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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DVD专利侵权事件简介
2002年3月,约100家中国企业DVD出口欧盟被当地海关扣押,其原因是中国企业没有获得DVD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专利许可,拉开了在国内众说纷坛的DVD事件的序幕。
DVD标准是典型的企业联盟发布的事实标准,它包括两个兼容的标准:一是Sony/Philips Multimiedia CD(MMCD),另一种是Toshiba/Time Warner Super Density Disc(sd),DVD这两种模式的出现,不单纯是技术差异的问题,而主要是其在背后专利许可费和厂家利益谈判驱动的结果。根据以上两个标准:DVD标准的核心技术主要掌握在两个典型的企业联合组织手中,一个是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组成的“6C”组织,一个是Philips、Sony、先锋组成的“3c”组织。自2000年以来,以6c和3c为首的一批企业,轮流在中国掀起了一阵阵索取专利许可费的波澜。
二、有关平行进口的概念和争论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专利权人在A和B两个国家均拥有专利权,在专利权人许可在A国制造的产品合法售出后,是否还能另行在进口的环节向B国进口该产品的个人或单位收取专利费。目前在学术界,一般认为在制造过程中专利权人收取了专利费以后,可以再次在进口环节收取专利费定义为“不允许平行进口”,反之认为不能再次在进口环节收取专利费定义为“允许平行进口”。
在我们DVD事件中,能够用此来解释我国企业要付专利费的情况就是:假设3C和6C在中国和美国均申请了专利,集中了专利技术的核心部件在美国制造后,被进口到中国“用”来制造整机,于是就产生了平行进口需要缴纳的“专利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中国生产的DVD出口到6C和3C拥有专利权的国家和地区,又构成了第二次平行进口,也应当支付专利许可费,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在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行为的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
主张允许平行进口的观点认为,由于被平行进口的专利产品在出口国是专利权人自己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根据“权利用尽”原则,购买者有自由处置其购买的产品的权利,专利权人无权再控制该产品的使用和销售,因此该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也无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这相当于扩大权利用尽原则的范围到国际范围,因此也有人将允许平行进口称为专利权的“国际用尽”。权利国际用尽的理论,是平行进口的一个最重要的理论依据。这种观点对于全球性的消除专利贸易壁垒是件好事。
主张禁止平行进口的观点认为,《巴黎公约》第4条表明的地域性原则是禁止平行进口的依据和理论支柱,地域性其含义是依据不同国家法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例如美国获得的专利权,在中国不受保护,其专利技术若没在中国申请专利,在中国可以自由使用,反之亦然。因为知识产权人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分别付出了不同的代价才取得了其权利,显然这样的权利也应是相互独立的。从地域性原则这个角度讲,专利权利的国际用尽是站不住脚的,毕竟我们的世界还不是“大同世界”。而且专利权人也有权根据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分别决定对各国的专利进行不同费用的许可,这样也就有了禁止在一个国家经合法许可而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免费无偿”地在另一个国家被自由销售和使用的理由。
三、假如对方以“平行进口”为由来索取专利费,我们应该如何对应?
1、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是否明确规定“不允许平行进口”?
Trips协议第6条回避了这问题,采取了中立的态度,它规定:“在依照本协议而进行的争端解决中,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用于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用尽问题”。由此,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经济利益与政治考量自行阐发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这也表明,在制定Trips协议时,并没有试图用其第28条的规定和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行为做联系。总之,这说明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在国际法上是一个没有统一意见的问题。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但是他的专利法中也没有“禁止平行进口”的条款,而在“具体的案件判例”中得以体现,由此可以认为美国的禁止平行进口原则也是审时度势地发展起来的。
2、我国专利法是否明确规定“不允许平行进口”?
有专家指出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进口权的含义是未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向中国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其中,关键在于对所述“许可”两字的解释。对于平行进口行为来说,争论的焦点是当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在两个国家获得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国家自己销售或者许可他人销售其专利产品,并且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条件,是否意味着购买者将其合法购买的专利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的行为获得了专利权人的“默认许可”?如果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平行进口行为就没有违背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而我国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中并没有任何规定可以找到表示“不默认许可”的规定,这就也可以说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认定平行进口行为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对于平行进口产品的权利用尽问题,我们也应当这样理解,如果进口包含了“默认许可”的含义,则任何平行进口产品都能够享受权利国际用尽,反之则结论相反。
这也说明,我们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平行进口,在我国境内以禁止平行进口和进口DVD部件为理由向我国企业索取专利费是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而且,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没理由禁止平行进口,目前禁止平行进口的国家大多数是发达国家。
3、即便“不允许平行进口”,那么我们出口DVD整机的行为是否需要支付专利费?
上述A和B两小节的结论就是,不论从国际法的角度,还是从我国国内法的角度,……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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