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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信学会

作者 :福建省通信学会更新时间: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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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建省通信学会成立于1980年。学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会员和通信科技工作者,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通信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通信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通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加速实现我国通信现代化和社会服务信息化作出贡献。学会成立以来,紧密依托各专业委员会,适时举办各类专业研讨和技术讲座;坚持每季编辑出版《福建通信科技》,奠定了在福建通信业传播和普及科技知识的基础性地位。
  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
  2、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会员和通信科技工作者;
  3、促进通信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通信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通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4、推动我省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加速实现我国通信现代化和国民经济以及社会服务信息化作出贡献。
  主要工作:
  1.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举办科技展览促进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2.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3.开展技术咨询和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4.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5.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6.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发现并举荐人才;
  7.编辑、出版科技书、刊。

2、福建省通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福建省通信学会。
英文名称:FuJian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FJI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福建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福建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福建省内通信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通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民主办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弘扬创新精神,献身与协作精神,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会员和通信科技工作者,促进通信科技繁荣与发展,促进通信科技普及与推广,促进通信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通信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通信与信息技术素质服务,为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务,努力为我国通信现代化和信息化,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福州五一中路57号,邮政编码 350005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围绕“四促进、三服务”,组织全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技知识,提供技术咨询,组织科技评价,做好会员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发展。
(二) 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弘扬科学精神,提高科学素质;
(三)提供技术咨询,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四)开展科技评价工作,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组织专家参与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五) 开展会员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发现、表彰与举荐人才。
(六) 编辑、出版科技书、刊、报及相关的电子出版物;
(七)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 促进民间国际及海峡两岸科技合作与交流;
(九) 举办科技展览。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 个人会员: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学生会员。
(二) 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凡在我省通信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和团体,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 会员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在通信领域工作的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两年以上,本科毕业三年以上,专科毕业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通信科技人员。
(二) 高级会员
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称,或者取得博士学位后有两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后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会员。
(三) 会士
具有教授、研究员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
(四)学生会员
信息与通信专业的在校研究生和成绩优异的高年级本科生。
(五)团体会员
凡具有一定数量通信科技人员,在我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团体和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会员
由本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我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 高级会员
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高级会员或会士推荐,经我会高级会员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其常务理事会批准,将会员资料报中国通信学会核准,即可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三) 会士
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推荐,报中国通信学会审批。
(四)学生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一名学生会员介绍,所在院(系)推荐,该校学生会员分部批准,报本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毕业后保留学生会员会籍,具备会员条件后可自动转为会员。
(五)团体会员
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或本会专业委员会推荐,符合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六)本会会员证由中国通信学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3、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物及其它信息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2、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物及其它信息服务。
3、优先获得本会技术咨询;
4、优先获得本会举办技术交流、新产品推介和技术培训等中介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终止会籍: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并从会员名单中删除。
2、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本会提醒,并中止会员服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从会员名单中删除。
3、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信誉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的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说明:代表机构也属于分支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学会经费筹措及使用情况;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或单独事项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未经请假,连续两年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含通讯会议),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行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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