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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进行考核,继续教育的学分计算办法:集中培训按8学时(一天按8学时计算)折合成1学分;非集中继续教育培训按10学时折合成1学分。教师完成规定学时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须重新考核。
(二)新一轮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周期为5年。在培训周期内,在职聘任教师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160学时、非集中培训200学时),方可结业。其中新任教师在岗前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必须进行试用期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时),不完成培训任务,不能转正定级。
(三)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集中培训,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次培训课时总数五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次培训考核资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非集中培训参照执行)。
(四)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必须承担区级培训任务。在区(或片)组织校本培训,承担课题研究、专业讲座、教材教法研讨、导师带教等培训工作。
(五)教师参加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及其它专业提高培训班、干部提高班等学习,按所学习课程课时折算,每20学时折合为1学分,但在培训周期内,总计不超过20学分,每年最高计5学分。
(六)网络培训是指区级以上的有组织、经过注册的网络学习活动,其学分按照非集中培训10学时记1学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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