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称论文发表 | 职称论文发表 专业提供:发表论文、论文发表、毕业论文、职称论... | |
住在汉口网 | 住在汉口网是一个专业提供汉口房产信息、车辆服务、生活服务、招... | |
职称论文网 | 职称论文网提供:发表论文、论文发表、毕业论文、职称论等服务。 | |
|
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现行的日本养老保险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公共年金和补充年金。公共年金包括国民年金和雇员年金,其中雇员年金又分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这样日本以国民年金为基础层的保障,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也即雇员年金为第二层的保障,而以自愿建立的年金等补充年金为第三层次的保障,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国民年金又称老龄基础年金、基础年金,适用于20—60岁的所有日本居民包括外国人,不论国籍、性别、职业、雇员地位以及收入,都必须加入,属于强制保险。但是对于60—65岁的居民则变为自愿保险。国民年金来源于成员的缴费和国家财政。国民年金的缴费高低,依据该成员加入年金体系时的年龄决定,目前为每月13000日元左右。国民年金的给付还可以包括残废年金、遗属年金、死亡给付等,依据该成员加入年金体系和可能加入年金体系的时间长短决定,目前为在职者群体的平均年收入的59.3%。国民年金由国家(厚生省社会保险厅)进行直接管理和运作,国家财政负担占1/3左右。
雇员年金中的厚生年金主要适用于私营企业雇员,65岁以下日本居民受雇期间均自动加入,也属于强制保险。但季节工、临时工和雇用人数少于5人的企业的雇员则属于自愿加入。厚生年金除来源于成员的缴费外,还来源于国家财政和企业缴费。厚生年金的缴费是按照月标准报酬的一定比例从该成员的每月报酬中扣除,目前为13.85%左右,扣除额由企业和成员个人平均分担。厚生年金的给付也包括遗属厚生年金等,依据该成员雇用期间的报酬以及缴费年限的一定比例决定。厚生年金也由国家(厚生省社会保险厅)进行管理和运作。
雇员年金中的另一种年金——共济年金性质与厚生年金相类似,是由各种共济协会为其成员提供的年金,如国家公务员共济、地方公务员共济、私立学校教员共济、农林牧渔业雇员共济等。共济年金的缴费及给付由各专门相关法律规定,也类似于厚生年金。共济年金的管理区别于厚生年金,由各互济协会管理和运作。
补充年金包括了由企业自己管理和运作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加入的商业保险所获得的年金。其中企业年金中包括了由企业代为管理和运行资金运用的国家的“国民年金基金”和“厚生年金基金”等。对补充年金的加入国家不采取强制,但是国家鼓劲企业和社会成员个人建立补充年金以应对老年危机。
二、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养老保险领域长期存在两元的格局,建立起的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养老保险体系。借鉴世界各国养老保险的成功做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能切实解决我国老龄问题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我们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已经开始了从单位养老向社会养老的制度改革。虽然我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对比现行的日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必须加快保险制度到社会的稳定和老龄人口的生活问题。任何一项优秀的成功的制度,都是在不断地修正和探索中建立起来的,同时也必然是与一个国家的国情相适应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要想在老龄高峰到来之前提早做好应对准备,制度的建设更应该先行。
第二、必须建立全民加入的养老保险体系。年老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会经历的人生的一个阶段,不是哪一部分社会成员可以避免。因此我们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能够覆盖所有的社会成员。可能由于现实国情我们难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我们决不能忽视某一部分尤其是农民以及弱势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
第三、必须发挥家庭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尊老爱幼、重视家庭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家庭观念在我国国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重要义务主体。从历史上看,社会保障也经历过家庭责任阶段。现阶段,我国在养老保险社会化的改革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社会的各种力量共同参与。家庭也不例外。同时,由于家庭与老龄人的特殊联系,家庭养老可以发挥其养老主体难以具备的优势。
第四、必须构建全方位的养老体系。人的老龄化不仅仅是劳动能力的减损而使收入减少从而引发贫困问题,而且还会由于老龄人的生理和心理变化产生经济以外的特殊需要。为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物质上满足老龄人的需要,还应该多从其他方面考虑他们的特殊需求,如心理安慰、康复治疗,保健服务等,构建相应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老龄人生存权的全面保障。
第五、必须设置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不仅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理是个人的责任。我们不应该片面的强调任何一方,而应该调动起所有主体的积极性,使国家、所在单位以及个人参与进来,在不同的层面上进行责任的划分。现代国家承担了公民的生存权保障责任,应该作为养老保险的基础责任的承担者,保障社会成员的生活;而在此基础上,单位和个人则应该在补充保险领域承担更多的责任,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我国应该建立更多种类不同水平不同的补充保险供公民进行选择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
|
|
|
|
所有资料均源于网上的共享资源及期刊共享,请特别注意勿做其他非法用途。 |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有损您利益的行为,请联系指出,我们会立即进行改正或删除有关内容! |
- 投稿邮箱:83041061@qq.com 服务热线:027-62220402 手机: 18907137973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江花苑13楼 电子地图
- Copyright (C) 2007-2009 http://www.issn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9016318号
技术支持:腾浪科技
法律顾问:廖泉冰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