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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受农耕文化和对创建人和合作社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合作的确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合作双方同样经过了一番博弈。
(二)合作社建立中的利益博弈。合作社的建立首先解决的是合作双方的利益问题,正是由于合作能够给彼此带来利益最大化,合作才得以建立。但即使有利益作为合作的支持,在合作社建立初期,创建人依然通过一些“计策”让农户“心甘情愿”地加入。
1、明确利益,从实惠入手。为了合作的建立,创建一方清楚地告诉合作另一方合作后利益的变化,用事实向农户展示、分析合作建立和不建立给对方带来的利益变化。农户相比于合作社的创建人,并不是完全的“理性人”,在思想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仅仅用各种理论分析合作社建立对农户、农村的好处,农户并非会全盘接受。但从其最关心的供应饲料、防疫、销售入手,直接解决农户最棘手的问题,则更容易使农户接受。
案例1 受访人:买立丰,绿康牛业合作社创建人,现任理事长
访谈时间:2006年12月5日
那会儿周围的各个县都有养牛场,但这几个养殖场中我们家卖的牛价格最高。有时候收牛的要的牛多,我还去收过他们的牛,我赚了他们的钱还告诉他们,让他们清楚我收他们多少钱,我又卖了多少钱。他们都知道我卖的牛价最高。我说如果你们愿意咱们大家合伙干,那价格就稳定,如果要是不愿意合伙,我就让你知道我赚你钱了。现在,只要加入咱们合作社,咱们买牛的价格都是统一、公开的。为了解决大伙的实际问题,合作社还设立了饲料部,自己购买原料,自己配制饲料,每吨节省500元。
案例2 受访人:贺万福,博爱县富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现任理事长、下磨村村支书
访谈时间:2006年12月4日
合作社建成后,与上海市大场肉联厂、广州生猪批发市场签订购销合同,发动三户买汽车直接运输,并按照统一供种、统一供料、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的方式经营。在供种过程中,用公益金进行补助;统一进的饲料每吨低于市场200~250元;全社设一人专业防疫;在统一销售中,社员的生猪销售价格比非社员的猪价每斤高0.1元至0.15元,合作社每销售1头非社员生猪,收取代销费2元。为减轻社员负担,合作社统一组织社员的农田生产,社员承包的小麦、玉米收割,平时浇地、打农药,都由合作社集体组织,费用由合作社按股承担。合作社每年底进行分红,每股分红额的30%~50%作为留社抗风险,其余50%~70%社员拿走,2005年共分红45万元。
2、“小恩小惠”,从小事入手。合作社建立最初大约是在2000年,那个时候由于农业税没有取消,村干部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冲突较大,现在虽然冲突已大大减少,但农民对当过干部的人总有一些隔离。对于曾经当过村干部的豫北黄河鹅业合作社的部分理事成员,并没有因为干部的身份使农户更容易接受合作,而是从细微之处,发挥“示范效应”,消除农户的抵触情绪,激发其好奇心和模仿的心理,并当农户处于危难时,及时地帮助,使其事半功倍,促成了合作。
案例3 受访人:何公玉,豫北黄河鹅业合作社创建人,现任理事长
访谈时间:2006年12月4日
我2002年退休后为照顾老父亲回到老家大许庄,看到家乡贫困落后的样子后,希望带动家乡走上富裕的道路。和当时的村支书许继通等人商量后,经过考察,认为养鹅是一个投资少、见效快,能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好项目。但有了好项目如何使村民们积极响应成了当时的第一大难题。村委成员没有让村民强制执行,而是不做解释地在自家地里开始种植牧草共50亩。村民看看好好地里种上了草,都觉得很奇怪并暗暗关注起来。第二年春天草长出来后,我和许继通等人购进了1000只品质优良的四川白鹅。村民看到我们开始养鹅了,心想不能什么好事都让他们占了,也开始投入到养鹅的行列中。但这时的村民选择的品种是本地鹅,因为本地鹅便宜,很多人还放言道:“别看他们精,进的鹅苗比我们还贵。”3个月后我们养的鹅开始出栏,因为四川白鹅个头大、肉肥、毛质松软,几家收鹅的人都闻讯而来,但他们都表示只收四川白鹅,不收本地鹅。这时村民傻了眼,鹅卖不出去,每养一天就是一天的损失。因为我们的初衷是让老百姓和我们一样养鹅,但如果这次老百姓赔了,我们的计划也就等于失败了,所以我们就和收鹅的人进行商谈,只要收本地鹅,四川白鹅可以便宜卖出,如果不收本地鹅,四川白鹅一个不卖。三家收鹅的人有两家同意了,我们大许庄的鹅也就全部卖出了。村民也就是从这次卖鹅事件中渐渐接受了我们提出的养鹅计划,认为我们选的品种在市场上有销路。
3、资金支持,从源头入手。对于那些有合作需要但没有合作能力的农户,合作社则是从根源解决,帮助他们进行低息贷款,甚至进行个人帮助。
案例4 受访人:张国栋,绿康牛业合作社社员,南更村村民
访谈时间:2006年12月6日
俺是南更村的,和立丰不是一个村的。那会知道立丰养牛养的好,他去俺村收牛,俺跟他聊过,俺也想养牛但没有钱,又怕有风险。和立丰聊了几次,立丰说:“我给你两万块钱,如果你养了这批牛不挣钱的话你想干啥干啥,不管你,如果挣钱咱一起干。”然后,立丰帮我进牛、防疫,还帮着销售,养了八个月,就挣了一万八千块钱。我已经把本换给他了,现在都发展到五六十头了呢!听说现在合作社还管担保,其他人在信用社贷款是九厘多,咱合作社的成员在信用社贷款才七厘多。如果社员钱周转不开又急着用,合作社还能先垫上,根本不用担心没本钱的问题。
互惠本身是根植于潜在的文化机制之中的,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表现。中国传统的互惠文化讲究的是“礼尚往来”、“知恩图报”,这对中国人的行为具有约束、限定和支配作用。在人际互动中,只要一方当事人给了另一方有价值的东西,在道义上就有迫使另一方施以互惠的理由。它不仅普遍地存在于个人的意识层面里,而且也存在于个人的意识层,并对于社会人际关系具有约束力。合作的一方对合作的另一方“施”以上述的某种形式的“优惠”后,另一方会一有机会就用另外的形式进行“回报”。这种互惠潜在的文化规范维持了人际关系的稳定,也为信任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在当今利益多元化、竞争激励的世界,能使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达到统一的只有双赢战略,它是以双方的存在为前提,以互惠互利为目的,着眼于长远利益,通过合作谋取共同发展。
三、互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
当社会行动者期望实现某一目标,但缺乏必要的技术和能力时,他会尽力寻找具有相当技术与能力的其他行动者,利用他们为自己服务,并以支付报酬作为交换手段,这就是社会行动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之间的关系从某种层面来说正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社员缺乏选种、防疫、销售等方面的能力,而合作社的创建者却掌握这方面的技能,社员向合作社交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有些合作社直接收取,有些以公积金的形式扣取),合作社代替社员进行选种、防疫和销售的事项。农村曾经出现过的农民经纪人,有些地方俗称的“二道贩子”,和农户建立的就是“委托-代理”关系,在替农户销售产品的同时收取一定的佣金;而合作社则为农户提供了更全面的服务,收取的费用也更加低廉,并且与社员之间是一种“亲近的代理关系”。
科尔曼在《社会理论的基础》中这样剖析亲近的代理关系:行动者甲已经将行动者乙的利益视为自己的利益。其结果,甲作为乙的代理人行动时,便不需要乙(委托人)的监督,甲需要的报酬也仅仅保持在“按需支付”的水平上。由于甲的利益就是乙的利益,因此甲的行动总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甲和委托人一样,会时时避免浪费、低效以及官僚作风等种种委托人应时刻提防的问题。而通过对合作社的研究可以发现,创建人多数已经成了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理事会成员是这个组织的领导者,但如果从法律层面来看,理事会成员和社员之间是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农户加入合作社,向合作社交纳管理费或者投入股份,把对合作社所从事专业的原料采购权、防疫、销售等都转交给理事会管理。理事会成员受社员委托管理合作社,同时与社员具有共同利益。这种亲近的代理关系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减少了委托-代理关系中监督与控制的成本难题,使两者为了达到共同的利益最大化,为合作社全力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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