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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钱与网络银行的概念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反洗钱已经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内容。
网络银行又称电子银行,是银行或其他机构利用互联网手段提供的各种在线银行服务的一种银行运作方式或银行网站。网络银行相对于银行来说,并不是一个新银行,而是传统银行在信息社会的角色定位和社会职能再创造。网络银行业务相对于银行业务来说,也不是一个新业务,而是传统银行业务利用现代社会计算机和通讯技术而创新的一种新的业务方式。
电子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金融服务便捷而高效,另一方面又不利于监管。就对洗钱的影响而言,网上银行的开放性,电子现金的匿名性、银行服务的不间断性,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利用网上银行业务进行洗钱带来了可能,而这种洗钱方式有利于犯罪分子的隐蔽,不利于反洗钱的发现与侦查。防止网上银行与电子支付结算方式被用于洗钱,已经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开展的现实问题,摆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面前。
二、网络银行业务环境下反洗钱面临的挑战
网络银行业务最基本的特点是现金无纸化、数字化。从洗钱的角度看,网络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在形态上可以说是无形的,在资金转移和形态转换上是非常便利和便捷的。利用网络银行业务进行支付交易因无须面对银行职员而具有隐蔽性,复杂的电子加密技术使司法机关追查资金来源变得困难,利用网络银行业务因而更加具有匿名性。网络银行业务的这些特点,加剧了反洗钱发现与侦查的难度:
(一)网络银行业务的隐蔽性特点加剧了反洗钱的调查难度
与传统银行业务必须通过柜台完成不同,使用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工具,客户无须直接面对银行职员,只需要坐在家中接入国际互联网,点击鼠标就可以轻松完成交易过程。网络银行交易所有的业务几乎全部是由电脑业务处理系统自动完成,如果没有健全的支付交易报告系统,银行无法逐笔审查网络银行交易并从中筛选出可疑支付交易。事实上,对很多异常交易行为,单纯依靠电脑根本无法识别交易是否异常。因此,一些必须通过银行职员审查的异常支付交易行为难以被发现,而且有些网络银行交易原本就不必经过银行,罪犯如果利用网上银行业务中的电子支付工具洗钱,不容易被银行察觉,能够顺利逃避支付交易报告制度监督的可能性很大,洗钱成功的概率也大幅增加。司法机关要追踪这些黑钱的来源以及惩治洗钱犯罪则变得更加困难。
(二)网络银行业务匿名性特点增加反洗钱的识别与追查难度
开账户的匿名性,由于客户可以在线登陆网上银行,开立新的网上银行账户,然后客户可以利用该账户开出支票、取出资金或者把资金汇往其他地方而不必与银行有任何实质接触。如果开立网上账户与现存传统账户之间毫无联系,将会增加金融机构识别洗钱犯罪的难度。网络银行支付系统主要是通过对公私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的认证来确认交易双方身份的。这种只认“证”不认“人”的特点决定了认证各方只能查证交易各方的身份及支付方的余额,而不可能审查支付方金额的来源及性质。复杂的加密技术使网络银行支付工具更为安全,保护了客户的隐私权,但同时也给执法机构调查和惩治洗钱犯罪带来了几乎是不可逾越的障碍。如果有关的信息被加密,执法机构很难知道该信息的来源、目的地,难以在有限的时间里调查和追踪犯罪。这就为犯罪利用网络银行支付工具洗钱提供了可能和方便,罪犯可以通过注册合法的身份或企业,以电子商务的名义将黑钱转化为正当经营所得,或利用网络银行支付工具直接将黑钱汇往他们在境外开办的企业,这比传统的洗钱方式更为隐蔽,快捷和安全。
(三)网络银行业务无形,数字化特点使得反洗钱的取证更加困难
现金面值有限,有一定的体积和重量,不便于运输转移,因此,在传统的洗钱活动中,如何把大量现金投入管制比较严格的银行系统是洗钱活动最困难的一步,使用传统支付银行业务转移黑钱也很能被银行职员当场发现。但是利用网络银行业务无形,数字化特点却可以很容易地完成对现金形态的转移和资金的转移。借助电话线,互联网和自助银行设备,利用网络银行业务可以使黑钱的现金形态再转变为银行存款的过程中完全避开银行的监督,并可以在瞬间把黑钱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角落。当银行察觉是,黑钱早已到达一个安全的地方,本国司法机关已经鞭长莫及了。
(四)网络银行业务凸现出我国在相关法律上滞后的问题
利用现有的金融体系进行洗钱,是洗钱行为的核心所在,尤其是利用银行的金融交易系统。预防基于银行的洗钱犯罪的发生,必须对银行本身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纵览我国各部《银行法》,无论是《人民银行法》,还是《商业银行法》,在洗钱犯罪的行为规范方面,都是非常模糊的。我国《商业银行法》制定于新《刑法》之前,此时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洗钱罪”,银行传统上对洗钱活动缺乏足够认识,加之严格的银行内部保密制度,都使基于银行的洗钱行为在其内部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外在洗钱分子的欺骗性,内在制度的不严密性,使得制定与完善银行控制洗钱行为的法律规范就显得非常重要。
我国至今仍未有一部严密有效的《电子资金划拨法》,缺乏对电子资金划拨、电子支付等的有效监管措施。查处基于电子支付的洗钱行为,难度更大。更为尴尬之处在于缺少此方面查处的法律依据。
三、网络银行背景下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活动的不断全球化、国际化,金融和贸易手段日趋网络化,洗钱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严重危害着世界各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表明,现代金融体系是洗钱的主要渠道,在洗钱犯罪活动中起着中心环节的作用,所以,发达国家将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的前沿阵地,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银行业机构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洗钱行为,是一个全新课题。
(一)建立电子银行业务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电子支付交易系统和有关的电子支付工具进行洗钱,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银行电子支付自动报告系统。利用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应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指标,运用高度自动化的电子交易自动报告系统,甄别电子支付工具交易中的各类人民币和外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并能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网,以利于及时监测分析和甄别洗钱犯罪及洗钱行为。
(二)继续严格实行储蓄实名制,以加强银行识别洗钱行为。金融实名制是金融管理的有力措施之一,是防止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洗钱的有力武器。银行等金融机构之所以成为洗钱的重要场所,与其资金进入银行时的不透明和不加限制有很大关系。因此金融实名制就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防范洗钱罪的基本措施。巴塞尔委员会在1998年12月发表的“防止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犯罪的声明中强调指出,防止洗钱犯罪最重要的防护措施在于银行等机构自我管理的完善。按照金融实名制,在银行进行交易的人必须持居民身份证,而且凡是超过规定的资金数额及不动产均要接受国税部门的财产调查,对每次、每年超过法定的海外资金流动情况也须向国税部门通报并接受检查。
(三)建立统一的中国反洗钱金融情报收集和分析中心,以便使反洗钱各方即时监控和取证。我国已经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系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反洗钱监管协调机制, 并于2003年9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局,2004年4月组建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负责反洗钱情报的接收和分析工作。但是作为我国反洗钱工作主要负责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更进一步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等金融监管部门, 切实做好大额和可疑资金的收集、分析、识别和监测工作, 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反洗钱工作的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资金报告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义务, 防范金融风险。
(四)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洗钱犯罪的跨国性特点,决定了国际间必须加强合作,才能有效地惩治和防范洗钱犯罪。反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协助,如洗钱犯罪分子的引渡,洗钱犯罪证据方面的协助,对犯罪收益的国际没收,当然也包括各国反洗钱立法的协调和统一;二是国际间反洗钱犯罪信息和技术交流。
(五)尽快制定《反洗钱法》,加强监管和防范。由于洗钱犯罪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单靠刑法打击是难以应对的,为使我国反洗钱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制定颁布我国专门的《反洗钱法》,以有效解决涉及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规章与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的冲突问题。
另外,我国仅有中央银行来监管反洗钱活动也是一个过渡性的安排,应借鉴国际经验,由法律授权建立一个具有侦察权跨部门的反洗钱机构,对可疑交易的报告予以调查和处理,以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与安全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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