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门球协会 |
作者 :武汉市体育局 | | 更新时间:2012-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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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武汉市门球协会,简称市门协。
第二条 本会团体的性质为:由武汉地区从事门球运动的单位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本地区门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发展门球运动,推进门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群众体育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增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武汉市门球协会办公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体育场4号门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负责组织全市性的门球比赛;
(二)负责组织和派遣武汉市门球代表队,参加全国、省、区域性比赛;
(三)根据中国门协和省门协的安排,负责组织全国性或省的门球比赛;
(四)负责门球教练员、裁判员培训、考核、晋级工作,并负责办理注册登记和发放证书等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签发正式会员文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规定的各种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必须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必须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必须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必须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文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批评、罚款、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的产生是各区、各大企业、各委办局等各有关单位推荐,协商组成理事会,他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武汉市体育局审查,并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会议;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及裁判委员会、教练委员会、纪委委员会及其他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及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武汉市体育局审查并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的,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武汉市体育局审查并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也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报武汉市体育局审查,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的,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各区门球协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及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企业、社会团体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武汉市体育局和武汉市民政局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会员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武汉市体育局审查后同意,并报武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武汉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武汉市体育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武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武汉市门球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武汉市门球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通过
名誉会长:谢培栋 原湖北省人大副主任
何其雄 原武汉市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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