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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委托——代理的激励研究是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中最重要、最基本,也是最困难的问题之一,这是因为委托——代理激励理论中牵涉到人的利益冲突和不对称的信息问题所决定的。由于分工形成的巨大规模经济,使得信息普遍呈现不对称和不完全性。特别是现代公司的联合产品和各种随机因素变化,导致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与公司绩效不呈现明显的一致性,使委托人极难观察代理人的行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努力程度的大小,机会主义做法难以全面观察和确知。而对代理人来说则拥有完全信息,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存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作为经济人,经济行为的利已动机是普遍存在的,但只有信息不对称存在时,这种动机才有可能实施。如果谋取私利的成本不高时,则代理人会视被发现的概率及相应成本预期值的约束来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客观上损害公司利益。
所以,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试图模型化这样一类问题:一个委托人想使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很显然这只是对代理人的不完全信息。也就是说,委托人怎样利用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以回避道德风险,这也就是机制设计的问题,委托人设计一个最优合同或激励机制诱使代理人选择使委托人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其实质是发展一种合约理论,旨在使受自我利益驱动的代理人能以委托人的效用目标为行动准则,使代理成本最小。其为此设计的方案,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其一,让代理人成为剩余权益的拥有者;其二,利用市场竞争机制约束管理行为,其三,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方案,并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准确评价。
但是,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不能忽略如下问题:
1、 委托人是否有能力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准确评价?
2、 如果委托人没有有能力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准确评价,有如何处理?
一、问题的产生原因
从理论上讲,不对称信息的存在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其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处地位不同这一客观状态所造成的。代理人对其自身的真实状况有十分准确的了解,而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真实状况只有不完全信息,不对称信息便客观存在,这也是委托——代理问题的普遍特征。但是,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委托人对代理人几乎无能为力,其原因如下:
1、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衡
公司内部治理是指公司的出资者为保障投资收益,就控制权在由出资者、董事会和高级代理人组成的内部结构之间的分配所达成的安排。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是直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代理人等公司内部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发生作用的。分权与制衡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精髓,也是公司制度运作的基础。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即内部治理机制的特征是: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对公司资产拥有终极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关,决策者、管理者在股东大会上呈现自己的能力和业绩,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审议权和投票权,维护自己的权利。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作为股东代表行使对经理的监督和控制。并批准有关公司的重大决策,在极端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撤换公司的主要执行官员和公司管理层的其他成员。董事会一旦受托于股东大会来经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是公司的经营者,与董事会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在实际经济运行中,代理人实际拥有的权力比公司法中规定的权力要多。(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尽管各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一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还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实际上由于股份过分分散,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使股东大会事实上成为了大股东的小会。(2)股东大会对代理人隐藏实际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状况等信息披露不充分没有实际约束力。因为,就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代理人而言,董事会缺乏真正的独立性,董事责权淡化。就公司监督机关而言,监事会功能弱化,缺乏权威。监事会成员任命存在严重不规范现象,有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决定人选。
2、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缺位
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就是公司的出资者(股东和债权人)通过市场体系对经营者进行控制,以确保出资者收益的方式,这些市场至少包括由产品/要素市场、经理市场、金融市场、并购和控制权市场等市场构成的一个市场体系。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便是通过市场的外部制约而发生作用。在学者们看来,完整的公司治理必须包括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个部分,仅有内部治理还不能足以避免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必须还要有一个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行使事前的监督和治理。但即使是内部治理机制,如果没有外部市场的竞争机制所产生的间接治理作用以及所提供的有关实施治理的充分信息,内部治理也不能单独发挥作用。因此,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但包括控制权在股东、董事会和代理人之间的安排,而且也包括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在一个具体的公司治理体制中有什么样的角色和组合。
应该说,从公司诞生起,各国政府公司的监管就没有放松过,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公司管理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创造了一定条件。但是,目前还存在监管制度的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致使公司代理人主体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严重。
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衡解决方法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就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主观上阻却了信息的流畅,影响市场效率。因此,完善公司治理,是消减和克服不对称信息的重要策略。
(1)、加强股东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完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采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和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两种方式。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已广泛采用通讯表决的形式,有的公司甚至硬性规定股东采用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最终导致股东与公司的司法纠纷。就公司法理而言,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权利决不仅仅是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还意味着使其诸多共益权得以行使与实现,如建议权和质询权等。(2)应完善股东向监事、董事质询规则。无疑股东作为公司资本最主要投入者承担着公司经营的边际风险,因而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应拥有质询的权利。为有效地实施此项制度,公司法应将其规则具体化,一方面应将质询事项限于股东大会目的事项,并规定监事、董事相应的说明义务。另一方面为防止股东滥用此项权利,造成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不当干预,又应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监事、董事的拒绝说明权利。(3)建立股东提案制度,完善股东诉讼制度,保障股东权利,维护公司利益。为保证少数股东权,公司法应增设提案制度,规定股东提案资格与提案程序。股东诉讼制度已是国外公司法普遍采用的规则提案制度、股东诉讼制度旨在防止董事会、经理等管理层的擅权经营损害公司、股东利益。(4)强化股东对董事会的约束,督促信息披露制度及审计制度的实施,以使上市公司营运状况,项目情况及时准确真实地传达于市场。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首先要明确各级代理人的责任,依次设计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偏差最少的有效的激励机制,然后制定可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这是委托人对代理人实行奖惩激励的根本依据。同时制定严格考评制度以防弄虚作假,其激励与约束的原则是诱使代理人实现委托人效用目标,有效的激励必须与代理人的目标相一致。
根据本文研究结果,在赋予代理人剩余索取权来强化激励的同时,需要加强对代理人的强制性惩罚,其方式有:(1)通过赋予代理人更多的剩余索取权来强化激励机制。(2)委托人更多的控制权来强化约束机制。
三、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建设
就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建设而言,主要在于完善中介机构激励制度,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制度确立并保持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力度。让真实而及时准确的信息畅通,以减少不对称信息及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
针对一般性的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严格监督的能力与动机不足,除了建立第三方制约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外,法律保护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许多国家,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被代理人剥夺的现象普遍存在,委托人保护被证明是至关重要的。对外部委托人权利的剥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在一些情形中,内部人只是窃取利润。在另外一些情形中,内部人则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将产品、资产或公司增发证券出售给他们控制或拥有的另外一个公司。价格转移、资产剥离、委托人稀释等方法可能常常是合法的,对外部投资人权利的剥夺采取以下方式:转移公司的合作机会,把可能不合格的家族成员安置在管理岗位上,或者给高层经理过多地支薪。这意味着内部人用企业利润为自己谋福利,而不是返还给外部委托人。那么如何对其加以限制呢?
从法律角度研究公司治理的方法表明,通过法律体系,即法律及其执行,对外部委托人——无论是股东还是债权人——进行保护是一个关键。与公司的雇员或供应商相比,这些外部委托人更容易受权利剥夺的伤害,对法律的依赖也更大。对公司来说,雇员或供应商始终是有用的,所以他们被虐待的风险要小一些。
投资协议是委托人用以监控公司经理人员行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基本契约,除上述涉及的一些内容外,肯定及否定契约条款也为委托人强化监控机制提供了又一保证.肯定契约是指对公司家在投资期内应该从事特定行为的约定,包括:要求公司向委托人提供详细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管理纪录;要求公司维持其持续存在并正常经营所必须的各项条件;要求公司实现良好的财产保全,以及按约定用途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等。否定契约是指禁止公司从事特定行为的约定,包括:禁止风险公司改变其经营性质;禁止主要经理人员大量转移股份给第三者;未经风险委托人许可,禁止与其他公司并购;未经委托人许可,禁止增资扩股行为,以避免股权受到稀释等等。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委托人,国家需要广泛的法律、规制和司法改革,要把更多的公司和资产置于有效的委托人法律保护伞下。比如,披露信息制度;对代理人的监管和惩罚制度;使国家从成为委托人保护人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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