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塑造社会成员的诚信精神 |
作者 :文/苏永利 郭长军 | | 更新时间:201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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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内容的契约经济,因而也是面向一切合作主体和交易主体的信用经济。信用是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具有重承诺、守信用、讲信誉的品德。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在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普遍的信用丧失,“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这已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培养社会成员的诚信守约精神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加强法制建设,为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制保障
江泽民总书记在《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必须认识到,如果只讲物质利益,只讲金钱,不讲理想,不讲道德,人们就会失去共同的奋斗目标,失去行为的正确规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道德基础。”这段话告诉我们:(1)人们的社会行为离不开道德的规范;(2)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的营造需要法和道德的整合;(3)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
市场经济是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信用制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思认为,契约(俗称合同或协议)的有效实施是有效率的市场的“核心支柱”。合约的有效实施,既需要一个有效的、公正的法律和正确的社会制裁以实施正式规则,又需要经济主体自我施加的非正规制约——诚实信用。“正式规则必须由非正规制约和有效率的实施加以补充,才能产生出这种市场”。
但这只有在讲诚信比不讲诚信收益更大时,才有可能。如果“积善之家没有余庆,积恶之家没有余殃”,成为普遍的现象时,诚信守约的道德环境是不会形成的,诚信就会成为老实可欺的代名词。应当看到,诚实信用成为普遍的市场行为准则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具有深厚的契约文化根基,这样久而久之,诚信就会成为人们的自觉的道德意识。
由于中国历来缺乏契约意识和基于契约关系的诚信观念,因而让经济和社会在运行过程中内生出诚信的道德规则是十分困难的,欺骗欺诈之风屡禁不止,这一方面证明了我们缺乏契约文化根基——市场经济在我国不是自发内生的,而是靠权威倡导和移植的;另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社会制裁没有产生威慑作用,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官司打赢了,但拿不回钱,还得赔上办案费,因为法院的判决因种种原因难以执行。这一方面削弱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信心,另一方面使违法违约的人更加为所欲为,违约率越来越高。正是基于这一点,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建立,对于化解诚信危机以及培养公民的诚信观念是十分必要的。
二、构建统一的社会诚信体系,创造诚信守约的良好社会环境
“受害于违约的受约人得到了中立的旁观者们的同情,并有可能求得他们的帮助。违约的立约人有理由害怕旁观者们的敌视,他害怕他们将来不愿同他打交道,害怕他们要求他给受害者以赔偿”。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主观故意行骗违约者往往采取“游击战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并且能屡屡得手。这说明在我国现阶段信用体系还不完善,人们缺乏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的途径,而且违约者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和制约。
在国际贸易中,犹太人是非常重视契约合同和诚信原则的——被称为“契约之民”这是犹太人一旦签约,哪怕吃大亏,也得认真去履约的一个重要原因。诚信守约已成为犹太人生存的原则和行为的自觉意识。
从中我们得到这样的启示,诚信守约的市场道德秩序的建设离不开完善的信用体系的支持。首先,要抬高市场准入的门槛。交易主体能否进入市场,资信状况是一个重要标准,对于那些信用状况一般或曾有过不良信用行为的交易主体应限制他们的借贷和交易的规模与范围。其次,建立企业、个人的信用档案。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有了企业和个人详细、准确的信用记录,就可以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进行评价,就可以得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等级,确定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能力和经济关系,为社会信用制度的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利用各种媒介,定期发布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随着社会信息发展,为社会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态提供了条件。第四,限制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对于在经济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记录在案,凡是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除管理部门列入监视名单外,还应限制其经济行为。必要时可以强制终止其经济活动.最后,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同其生存联系起来。逐步发展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信用等级决定企业的借贷能力,决定企业的发展和生存。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较为优惠的政策;对故意造成信息失真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必要时逐出市场。
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需健全和规范信用中介组织。信用中介组织是信用活动在经济行为双方占有中间联系地位和起着媒介作用的组织,诸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通过给社会提供公平、客观的信息,提高了信用活动的透明度,使市场交易活动趋于公开、公平。因此中介组织的发展有利于规范市场交易。为了发挥信用中介组织在维护信用中的作用,在健全发展中介组织的同时,还须规范它们的行为:一是中介组织要公正,维护信用制度的严肃性。要实行严格的中介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从事中介活动,对违规操作、违反纪律要求的人员,要给予必要的惩罚,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三是加强有关信用中介的法律、法规的建设。
三、在全社会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培养社会成员的契约责任感
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树立全民契约意识和诚信观念,要从思想入手。因为只有人们从内心认同契约和契约的伦理规范,才能自觉遵守契约关系原则,否则这只能是社会“精英”们倡导的“口号”。
1、积极营造诚信光荣、不诚信可耻的舆论氛围。道德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道德规范之所以具有约束力,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有舆论这一强大的社会力量。在现代传媒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作为社会监督体系的舆论监督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当今中国,以社会舆论强化契约道德作用意识,首先在于要对契约道德在保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所起作用进行大力宣传,使人们意识到市场经济并不是金钱至上、尔虞我诈、毫无秩序的经济。只有讲信用的市场,才是对人类文化伦理的总体发展“合目的”的经济形式。没有良好的信用,市场经济就难以运行下去,不以相互守信为原则的社会化交往是不可能持续下去的。其次,对不讲信用的行为给予及时的批评、揭露和监督。舆论媒体监督具有透明性、迅速性、连续性、广泛性的特点,正因为如此,它具有其它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舆论监督对于忽视和违反契约道德的行为的批评报道,使其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对当事者是一种舆论惩罚,对公众又有警醒和教育作用。
通过社会舆论强化公民的诚信责任意识,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加强舆论监督的立法工作(如制定实施《新闻自由法》),把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之受到法律保护。其次,要净化舆论环境,要禁止在各种媒体上宣传虚假广告和金钱至上观念。第三,坚持舆论引导的原则,即要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2、在全社会进行契约法律约束观念教育。在市场经济中,信用往往通过某种契约、合同表现出来。而所有的契约在原则上都有法的约束力,契约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契约法律约束观念根植于人们崇尚法律的心理。而崇尚法律的心理除掉文化和传统的因素外,在现实生活中仰赖于严密的法规体系和司法机关的公平裁决。就传统与现实两方面看,中国社会缺乏作为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体现和保障的现代法观念——法律往往仅被看作镇压和统治的工具。具体表现为不信任正式的法律和规定,轻视文字的契约,解决纠纷往往主要倚仗宽容、相互调整和中间调解。在当前市场交易中,由于人们不重视契约,不了解合同(法)的内容和要求,从而使许多人上当受骗,同时也给行骗者以可乘之机——明知被骗,但无契约、合同凭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再好、再全也是无效的。因此,要在全社会进行信用制度宣传,使人们清楚地了解信用制度的内容、要求,知道公民在信用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不断的教育和宣传,使从政府官员到普通百姓逐步树立起契约观念和法制观念。
3.进行信用危机的教育。不讲信用——假冒伪劣充斥市场,经济合同时常成为一纸空文——目前在我国已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不起来的,因而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方方面面认清普遍的信用丧失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债务关系因债务人无力清偿而遭到破坏;企业和银行大批破产;普遍追逐支付手段,银行存款大量被提取;借贷资本极端缺乏,市场利率猛烈提高。信用危机导致社会动荡,严重会导致政治危机”。(((只有全社会广泛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并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欺诈行为,主动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全社会的经济关系就会清晰和简单,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4、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树立拒假防假的社会责任感。中国有句俗话: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假冒伪劣的泛滥固然与全社会的信用监督、惩罚机制软弱无力以及受众缺乏鉴别力有直接关系,但是也不能排除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主观故意购买和消费假冒伪劣商品。这就给制假贩假者以可乘之机——抓住人们占小便宜的心理——大肆贩卖伪劣商品,在明知是伪劣的情况下还要购买,这实际上是在纵容和支持欺骗欺诈行为,间接打击秉持诚实守信的商家。这种“占便宜”的利己心态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社会的利益和秩序早晚会以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惠及每个公民,而这也需要每个公民为维系这种利益和秩序而做出努力。如果欺骗欺诈行为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诚信的社会风尚自然会水到渠成,每个人自然也会从这种风尚所促成的优良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得到长远的利益(作者单位: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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