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称论文发表 | 职称论文发表 专业提供:发表论文、论文发表、毕业论文、职称论... | |
住在汉口网 | 住在汉口网是一个专业提供汉口房产信息、车辆服务、生活服务、招... | |
职称论文网 | 职称论文网提供:发表论文、论文发表、毕业论文、职称论等服务。 | |
|
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机制之一,公司监事会制度是上市公司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是公司职权部门降低代理成本、分权制衡的必要选择。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研究成果主要侧重于股东大会制度的健全、董事会建制的完善等方面,而对于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研究则明显滞后,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弱化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倾向。造成上述状况的根源在于,人们在理论上对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认识模糊,对监事会制度的价值功效尚未达成共识。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的公司监督制度进行横向比较,提供西方发达国家监事会制度有效运行的有益经验,最后,结合我国的国情,得出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启示。
一、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国际比较
1、公司经营监督且参与决策模式。德国公司采用的是经营与监督的“二层制”,公司设立监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处于较高地位的监事会具有聘任、监督和在必要时解聘执行董事会成员的权力,执行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德国《股份法》赋予监事会较大的权力,如任命董事会成员并决定董事会成员报酬的权力,在董事会与公司之间代表公司的权力,以及对于公司重大投资、财务决策上的业务拘束权等。
2、公司业务管理监督模式。上世纪50年代,为保护股东利益,保证债权人的财务报表知情权,防止董事会成员滥用权力,日本颁布了《商法》,并设置了独立监察权。在1993年的商法修订中还引入“外部监察人”制度,修订的目的主要是扩大监察人的职权,弥补监察人检查方面的不足。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从原先单一性财务监察扩大到公司业务的监察权,有董事会召集请求权,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有报告请求权。延长监察人任期,增加人数,且规定监事中一人以上必须来自公司之外,形成了日本特色的监督制度。从总体上看,日本的公司监督模式与德国的模式有一定相似性,但是日本的监察人是在股东会之下与董事会平行之架构,并不具备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的权力。
3、公司财务事务监督模式
英、美法系大部分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完善,基本上通过立法确定“单层制”的监察模式。英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审计员负责审核、监督公司业务,美国各州公司法采用“公共会计师”的公司监控制度。公司不直接设立监事会机关,而是委托公司外财务专家查账。
二、国外监事会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扩充监事会的权力,重塑公司的监督权力中心。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建立的监事会机构制度在具体条文上进行了改变,如在德国公司法中,监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经理、有权监督董事会的业务经营等等。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赋予监事会上述权力,而主要赋予了对董事、经理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监督权,这些都是从消极方面的监督权,而缺少从积极方面的职权赋予。因此,为重塑监事会在公司中的监督权力中心地位,可从以下方面尝试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将部分监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监事会可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后交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等。
2、扩大和提升监事会的成员构成。除了股东代表(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职工监事)之外,应加上债权人代表(银行监事),债权人代表进入监事会,既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可以充分发挥银行在财务监管方面的专业优势。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依照该办法,企业监事会内银行方面的监事由被监督企业设立有基本帐户的银行派出,且一人可以同时担任若干个企业的监事。这项措施的实行改变了银行消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局面,也改善了银企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目前需要将这项制度在所有上市公司中全面推广。
3、明确监事会的监督核心。借鉴国务院2000年3月15日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检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使企业经营目标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并协调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4、确保监事的知情权。由于监事(除职工监事外)并不直接介入经营活动,因此,公司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企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公司主要经营、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文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向监事会提供必要和真实的信息。
5、提高监事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一是推行监事任职资格制度。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有关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选配好监事,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二是监事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熟悉公司运行程序和规章制度,掌握投资、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独立监事应是财会、审计和法律专业人员或熟悉本行业经营的专业人员。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
|
|
|
|
所有资料均源于网上的共享资源及期刊共享,请特别注意勿做其他非法用途。 |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有损您利益的行为,请联系指出,我们会立即进行改正或删除有关内容! |
- 投稿邮箱:83041061@qq.com 服务热线:027-62220402 手机: 18907137973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江花苑13楼 电子地图
- Copyright (C) 2007-2009 http://www.issn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9016318号
技术支持:腾浪科技
法律顾问:廖泉冰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