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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信学会

作者 :福建省通信学会更新时间: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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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或单独事项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未经请假,一年内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含通讯会议),经常务理事会确认,视为自行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授权,常务理事会通过,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过民政部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并聘请相应工作人员维持和开展学会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经营活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办理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学科或专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研究会,作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学术活动,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专业委员会或研究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
专业委员会或研究会设专(兼)职学术秘书一至二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主办书刊报的需要,设立相应的编辑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书刊报的编辑出版工作。杂志社、编辑部负责人由理事会或与办刊挂靠单位协商聘任。编辑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本会根据本会宗旨和国家有关规定兴办科技经济实体,其相应组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置。
第三十四条 各区市通信学会为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拨款与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具体会费标准的制订与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民政厅和财政厅备案。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事业发展与会员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会费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在出现需要终止活动的情况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到福建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二○○六年 12月22日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福建省民政厅社团办核准之日起生效。

3、领导机构
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学会的行政挂靠单位是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通信学会为学会的提供业务指导

福建省通信学会理事长:上官启文

常务理事:上官启文、张丽娟、黄衍、张莉、弥勇、潘杰、徐鼎璋、田伏鹏、陈文广、黄荔红、王福贵、刘平、刘新平、王鳌、赵进修、杨锦才、林强、陆文华

秘书长:陆文华

4、发展历程
福建省通信学会成立于1980年。学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会员和通信科技工作者,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通信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通信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通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加速实现我国通信现代化和社会服务信息化作出贡献。学会成立以来,紧密依托各专业委员会,适时举办各类专业研讨和技术讲座;坚持每季编辑出版《福建通信科技》,奠定了在福建通信业传播和普及科技知识的基础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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