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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保单”也称为“走私保单”或“黑保单”,即指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通常是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到内地向内地居民宣传、介绍港澳保险公司的产品并教唆内地居民到港、澳签署保险单的行为。“地下保单”涉及财产险、人身险,但以人身险为主。
一、“地下保单”产生的原因
“地下保单”做为一个新的名词,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南方地区(主要是深圳、广州、珠海等广东沿海富庶城市)。“地下保单”向北方富裕地区蔓延甚至严重损害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反映了大陆改革开发后经济高速发展,国内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
1、 社会环境因素
1996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拆而成为独立的公司,我国的保险业从此开始了分业经营,寿险业务突飞猛进,从1997年开始寿险业的保险费收入超过了财产险;港、澳地区保险市场特别是寿险业务从八十年代后期就已达饱和状态,其业务发展的空间狭小,此时大陆寿险市场呈现出巨大潜力——即随着沿海经济的高速发展,中产阶级、富裕家庭快速增长,这些富裕家庭要求高额保障的需求增加,这就为“地下保单”提供了目标客户群。同时由于实行了一国两制,少数人为了转移黑色收入而购买“地下保单”,“地下保单”成为风险小麻烦少相对安全的“洗钱”通道。
2、 价格品种因素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在港、澳地区经营的保险公司一般都具有悠久的历史,国际知名度高,其综合实力、资产等都比国内的保险公司强很多,这些跨国保险公司专业素质很高,其制定的产品种类繁多、价格与预期受益合理,保障范围更广。而大陆沿海一些经济基础比较好的投保人则是出于追求更高的投资回报,享受境外保险公司更加优质的服务,同时境外保单保费低、保障高、品种多、回报高对他们来说也是巨大的诱惑。1999年开始,由于大陆调整寿险精算定价预定利率,大陆与港澳地区的产品价格差异增大,“地下保单”活动开始加剧。
3、 两地政策因素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保险业的监管体制仍未规范,保险业新产品的开发与创新能力不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狭窄,国有保险公司的税赋较重,导致大陆保险公司无法给予代理人较高的手续费(一般首年保费的35%),反观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由于有雄厚的实力、可给予代理人首单业务较高佣金(首年保费的80%左右,甚至更高),竞争能力明显高于内地保险公司,这些因素导致了港、澳地区保险代理人蜂拥而上,逐渐蚕食内地沿海保险市场,“地下保单”随之蔓延至北方富庶地区。
二、“地下保单”的法律地位
在内地销售或签发“地下保单”肯定是违法行为,我国《保险法》第六、第七、第一四二条、第一四六条等都有相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条例》,更为严重的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节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也违反了香港保险监理署和澳门金融管理局有关规定。
因此,购买“地下保单”就可能产生法律问题:
1、 内地签发的保单得不到大陆与港、澳地区的法律保护,小额赔案可能索赔顺利,如发生重大索赔时,保险公司可用保单无效为由拒赔,发生其他争议,因诉讼地在港澳,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十分高昂。
2、 内地证据可能得不到港、澳法院的认可。
3、 如提供到港、澳签投保单虚假证明者,可能被追究伪造文件罪(刑事罪)。
4、 就是在港、澳地区签署的保险单,发生赔案也会因文字含义差异而产生纠纷,判决将不利于内地投保人。
另外,“地下保单”投保人还可能面临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倒闭风险和费率波动的损失。
三、“地下保单”的损害后果
据香港保险监管机构统计,香港每年寿险保费收入为400多亿港币,有报道指出来自内地的保费收入就达120亿港币,占香港寿险市场的1/3。“地下保单”除了给内地投保人利益带来损害外,扰乱了大陆保险市场,严重影响了大陆寿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损害了营销人员、寿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寿险资金外流、整体保费收入减少以及高端客户流失导致广东寿险行业从2002年起停滞不前,二十多年全国第一的位置拱手相让给江苏。而且这种情况已经逐步蔓延至上海、北京、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地下保单”避过监管当局,变成保险业务的“走私”,造成了人民币和外汇资金外流,国家税收的流失,为个别人的违法洗钱行为提供了渠道。因“地下保单”产生的法律问题,间接使得我国保险行业诚信受到冲击,打击了广大民众对保险保障的信心。
对普通投保人来说,因为对港、澳保险产品的陌生,出现真假保险、保险期限、保障范围和高回报的误导。常见代理人多收保险费并在保单生效后借故追加保险费,同时发生赔款时被代理人侵吞或克扣,最终投诉无门的现象。
四、CEPA与“地下保单”
2004年1月1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即CEPA) 正式实施。其中关于保险业的主要规定有:
1、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2、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
CEPA的落实为香港保险业带来了更多机遇,是实现两地保险业共同发展的重要举措。CEPA将国内保险业聘用香港保险业人才的手续简化,吸引了香港人才到内地服务,推动了内地保险业的发展,CEPA并没有与现行的法规产生冲突,但少数在内地执业的香港居民借CEPA大肆推销“地下保单”。
五、减少或消除“地下保单”的建议
“地下保单”与普通的商品走私一样,只要存在价格差距,在今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都会存在,大陆与港、澳保险业必须精诚合作,共同提高各自的产品体系、提高服务水平、缩小差距,才能最终消灭“地下保单”。
1、 内地与港、澳保险监管机构每年定期召开“保险监督官员联席会议”,专门研究、交流监管经验,联合打击跨区违法保险行为,其中将打击“地下保单”作为一项极重要的合作内容。
2、 加强内地保险协会与港、澳保险协会及各中介机构的合作,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及违规处理通报机制。
3、 除了政府对“地下保单”加强打击力度以外,全体保险从业人员、各种媒体加强对“地下保单”危害性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打一场打击“地下保单”的人民战争。
4、 内地保险业必须正视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苦练内功,增强自身在保险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整个保险业的诚信度,开发适销对路的新险种和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与受益,提高与港、澳同业的竞争力,减少直至最后消除三地之间的投资收益差距,最终消灭“地下保单”。
中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地下保单”的出现既是我国保险产品与国际水平存在差别、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的表现,又是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的最好证明。内地保险业必须向国际标准看齐,抓住机遇,规范经营,增强市场竞争意识,并在保险产品设计、服务质量、展业手段等方面不断创新,以适应和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这才是根除“地下保单”的治本良方!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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