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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本站站长,社会观察家)
一、钓鱼的原生态定义
1.垂竿取鱼。
《庄子·刻意》:“就薮泽,处闲旷,钓鱼闲处,无为而已矣。”
唐 韩愈 《赠侯喜》诗:“君欲钓鱼须远去,大鱼岂肯居沮洳。”
沈从文《从文自传·我上许多课仍然不放下那一本大书》:“我开始学会了钓鱼,总是上半天学钓半天鱼。”
2.比喻引诱。
魏巍 《东方》第二部第七章:“‘ 小玲子 ’, 周仆 笑吟吟地说,‘你看像炊烟不像?’
小玲子 点点头,笑着说:‘就凭这个钓鱼呀!’”
3.指一种网络欺骗行为。例如,制造虚假网页,诱使你使用重要账户登陆后,记录你的帐号进行盗取。
二、什么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据悉,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三、执法钓鱼的几种方式
1、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
四、执法经济是钓鱼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没款提成等等),我们的“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眼前发生的问题,不算最严重的。仅就查处黑车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早些年,媒体还披露过在甘肃省,在短短一年时间里,三个不同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与同一个毒贩合作,分别制造了三起“贩毒案”,导致两人一审被判死刑、一人一审被判死缓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极端恶性案件。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他们败坏了“正义”和“正义感”的名声,使社会诞生出大量不从事生产性、创造性劳动的寄生虫,也使法律、公权力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
个案维权有可能局部讨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动不了“钓鱼执法”被权力滥用的根。要对“钓鱼执法”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宣判“执法经济”的死刑,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一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非考勿进、非有编制勿进;另一方面,任何执法机关都是由纳税人供养,没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样“按业绩提成”。
五、钓鱼执法的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它更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六、“钓鱼式执法”践踏了什么?
张鸿:从“开胸验肺”到“断指证清白”应迅速查明结果公布真相
(《今日观察》评论员)
可能是最近我谍战剧看的比较多,所以孙中界的叙述让我想到了类似《潜伏》、《埋伏》、《暗算》很多谍战剧当中的一些情节。在一个夜黑风高之夜,孙中界开着面包车,路边上突然出现一个小伙子说天太冷了,又没有公交车,你能不能搭我一段,孙就让这个小伙子上了车。因为上海都在讨论说“钓鱼”的这个事,所以开着开着孙中界就问小伙子说,你不会是钓鱼的吧?小伙子没有应声。又开了几分钟,孙中界又问你是“钓鱼”来“钓”我的吗?小伙子还没有回答,就到了终点,一共1.5公里。这个时候已经进入到了埋伏区,旁边突然冲出来很多执法人员,这个小伙子把孙中界的车给停住,并把车钥匙给拔下来。执法人员把孙中界拖到另外一个车上,让他在无证无运营,非法运营出租车的证明字条上签字,他没有同意。
就这样,孙中界的“善”被这样的“恶”给搞得很头疼,他的冤特别大,所以有了后来的激烈行为,就是把自己的手指剁了。这样的激烈行为引起了一个关注,就像“开胸验肺”一样,有了这样一个激烈行为,才引起了地方政府的一个关注。同时,我们也希望真正的真相能够迅速的大白。
霍德明:编个笼子让你钻“钓鱼式执法”不可取
(《今日观察》评论员)
孙中界这个小伙子不满19岁,90后的,容易热血沸腾。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小伙子做事情也真是有一点太难控制了。这个事当然我们可以想到他是年轻人的血气方刚;另外一方面,也是现在社会上有些事情让他有这么激烈的反应。
张鸿:“钓鱼”创收拷问程序公正执法 经济是祸首
(《今日观察》评论员)
“钓鱼式执法”之所以能长时间存在,是因为这里边有利益。产生“钓鱼”和“鱼钩”这样的行为。它最初的时候,其实是让人举报黑车。从上个世纪末的时候开始整治黑车,怎么整治呢?执法部门自己也不知道哪些是黑车,这就需要市民来举报,有一些人就产生了职业举报的想法,因为举报一辆黑车就奖励500块钱。一个人肯定不够,这些人就发展成了一个“钓头”,他再去招一帮人来举报。每个人举报完了,“钓头”多收一点钱。举报一辆黑车,就会给你200块钱或者300块钱这样的,就发展成了职业举报人,形成了一个生态链。
在上海公布的各地区的举报价格还不一样,比如闵行区是300块钱举报一辆车,宝山区是200块钱,南汇区是250块钱,奉贤区是600块钱,而“钓头”就是这个金字塔的金头,一个月能挣一两万块钱,这些人当中很多都是有车有房的,在指挥着这些人去专门举报黑车,去设套来陷害那些好人。到这个时候,我们才发现一开始整治黑车的目的已经变成了让好人钻进一个圈套里。现在的目的已经不再是整治黑车了,而是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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