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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脆弱性及其生成机理
“金融脆弱性”是指一种趋于高风险的金融运行状态, 泛指一切融资领域中
的风险积聚。金融脆弱性包括信贷市场上的脆弱性与金融市场上的脆弱性。信贷市场上的脆弱性主要由企业与银行两方面的因素所形成。从企业角度研究,美国经济学家明斯基(Hyman.P.Mimky,1982)首先提出了“金融脆弱性假说”。他认为,银行内在脆弱性是银行业的本性,是由银行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所决定,信贷市场的脆弱性主要来自于企业的高负债经营。
从银行角度研究,克瑞格(Kregel.J.A.1997)提出了“安全边界说”。他指出银行不恰当的评估方法是信贷市场脆弱的主要原因,认为银行家在衡量是否贷款时用了不恰当的方法——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其他银行的行为来估价借款人的安全边界,贷款与否主要看借款人过去的信用记录而不太关注未来预期。
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往往是从价格波动的角度来研究的,金融资产价格的不正常波动或过度波动,积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这主要表现在:(1) 传统的金融市场脆弱性主要来自于股市的过度波动性;(2) 市场的不完全有效性引起金融市场的脆弱性;(3)汇率的波动性增加金融市场脆弱性。在金融市场上影响资产价格的因素很多, 如过度投机,宏观经济的不稳定, 交易和市场结构的某些技术性特征等都会导致资产价格的剧烈波动, 从而使金融市场运行的风险加大,金融脆弱性不断累积, 严重的可能诱发金融危机。
近年来,由于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等微观经济学的最新进展,人们加深了对金融市场微观行为的解释,金融脆弱性生成机理的研究获得了重大进展。
2 中国金融脆弱性分析
金融脆弱性是金融体系中与生俱来的现实,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都会面
临脆弱性的威胁。不过在发展中国家,金融脆弱性问题更为严重。在此,本文结合我国现实,从不良资产、道德风险、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和制度缺陷等几方面对我国金融脆弱性进行分析。
2.1 不良资产导致的金融脆弱性
我国的金融体系运行主要以间接金融为主,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很
大的比重,金融脆弱性的主要因素是银行的不良贷款。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都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对象。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政府的各种行政干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严重缺陷、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缺乏信贷风险管理机制等重要原因,我国银行体系堆积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尽管近几年各银行对不良贷款都经过政策性剥离,但据四大国有银行2005年年报数据显示,平均水平仍为9.83%(其中农行高达26.17%),仍然处在国际公认的安全警戒线上。大量的不良贷款意味着存款的损失和银行流动性的降低,这会大大危及存款者的信心,一旦发生挤兑,后果将不堪设想。
2.2 道德风险导致的金融脆弱性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当行为人不必对其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时,就会放纵这种行为的发生。对于任何银行来说,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绝对消除,它是信息不对称的集中体现和必然后果。但在中国特定的制度环境下,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和普遍。
我们知道,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是一个巨大的风险源,但公众的信心并没有因此受到影响。这是因为政府的隐性担保让存款人在选择银行时当然认为国有银行不会倒闭。此外,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的所有者产权虚置现象一直存在,因而很难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 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就会更容易产生和膨胀。近年来的一些特大案件,就暴露出银行自身的代理人存在严重的道德缺失,给国有商业银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形象破坏。
在银行的信贷业务中,不仅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这样,在信贷市场上就容易出现逆向选择的问题。结果是一些借款人隐瞒其经营及盈利方面的真实信息,企图逃废银行债务,或违反借款合同,改变借款用途,投资于高风险项目,增大了银行收回本息的风险,使金融脆弱性不可避免。
2.3 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金融脆弱性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先天不足,上市公司业绩普遍不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 政府的隐性担保和企业的软预算约束等固有缺陷依然存在, 这就必然导致上市公司先天不足, 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被大大弱化,直接造成了我国股市的过度波动与投机性。而股市与真实经济的联系更为紧密,股市的波动对真实经济的影响也更为广泛且深刻,成为影响我国金融市场脆弱的一大原因。而且,我国资本市场一直呈现出债弱股强的现实格局,股市的巨幅波动和投机泡沫导致市场风险更为集中,加深了我国金融脆弱的程度。
2.4 制度缺陷带来的金融脆弱性
有学者指出,金融脆弱性就是指金融制度或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是指金融制度结构出现非均衡导致风险积聚,金融体系丧失部分或全部功能的金融状态(伍志文,2002)。这种认识是比较深刻的,而且符合中国金融脆弱性的实际。
四大国有银行在改制前都是100 %的国有独资企业,在金融转轨过程中,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滞后,银行不具有实际上的法人财产权,国有银行缺乏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无法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在这种制度因素作用下,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将大量滋生。
在中国,委托代理机制是二级委托代理,所有者的虚位导致经营者更加有机可乘,因而对经营者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这种机制下,经理层的利益目标是自己政治地位的升迁和本部门既得利益的最大化。于是在他们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中, 自然就增加了银行风险。因此,要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健经营,除了要抑制市场风险外, 更重要的是要杜绝制度根源上的风险。
3防范和减轻金融脆弱性的重要对策--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但在经济运行中形成的金融体系又是脆弱的。发生在银行、证券、保险等任何一个领域中的风险, 都有可能演变成一场有巨大破坏力的金融危机。因此,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立起一种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体制, 不仅是防范和减轻金融脆弱性的需要,也是我国逐步推行金融经济国际一体化的需要。
3.1加快金融监管立法进程,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以银行业监管为例,未来一段时间应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等方面推动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刘明康,2005)
3.2 完善金融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是保证金融业稳定发展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其主要内容有金融机构开业登记监管、业务范围监管等。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它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存款机构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针对我国商业银行自有资金占有率较低,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情况,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尤为必要。
3.3 学习国外立法经验,改进风险监管法规
我们应当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实践,采用国际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银行监管和立法经验,加强和改善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我们应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 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秩序。
3.4 坚持市场化方向,立法推动银行业体制改革
中国国有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改革的每一步都将异常艰巨,也将付出相当的改革成本。如何保证中国的商业银行改革取得成功,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治理建设和业务创新等问题,是中国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市场化改革后,要放弃原来主要靠行政手段直接控制的监管方式,市场纪律和自律就显得极为重要。因此,我国应高度重视加强和完善与国有银行改革相配套的法规体系建设,巩固改革的成果,推动市场的不断发育。
4 结束语
加入WTO 后, 中国金融体系所潜藏的脆弱性更加显性化,使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面对挑战, 不断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法律巩固已有的成果, 指引进一步的改革, 并使法律适应金融改革的要求,依法监管, 保障监管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持续性,无疑是“依法治国”方略下的正确选择。惟其如此,才能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防范和减轻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保证我国金融事业的平稳发展。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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