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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激励机制设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对代理人业绩的评价标准。委托人总是希望评价标准能尽量客观,因为评价标准越客观,对代理人努力程度的推断就越准确,所产生的激励效应就越强。评价标准的建立有不同的方法。例如,政府可以将稽查机构平均获取稽查收入的能力作为评价标准,通过将稽查机构实际获取的稽查收入与这个标准进行比较来决定对稽查机构的奖惩。但是,如果稽查机构面临一些独特的外部环境,存在一些不可控或不可测的外生变量(这在我国的治税环境中存在和发生的概率相当大),稽查机构平均获取稽查收入的能力就难以确定。另一个办法是以其它稽查机构的稽查收入经修正后作为评价标准。但是,修正本身是否精确难以确定,而且其它稽查机构获取的稽查收入是否就是其能力的真实反映也无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最常用也可能是最有效的方法是以同一稽查机构过去获得的稽查收入作为标准,因为过去获得的稽查收入包含有用的、且与稽查机构的实际能力相关的信息量。这种方法的一个缺陷是,信息量与稽查机构的实际能力的相关度难以确定。更重要的,过去获取的稽查收入与稽查机构的努力有关。稽查机构越努力,获取高稽查收入的可能性就越高,标准也就越高。当稽查机构预测到其努力将提高标准时,其努力的积极性就会下降。这种标准随业绩上升的习惯趋势的不可逆转性被称为“棘轮效应”( ratchet effect)。因为“棘轮效应”,好的表现反而受到惩罚(被加以更高的计划任务),激励效应受到了弱化。
一、模型:税务稽查中“棘轮效应”的产生
以下用一个两阶段动态模型来说明对稽查机构下达每年递增的收入任务是如何产生“棘轮效应”。
假定稽查收入函数为:
其中:为稽查收入,为共同信息。为稽查机构的工作努力程度,为私人信息。为稽查机构获取稽查收入的实际能力,假定与时间无关。为外生的随机变量,如治税环境的变化,税收政策的变化。
假定:1、为正态分布, 方差为。2、为正态分布, 方差为。3、和独立,和独立。4、稽查机构为风险中性者,贴现系数为1。5、为稽查机构通过其工作获得的收益,为努力的负效用。那么稽查机构的效用函数:
假定政府具有理性预期且在均衡时,稽查机构的努力程度为。
对于第一期的稽查收入,政府可以得出,但是政府无法确定中与所起作用的比重。政府必须根据来推断。
令 ,在理性预期下,
=
政府在每一期对稽查机构规定一个固定的收入任务,
在这里,并不意味着稽查机构拥有剩余索取权,它仅意味着,如果,代表得到政府奖励(或不惩罚)所带来的正效应。如果,代表受到政府惩罚所带来的负效应。
令 为稽查机构获取稽查收入的实际能力的期望值。
把、代入效用函数
这表明,稽查机构在时期2的努力程度为帕累托一阶最优。但在时期1,增加一单位的将使政府对稽查机构获取稽查收入的实际能力的期望值提高,从而使提高。因此,增加的边际收益为,这就弱化了激励效应,导致“棘轮效应”。而且,的不确定性越大, 激励损失就越大。
二、“棘轮效应”存在的原因
“棘轮效应”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以税收稽查收入作为考核标准的情况下,政府与稽查机构之间不能承诺长期合同。在与时间无关的假定下,政府对两个时期的期望收入为:
如果事先规定稽查计划任务:,并能保证合同得到遵守,稽查机构效用的最大化就意味着,两个时期都有完整的激励。但是,由于无法满足政府的动态一致性要求,长期合同无法得到承诺。在长期合同下,政府在时期2的收入为但是,给定,,如果
,即
政府通过重签合同,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而且政府也有权力重签合同,因此政府不会与稽查机构承诺长期合同。
目前,存在于政府与税务稽查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主要是政府对稽查机构下达的稽查收入任务。这种稽查收入任务必须完成,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因此,它属于强制合同。在对称信息下,政府可以观测到稽查机构的努力程度,从而促使稽查机构达到最优努力程度(否则加以惩罚),强制合同是可行的。但在非对称信息下,政府无法观测到稽查机构的努力程度。同时,由于其它变量的存在,政府也无法通过稽查收入来准确判断努力程度。在这种情况下,稽查机构的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nstraint)发生作用,政府只能选择满足稽查机构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合同来鼓励稽查机构选择政府所希望的行动。选择强制合同则会扭曲对稽查机构的激励,从而导致稽查机构行为的扭曲,造成效率损失。
三、“棘轮效应”的改善
“棘轮效应”最初是对苏联式计划经济制度的研究而产生的名词。是指在计划体制下,企业的年度生产指标根据上年的实际生产不断调整,好的表现反而由此受到惩罚,从而削弱对企业努力提高产量的激励效应。这种现象在我国也被称为“鞭打快牛”。以稽查收入作为考核稽查机构努力程度和业绩的标准,是以税收收入作为征管目标的传统征管思想在税务稽查中的反映,也是稽查二级机构地位所导致的征管查未彻底分离的产物(许文2002)。它具有很大的功利性,过于看重稽查工作的短期、片面效益,而忽略了稽查工作的长远、整体效益。
目前,如果说完全取消税务部门的收入计划任务还不具备充分的条件,取消稽查部门的收入计划任务,代之以反映稽查机构执法质量的考核指标,如案件查结率、查补入库率、处罚执行率等,使税务稽查从“收入型”向“执法型”转化,则是完全可行的,取消稽查部门的收入计划任务并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大的影响。以下是1996-2002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和稽查收入的数据。
年度 税收总收入 稽查收入 稽查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
2004 25723.48 339.2 1.32%
2003 20466.14 365.74 1.79%
2002 17003.58 340.7 2%
2001 14429.50 370.6 2.18%
2000 12125.88 392 2.72%
1999 9920.48 458 4.62%
1998 8874.00 459 5.17%
1997 7998.42 265.4 3.32%
1996 6430.75 237.1 3.69%
1995 5562.18 127 2.28%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年鉴(1996-2005)
由上表可以看出,稽查收入自1998年达到顶峰后,从1999年开始,不仅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不断下降,其绝对数额也在不断下降。实际上,对稽查下达收入任务,甚至要求下一年的稽查收入高于上一年,只能是在我国偷逃税普遍和稽查水平、力度较低的情况下评价稽查的特殊标准。一旦偷逃税程度降低,稽查力度也维持在一定水平,查补收入的逐年降低才是稽查成效的真实反映。而且,随着税源的扩大,“执法型”稽查职能的逐步发挥,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稽查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将越来越小。此外,取消稽查部门的收入计划任务可能导致的税收总收入降低也可以通过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提高而增长的自行申报和缴纳数来补偿。而且,在更长的时期上,这种补偿完全有可能大大超过取消稽查部门的收入计划任务可能导致的税收总收入的降低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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