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称论文发表 | 职称论文发表 专业提供:发表论文、论文发表、毕业论文、职称论... | |
住在汉口网 | 住在汉口网是一个专业提供汉口房产信息、车辆服务、生活服务、招... | |
职称论文网 | 职称论文网提供:发表论文、论文发表、毕业论文、职称论等服务。 | |
|
在固定资产取得过程中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分别遵循了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税法没有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做出理论性的规定,主要采取了列举法的定义方式,基本可以总结“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不完全一样的。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如果固定资产不能达到可使用的状态,不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或发挥正常的作用就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在这之前发生的费用都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不能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不承认谨慎性原则,不管该固定资产是否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或发挥正常的作用,只要可以使用就确认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具体差异情况如下:
1、购置、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税法规定,“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而对企业固定资产试生产费用,根据上述原则会计上不作为收入而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一部分。但税法则确认为收入,不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处理。反之,购置或自制的不需要经过调试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
另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部分增值税应作为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差异。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必须按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也就是说税法对于投资获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要求其合理性,必须符合其实际价值,不能完全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为标准,这与企业会计制度完全按投资者确认价值作为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原值是不一样的,这主要是防止关联企业弄虚作假。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税法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包括各种直接采购费用)”两者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会计制度考虑计价的合理性,而税法则考虑的更多的是在目前我国会计实务和企业管理实践中考虑折现因素的情况还不多见,税法应该具有可操作性。
4、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范,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企业会计制度按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
5、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范,一般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企业会计制度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有凭据的按凭据的上标明的价值入账,没有凭据按估计的市场价格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入账。“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税法规定,不论新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7、盘盈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税法规定,“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8、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范,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会计制度按调出单位的原来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要注意做纳税调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会计制度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税法则不承认暂估的固定资产价值,需要做纳税调整。还有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而税法则不允许这样做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
|
|
|
|
所有资料均源于网上的共享资源及期刊共享,请特别注意勿做其他非法用途。 |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有损您利益的行为,请联系指出,我们会立即进行改正或删除有关内容! |
- 投稿邮箱:83041061@qq.com 服务热线:027-62220402 手机: 18907137973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江花苑13楼 电子地图
- Copyright (C) 2007-2009 http://www.issn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9016318号
技术支持:腾浪科技
法律顾问:廖泉冰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