技术投入、技术应用的主体。另外,加入WTO后企业所面临的内外环境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个分支、各个方面,这就要求企业的领导者不但要了解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而且要借鉴国外较为成功的管理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实现企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3.3 重视和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加入WTO后,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应尽的义务大都体现在国内,而所享受的权利大都体现在国外。国内企业要想抓住机遇就必须“走出去”。只有在国际市场上才能充分享受应有的权利,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按照WTO规则,各成员国的承诺都是中国的权利,中国都享有市场准入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加入WTO后,新的国际经济环境,将使中国的企业在最大程度上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机遇并享受有利的竞争条件,将使中国企业获得开展海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良好环境。可以说,“走出去”是国内企业成长为跨国公司的必由之路。为此,中国企业有必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国际经济动态和形势,认真分析国际市场环境,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对策,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3.4 企业要熟悉和掌握WTO规则
WTO规则尽管是用于规范政府行为的,但企业也很有必要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则。学习和了解WTO规则,对企业的发展大有好处。就中国来说,在申请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的实施等方面,企业就应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利用WTO制度中存在的对国内产业保护的有关规则,敦促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加入WTO后,在中国传统产品进入世界市场的渠道进一步拓宽的同时,其他国家的优势产品也将长驱直入中国市场,倾销与反倾销将是影响中国企业的一个突出问题。中国企业一向是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受害者,如何依据WTO相关规则及相关国内法,积极在国内外参加反倾销应诉的同时,积极进行申诉,是一个有必要加以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3.5 修订公司法,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国不少现行企业公司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内外有别”,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适用不同的规则,造成了内外资在具体权利义务上的失衡。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国内企业无法享受的投资、税收、价格、进出口产品、注册资本等方面的实际优惠这一“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在行业准入、行政审批等方面没有享有与国内企业同等待遇的“次国民待遇”。同时,国内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也是“内内”有别,即内资企业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法律地位不尽平等。为此,要以WTO规则为准,进行公司企业立法的改革,既要让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平等,也要使内资企业相互间平等。
参考文献
1 孔祥俊.WTO法律的国内适用[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 王春涛.开放经济论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3 胡忠孝.“入世”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J].法学评论,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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