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散打搏击运动协会 |
作者 :武汉市体育局 | | 更新时间:2012-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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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武汉市散打搏击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有散打搏(技)击运动项目有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广大散打搏(技)击运动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英文名称为“WUHAN SPORTSASSOCIATION OF FREE COMBAT”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的“全民健身战略”和“奥运争光战略”。为推广和普及搏击运动项目,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服务;为提高我市搏击运动水平,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服务;为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质量,突进精神文明建设,加速武汉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本协会依法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接受武汉市体育局监督和管理,属武汉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四条:本会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党和政府关于发展体育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协会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五条:党组织的任务是:
1、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2、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实行民主集中制,定期召开党的会议。
3、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4、做好党的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
5、加强党员队伍和全体会员的思想教育,促进协会全体人员的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三章 任 务
第六条:协会的任务是:
1、团结全市广大散打搏击运动爱好者,大力宣传社会主义体育方针、政策,普及散打搏击运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增强人民体质。
2、举办、承办我市及国际、国内散打搏击竞赛交流活动,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开展体育交流,促进友好往来。
3、在推广和普及的基础上努力向省、国家输送散打搏击运动优秀人才,为开展群众性搏击运动培训业务骨干如散打、拳击、摔跤、柔道、自由搏击、空手道、推手、截拳道、跆拳道、擒拿等。
4、组织散打搏击运动的专家、学者及专业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与研究,是散打搏击运动的开展更加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
5、加强对全市各级散打搏击运动项目培训单位的指导、服务与管理,使我市的散打搏击运动有组织、有计划的健康蓬勃发展。
6、完成体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按照协会的入会条件、审批手续和管理规定,吸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
1、团体会员:凡愿为武汉散打搏击运动做出贡献的机关、院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的,经审查合格后均可成为体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凡热爱散打搏击运动,愿为本会做出贡献,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的公民,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的,经审查合格后均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选拔,代表我市组队参加国内国际有关比赛。
4、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专业技术资料及专业设施。
5、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6、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按章缴纳会费。
8、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9、遵纪守法,严守本会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本会声誉。
10、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1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前应书面报告本会,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如果严重违法或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填写登记表,提供有关证件。(工商管理经营许可证、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等复印件)
3、审查批准。
4、颁发会员证书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是执行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名誉副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年会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并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修改章程。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8、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9、拟定阶段和年度工作计划。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的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数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有一定的业务素质,胜任本职工作。
3、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5、未受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次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继续任职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全面负责协会工作。
2、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3、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落实情况。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5、审批经费开支。
6、签署协会重要文件。
7、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名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选,经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九条: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其职责如下: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搞好工作总结。
2、协调各部门工作、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3、根据各部门负责人的提名,核审该部门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报会长或副会长批准。
4、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协会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下设秘书处、总务处、财务处、会员管理部、培训竞赛部、宣传广告部、项目开发部、教龄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和散打、拳击、摔跤、柔道、擒拿、自由搏击、跆拳道、推手、空手道、截拳道等专业委员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资助
4、业务范围内服务的合理收入
5、开发项目中的收益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严格财务管理,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实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会资产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私占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严格经费开支审批手续,经费只准用于业务范围内,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保留一定资金促进协会的壮大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其来源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领导人换届或财务人员调离前,接受上级机关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办清交接手续,并将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根据情况变化和实施情况,本章程需要修改时,修改内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修改后的章程报经上级单位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会因特殊情况须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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