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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关键是相机抉择,必须随着作用环境与对象的变化,适时适度进行调整,针对具体经济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并根据不同时机给出正确决策。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是国家干预最直接的体现,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必然受到经济法基本原则和性质的约束。
一、 宏观调控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宏观调控权的配置不合理
在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备受关注,其核心在于如何解决集权与分权的问题,这也是我国和其他国家历史上始终存在的问题。
宏观调控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也是分级次的。但是,具体到宏观调控这样的“公共物品”,应当如何来提供,由谁来提供,谁有权提供,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宏观调控在经济学和法学上有其较为明晰的边界,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的对抗问题值得关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度依赖于地方层面上的制度创新。近几年来,各省都在进行着不同的社会经济改革和实践,有的省份已经跨入政治领域,推行一些地方性的局部改革,包括民主政治。地方层面的这些制度创新是中国改革的主轴。地方的制度创新能够冲破旧制度对改革的制约,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
2、宏观调控权行使力度不够
在行使宏观调控权时,为确定适当的调控力度,要求调控主体能够对调控事项的轻重缓急做出权衡。调控的力度通过调控的深度和广度来体现,而且要把“有为”和“无为”结合起来。从我国经济运行实践来看,我国宏观调控力度有待加强。一是宏观调控能力,二是宏观调控效力。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宏观调控权的具体行使和力度,也对宏观调控的效力产生很大的影响。
不只有特殊利益集团,更重要的是,每当有新的改革动议,改革还未实施,就有新的利益集团产生。他们不仅影响政策的制定,更影响政策的执行,使得中央政策的各个环节倾向于他们自己的利益。
二、用经济法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离不开必要的法律形式。从权力的来源来,应当实行“调控权法定原则”。经济法并不只是掌握在国家手里用于进行国家干预的武器,更是约束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类主体行为的规范体系。经济法的价值目标要贯穿于宏观调控的始终。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基本构成之一,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必须要体现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在合理的限度内,给政府一定的调整空间,使政府能够按照经济规律,真正审时度势地进行宏观调控。
(一)完善经济法立法
其一,加快宏观调控立法
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方式之一,迄今为止,国内外经济学界对于宏观调控作了许多研究,但学者们主要注重诸如产业政策、财政税收和金融等单项政策措施研究,而把宏观调控作为系统工程进行综合研究略有不足。
结合我国国情,在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内容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包括:计划法、产业政策法、财政法、国债法、税法、金融法和价格法等。用经济法,具体来说是宏观调控法规制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宏观调控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其二,完善经济诉前制度
实现经济法的可诉性,首先应该解决的就是经济法诉讼前的问题、实体上的问题。首先,在实体法上,应该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要对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以使这些责任由相关的法定机构依法追究。其次,确立经济诉权是实体问题。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社会主体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方式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经济法在赋予经济法主体某项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赋予经济法主体在该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运用诉讼手段加以排除的权利,即经济诉权。
(二)监督宏观调控经济执法
监督宏观调控经济执法,提高经济法运行效果,笔者建议:首先,完善经济法运作中的协商民主机制。其次,完善经济法调节机制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做到既有国家调节机制为主导,又有补位性调节机制的协调配合。再次,法院履行职责十分关键,法院的经济调节模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能够有效实现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宗旨,有利于防止国家调节的变异。
(三)归责制度指导经济守法
宏观调控行政手段主要是问责官员,对官员的决策失误进行处理。事实上,现在的很多问题都是政府竞争造成的,不可否认政府竞争有好处,地方政府相互竞争能把地方经济搞上去,但是政府竞争也出现了严重问题。因为它成为一个利益主体以后,既以企业的行为方式做事,又以政府的行为方式行动,导致地方债务大量产生。所以,在政府竞争方面,应该尽量不作为。
在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的行为导致政府职能紊乱,政府职能的紊乱反过来又作用于市场,导致调控效果不佳。例如我国房地产问题,国务院推出“国六条”以来,地方政府的失责和各种原因纠结在一起,深刻影响了这一轮楼市调控政策的短期乃至长期效果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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