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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而法律则具有相对稳定性,两者变化速度不可能匹配,造成游离于传统法不能界定合法或违法边界的行为大行其道,冲击Email营销市场。在Email营销广泛应用的今天,所有法律难题都必须真实看待,客观分析,以寻求最佳的法律解决。
其一,在垃圾邮件问题上,基于保护用户、ISP财产权和用户的通信自由权,并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不侵犯他人利益的考虑。国务院于2006年3月30日颁布实施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将打击垃圾邮件上升到法律高度。《办法》中所称的垃圾邮件主要是商业广告Email,《办法》首先明确了垃圾邮件与Email营销之间的区别,规定凡是征得用户同意、注明拒收的方式以及在邮件标题前注明"广告"或"AD"字样的为许可Email邮件,否则视为垃圾邮件,这为Email营销信件的发送提供了通道,也为Email营销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但是,依据《办法》第13条规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属于被禁止的行为,如何确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这在实际中是一个难以确证的问题,需要相应司法解释配合。
其二,在个人隐私问题上,Email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与发展,目前我国关于个人隐私只有学理解释,没有法律界定,《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有直接设立隐私权,只在司法实践中有将名誉权与隐私权混同的提法,而且仅仅从私法或民法层面定位隐私,这种思路不能适应网络环境下的个人资料界定和保护,在Email营销隐私权保护问题上,我国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与国际接轨,在更广泛意义上理解和定位隐私权,制订我国的《隐私权法》,或者在《民法典》中对隐私权予以明确规定。在立法条件暂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最高法院拟定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目前,法律上要解决的问题有三:一是哪些个人隐私范畴的信息可以为商家利用;二是哪些信息传递方式是适当的、合法的;三是界定个人隐私的利用方式,圈定其合法利用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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