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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我们所要建设的是讲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的和谐离不开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积极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们完善、制定了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这将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提供安定的社会秩序以及夯实民主法治的基石,在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保护私有财产权法律的逐渐完善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各种有价值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享有的排他的支配能力和控制能力,是与人身权相对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
西方发达国家以“天赋人权”理论为基础,把公民的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作为基本人权加以肯定,普遍确立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私有财产权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有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经历了从过渡性保护私有财产、否定私有财产到有限制性地保护再到逐渐完善等几个阶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地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迫切地要求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权。宪法修正案、《合同法》、《物权法》等正是在这样一个形势下推出的保护我国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法律。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保护私有财产权方面迈出了划时代的一大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明确载入宪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还增加了征收、征用补偿条款,这对保护私有财产权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宪法是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第一道栅栏,但私产财产权的保护决不是单单一部宪法就能解决的,它还需要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各个部门法予以协助。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都是以规范、保障私有财产权为终极目标的基本民事法律。特别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强调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予以平等保护,与其他民法一起成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第二道栅栏。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存在分工:宪法财产权强调的是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通过防范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来保护私有财产权,宪法财产权的基本功能是给国家行为设定边界,阻止国家权力侵入私人领域。民法财产权强调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通过防范来自其他民事主体的侵犯来保护私有财产权,宪法和民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权方面有协同性。
二、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意义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带领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持之以恒的努力。而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提供安定的社会秩序并夯实民主法治的基石。
(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是基础,因为只有在经济高度发展、人民生活富裕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和谐。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发展是第一要务,即要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在此意义上讲,私有财产权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首先,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私有财产权和契约是市场经济的两个基本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因为市场经济以交易为基本纽带,交易又以物品所有权的不同归属为前提,所以市场经济实质上即私有财产权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指出:“商品不可能自己到市场上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从理论上明确了私有财产权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如果私有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市场经济就丧失了起码的基物质础。
其次,保护私有财产权有利于我们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保护私有财产权有着密切联系,在2004年私有财产权入宪之前,由于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上处于灰色地带,许多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者害怕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会被国有化或征收,企业盈利后不敢扩大再生产而是消费掉或把钱存到国外,严重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壮大,因此,只有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权,才能解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后顾之忧,为民间投资和海外投资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对预期的保障,才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活力和安定的社会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充满活力和安定秩序的社会,“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拥有财产权是社会充满活力和安定秩序的前提条件。
2300多年前的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论述了私有财产会给人们带来人生的快乐,他指出:“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事物,这在感情上就发生巨大的作用。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人们对于自己的所有物感觉爱好和快意;实际上是自爱的延伸)。”摩尔甚至认为,“对于一个文明人,财产是比生命更为重要的权利”。尽管生命是最原始的资源,但对于一个文明人而言,将我们与野兽区别开的最主要的东西就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所拥有的财产。
正是由于私有财产权的存以及自利的动机我们才会心情愉快地为自己的现在和将来勤奋工作,而不会担心自己创造的成果会被突然剥夺而使劳动毫无价值。经验告诉人们,当法律不能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时,当个人财产权没有了边界,当劳动的结果与自己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时,人们则会丧失工作的动力和积极性,生产效率自然会降低,创造才能也会被抹杀,人们也将对自己和社会的未来逐渐丧失信心。
有恒产者有恒心,“人的向善、诚信、远见、创造欲、进取心等精神美德的迸发,皆与拥有‘恒产’这一自由支配的财富有着某种潜在的关联。”财产权体现了政府对公民个人合法的物质利益的保护,可以促使人们追求和创造财富,因为“私有财产的确立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智慧和热情,进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显然有利于极大地调动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
(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夯实民主法治的基石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民主法治,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尊重并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财产权不只是公民的经济权利,而且是民主、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洛克认为自然法的其他一切权利都以财产权为核心和基础。所以,保护私有财产权,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夯实民主法治的基石。
私有财产权既有经济权的性质,也有自由权的属性。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被称为三大古典人权,自由以生命为前提,以财产为基础,只有拥有财产权,才算拥有真正的自由,因为财产安全了,自由才牢靠,生命也就有了保障。私有财产权意味着公民对其合法财产拥有自治的正当性,意味着公民有权支配属于个人的物品、创造的劳动成果,以维持生存及实现个人的自由。财产权被认为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汉密尔顿曾说过:“就人类的天性的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如果财产权处于别人的控制之下,个人自然要受制于他人或组织,处于服从、被强制状态,个人自由将不复存在。私有财产权还是实现公民权利的物质基础,在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时,人们是没有闲心去行使选举权和监督权的,只有私有财产权得到了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公民的其他权利和做人的尊严。
财产权是抵制专制,实现民主的重要保障。个人的财产越少,国家的财产越多,个人的自由就越难以得到保障,因为此时个人在获得生存的物质资源上必然要仰国家之鼻息,这就造成了个人对国家的过度依赖,以至失去个人的独立人格。“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客观上限制了政府的专横和恣意,是抵制政府权力专横和扩张的坚固的金质屏障。” 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运动作为人类宪政的起源,很大程度上正是个人财产权与政府博弈的产物。财产权把权利与自由赋予个人,把限制加诸国家,如果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得不到承认,也就失去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最有效资本。
私有财产权是法治的基石,在没有私有财产权的时代,连法律都显得多余,更不用说实行法治了。比如民法的产生、发展与私有财产权密切相关,古罗马正是由于私有财产权的存在,才有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从而产生了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私法。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其法律的主要特征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重刑轻民,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历了三起三落,费尽周折,其实归根结底的原因还是对私有财产权缺乏充分的保护,财货流通量小,社会未形成“界定产权”的迫切要求,民法也就自然缺乏产生的基础。有学者指出:“弱国无外交,穷国无法治”,虽然偏激,但也不乏道理。保护私有财产权,激发民众潜在的创造力,发展经济,这是我们实现法治不可忽略的重要基点。
私有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建立和拥有家园的前提,是自由与尊严的保证,是公民行使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因为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和人性不可回避的自利的动机,才使人们迸发出创业的无穷动力和热情,由此带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客观上不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提供安定的社会秩序以及夯实民主法治的基石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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