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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理财”已经成为我国居民社会生活中的流行语。国债、股票、基金等金融工具的热销,折射出人们希望有效管理自身财产并使之增值的心态。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一种专门用于化解和防范风险的理财工具,但人们对其理财特性的认识还很有限。下面我们就谈谈保险和个人理财的关系。
一、个人理财现状分析
一般来说,我们日常生活中提到的个人理财由两部分组成,即生活理财和投资理财。生活理财主要是为个人、家庭设计一个将整个生命周期考虑在内的终身生活及其财务计划,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子女教育、税收及遗产安排等内容,使个人在不断提高生活品质的同时,即使到年老体弱、收入锐减的时候,也能保持自己所期望的生活水平,最终达到终生的财务安全、自主、自由和自在。而投资理财则是在个人的生活目标得到满足后,追求投资于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工具、黄金、外汇、不动产以及艺术品等各种投资工具,从而获得最优回报,加速个人、家庭资产的成长,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的行为。
通过上面的解释,我们不难发现,现实中人们的理财活动是以投资理财作为主要方向的,生活理财的作用被忽视了。而保险恰恰就是生活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个人、家庭安居乐业的保护伞。
二、个人保险理财误区
人们之所以会忽视保险理财的作用,主要是受以下认识误区的影响:
1.风险意识淡薄。受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居民对生活中的一些常见风险,如养老、医疗、失业等认识不足。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差距的扩大,也导致了风险水平的变化,交通事故、重大疾病、财产及责任损失等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大幅提高,可是很多个人和家庭依旧将“风险”置身事外。
2.历史经验的影响。改革开放后,在保险行业发展初期,一些保险公司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影响了保险行业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印象。“重投保,轻理赔”,保险代理人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保险售后服务不到位等行为都挫伤了客户的投保热情。这些现象的存在,使人们对保险形成了偏见。
3.心理作用的影响。事实上,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都具有负债经营的特性,人们在选择保险和储蓄时都是合同的债权人。但储蓄的债权债务关系表现的比较明显,而保险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建立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基础之上的,只有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受益人才能行使债权。所以,人们总感觉买保险不如直接购买其他理财工具合算。此外,受理财手段有限的限制,人们在理财时偏重于储蓄等传统的工具。
三、个人保险理财技巧
保障是保险的天然属性,保险中的人身保险能满足人们在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部分资金需求,到达生活理财的目标。因此,本文所述的个人保险理财技巧也是以人身保险为主的。
1.利用保险储蓄。储蓄性是人身保险的特性之一,而真正具有储蓄功能的是保单上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它通常表现为人们购买保险一段时间后,退保时能得到的现金。人身保险中,“生死两全保险”是典型的储蓄型险种。购买改类险种后,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银行存款需要交纳20%的利息税,而保险金则无须交纳利息税。另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遗产继承时被继承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换句话说,可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实现财产转移和合理避税的功能。因此,在同等的收益水平下,购买保险所获得的保险金要高于银行存款等其他投资方式所。
从实际操作看,如果用同样的资金分别购买保险和存入银行,在相同的期限下,保险的收益反而低于银行存款。这是因为储蓄型保险的投入一般由保险保障和储蓄投资部分组成。储蓄型保险不等与储蓄,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有一部分是用来对保险人的风险管理活动进行补偿,虽然保险人对长期性资金的运用渠道很多,收益率一般也高于银行存款,但是“一款两用”也让人们产生了买保险不如存银行的错觉。由此可见,只要清楚的掌握了保险公司使用保险费的情况,并了解保险的税收优势,人们会用更加理性的眼光看待保险理财。
2.用保险平衡投资的风险和收益。一般来说,证券投资特别是股票、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的风险较高。购买证券实际上表示投资者原意为获得较高收益而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而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具有以确定的小损失取代不确定的大损失的性质,也是一种财务风险转移手段。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上,购买保险商品是以支付保险费这一“确定的小损失”的形式,将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实现了对自身风险的有效管理;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就成了弥补“不确定的大损失”的可靠保证。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创新的深化、技术手段的进步,出现了很多种人身保险的创新形式,例如我国多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万能寿险,将保险的保障性和证券的投资性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保险的投资账户和储蓄账户分立,既满足了人们保障生活安全的意愿,也实现了收益的扩大化。另外,保险公司在利用保险资金时,通常会选择国债、股票、基金等收益较高的投资方式进行组合投资,从整体上实现了降低风险与稳定收益的双重意图,这也恰好能满足人们在收益与风险寻求平衡的心理。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保险以储蓄投资型为主,但我们不能将储蓄投资型保险等同于储蓄投资。因为储蓄投资型保险的保险功能是只是储蓄投资的结果之一,是保险服务性的体现,而且由于经营活动本身的原因,购买保险后若提前退保将会丧失相当多之前所缴纳的保费,而存钱在银行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四、个人保险理财规划建议
个人保险保障包括社会保险计划、团体福利计划和个人保险三个方面。社会保险计划一般由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纳入保障范围。我国建立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保障。团体福利计划是企业或工作单位因就业关系以团体形式为其员工提供的不同的福利保障,常见的形式包括团体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家庭财产保险等等。个人保险是个人、家庭保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我们理财时要重点考虑的部分。在进行个人保险理财时应注意协调三个层次的保障内容,以个人保险作为前两个层次的补充,尽量避免重复。较为理性的作法是根据个人及家庭的收入情况确定保险支出,一般将保险理财支出维持在年收入总额的20%左右,并根据被保险人不同年龄阶段的财务特点进行合理安排。
1.20-30岁阶段。一般来说,此阶段个人收入不高也不太稳定,且面临恋爱、婚姻等人生重大问题,消费支出大而很少储蓄;年轻体健,对环境的承受能力和抵御疾病的能力强。对于这一阶段初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可选择购买一些储蓄投资型的保险,在获得保障的同时也实现了积累;若购买健康保险,也应以支出较少的中短期险种为宜。
2.30-50岁阶段。此阶段个人收入逐渐稳定且不断提高并达到高峰,家庭消费额度也随之不断上升。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开始面对更多的家庭责任和事业压力,身体状况也开始由盛转衰。这一时期的保险安排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为自己的健康设置安全保障,可选择购买中长期的健康保险;二是完成自己对家庭的责任,可安排购买死亡保险,使整个家庭获得一个经济保障;三是为子女的教育安排资金,首选储蓄投资型险种;四是为自己安排养老计划,选择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保障晚年生活质量。
3.50岁以上。在这一时期,人们的家庭负担开始减少,但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很多事情感到力不从心,医药费的支出逐渐增大。因此,此阶段的保险重点应以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为主。另外,也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作出适当的遗产规划,通过购买保险为子女留下免税的保险金,实现合理避税。
总而言之,保险理财虽具有一定优势,但并不是说它可以完全代替其他的投资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我们现在所处的“低利率”时期大量购买保险产品是不合理的。因为此时销售的险种,在费率制定上参考的是市场上现行的基础利率,如一年期国债或定期存款的利率。随着时间的推移利率可能上升,而保险产品仍按照制定时的收益标准进行价值累积,会产生较大的机会成本。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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