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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05)
摘 要:减轻农民负担是我国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内容。减轻农民负担税收政策主要是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税制,建立城乡统一的新税制,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税负能力。
关键词:农民负担;减轻;税收政策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是最大群体,所以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关键在农村。只有解决好“三农”问题,建设好广大农村地区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使最广大的农民实现小康,才是全面的小康。农民收入水平增长缓慢,究其原因,大体上可归结为农业科技水平不高、农业结构不合理、农民的税费负担还比较重,农民要达到小康,减轻农民负担是重要的一环。我国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虽然已经取消了,农民所承担的直接税没有了,担农民所承担的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税负,相对货币支付能力来说,税负依然过重。因此减轻农民负担应采取相应的税收政策。
1 建立减轻农民税负的税制
1.1 确定起征点制度
鉴于农民大都独立生产,农产品难以详细核算等实际情况,考虑到要鼓励和保护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应尽量减轻农民的增值税负担。建议可选择以下税收政策:
由于农产品关系国计民生,且农民生产具有弱质性,以及其承担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在农产品增值税制度中都设有起征点优惠政策。以法国为例,农业在法国占有较重要的地位,为了照顾农业,法国对于每年应缴增值税税额低于3 500法郎的免征增值税,农业纳税人年收入在30万法郎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这一对农业设立起征点的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目前是从我国过去出发,对绝大多数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同时也便于减低税收征管成本。考虑到农民实行增值税是否理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单位的规模,我们可参考世界各国对农业收入征收增值税的做法,对不同的经营规模,分布采取不同制度设计。①规定起征点,对农产品销售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不征税,也不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②对那些超过一定起点的中等规模的纳税人,规定特别税率但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要进行必要的纳税登记,规定的特别税率是便于购买者进行税款抵扣,免税是指生产者销售农产品不征税,不可抵扣是指生产者的投入物税收不得抵扣。③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实行特别税率并允许购入物税款抵扣,按正常的管理方法计税和纳税。特别税率按基本税率一半以下设计。对于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纳税人,国家按年结算给予退税。对于前两种纳税人不需直接纳税,但要负担购进物的增值税,第三种纳税人有可能纳税,也有可能享受国家退税,实际上基本不负担增值税,待国家财力许可,可对所有农业纳税人全部实行可抵扣免税或零税率,即销项不征税,进项可申请退税。
1.2 对主要农业投资品实行零税率
通过这种做法,不仅免除了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业投资品这个环节支付的增值税额,而且还退还在此环节以前所缴纳的所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农资生产企业和农业生产者来说,根本不存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中间税收差价的矛盾,同时也无须考虑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这样既不会增加农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负,又能减少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业投资产品支付的增值税额,以鼓励农业生产的发展。
1.3 免税并由国家按农产品销售金额的一定比率给予补偿
这种做法是借鉴国外增值税对农民的处理方法(如荷兰、法国),将农民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考虑我国农民数量众多,文化程度低,纳税意识差的特点,选择的一种既方便农民又节约纳税成本的处理方法。即对农民免税,并由国家按照农产品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其中农产品的销售金额可按农民承包土地的农产品常年产量和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比例的测算应以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完全转嫁给农民计算,以体现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意图。
2 建立城乡统一的新税制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始终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税制。现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税制,除已取消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单独对“三农”征收,征管法也不适用农业税征收,以及农民一般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将农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但通过免税实际上又把农产品排除在工商税制之外。显然,城乡分割的二元税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它加剧了农民的负担,与我国目前正着力要解决的“三农”问题和增加农民收入政策倾向背道而驰。因此,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税收政策,城乡统一税制要做到公平与灵活相结合,要坚持“少取、多予、放活、稳定”,通过减少中间环节的税收收入损耗,直接施惠与农民。
3 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税负能力
3.1 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政策
要真正解决好农民、农村问题,关键是要提高农业农村自身造血功能,发展农村经济,国家要集中扶持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带动农民增产增收作用显著的骨干龙头企业,促进产供销、贸工农相结合的“一条龙”产业链经营机制的形成,大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程度。因此,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国家级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品实行3-5年的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可以在三年内适当减免的税收政策;二是可考虑制定税率或税基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给予支持;三是以产业政策为指导,可考虑适当降低目前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农业附加值;四是对农产企业进出口税收实行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外资,建立农产品加工基地,优先办理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和发展“外向型农业”;五是积极运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鼓励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
3.2 加强税收制度对农业技术进步促进作用
技术进步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劳动生产率。技术进步带来的社会劳动生产率的飞速提高,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核心因素,是国家财力增长的主要源泉。科技进步是农业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加快农业发展,最根本是要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对农业技术进步促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税收制度在支持开发费用供给方面的力度不足。在西方国家,为支持技术开发工作,将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看作是企业的一种投资,实行“费用扣除”和“所得税抵免”的双重优惠。我国企业科研开发投入水平过低的状况与缺失有力的财税优惠政策密切相关。二是税收制度并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愿意承受更大的风险。同技术进步形影不离的是风险,对风险承担的鼓励实际上就是促进技术进步。一些常见的激励企业承担风险的税收措施有:资本性损失可以抵免所得税,允许损失转期降低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并对投资于科技开发领域的资金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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