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资本与创新结合的重要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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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7年7月份正式成立。简述了摘要引导基金的来龙去脉,论述了为什么从“资金投入”到“资本投入”,扩大创业风险投资“资金池”,更要扶持创投业的“投资能力”,最后分析了引导基金运作的四个突出特点。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本;创新
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于2007年7月份正式亮相,有关方面明确2008年的预算为1亿元。虽然国家级引导基金相比于一些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从时间上出台较晚,从当前资金规模上看也比较小,但是其意义却极为深远。笔者想就引导基金的出台背景与由来、功能作用与主要运作形式等相互关联的几个问题作一个人的解读。
1 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来龙去脉”
众所周知,中小科技型企业在创新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各国在资金、管理、信息和服务上想尽办法,扶持这一有着极强创新能力与倾向但却属于天然市场弱势的群体。1958年开始实施的美国SBIC计划是世界上最早的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其出发点是“增进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此后,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不断制定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鼓励措施。一些计划如小企业创新计划(SBIR)、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创业投资计划、路易斯安那州“创业投资匹配计划”、科罗拉多州政府CVM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宾夕法尼亚公立学校雇员退休系统私人投资计划(CIRCA),自20世纪80年代先后设立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此类政策措施所激发的中小企业创业与创新潜能,为各国(经济体)逐渐认识,并纷纷效仿。
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关注与支持的世界性潮流很快传递到中国。1999年海外华人专家上书国务院领导,促成了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出台。该基金的管理办法中安排了两大类资助方式,即无偿资助(直接拨款和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无偿资助”方式与传统的科技计划机制差别不大,因此立即开始运作。但“资本金投入”却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开始的意见倾向于直接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但是实际操作中困难较大。从国际上看,政府直接从事中小企业投资的效果总体不佳,因而各国在实践中慢慢总结出采用政府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方式,政府资金委托或参股专门化的投资机构或团队负责运作,也就是引导基金的方式。因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基金资本金投入方式运用间接机制的想法慢慢形成。较早的考虑仅是委托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或跟随其投资。随着国际上扶持创业投资产业最为成功的以色列YOZMA经验介绍到中国,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也成为方式之一。探讨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功能的思路逐渐清晰,国家层面以部分资金转化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间接资本投入方式,在委托投资(即跟进投资)同时加上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并且大胆创新,在“资本投入”方式之上“嫁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在无偿资助方面形成的经验,使得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的工具和手段更为完善和丰富。因此,参股、跟进投资(可以看作是委托投资)、无偿补助(一是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行为的补偿;再则是对技术前景好,但尚未达到投资条件的企业的直接补偿)就构成了目前引导基金的主要支持方式。
2 从“资金投入”扩展至“资本投入”的重要原因
我国从1999年开始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来,中央财政共投入60.9亿元,很多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方向的引领下,也设立了省、市、区(县)的创新基金,投入量也在不断扩大。客观地说,作为我国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最早期政策,创新基金无疑是取得了成功。传统方式的无偿资助,国家资金直接补助于中小企业开展的竞争前技术开发项目,从根本上讲是对技术和知识外溢性的补偿,是技术开发本身的资助,对技术的经济价值实现无法真正提出目标和要求,也没有手段去引导或帮助企业实现技术价值。
然而,技术的经济价值不确定性很大,直接取决于技术所属企业的资本化和商品化的能力。许多中小企业开发出很好的技术(竞争前),却在商业化过程中受挫,如长期资金(主要为资本金)比例过低,无法取得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生产能力和营销能力扩张受限;有的中小企业即便取得一定的资金,也无法应付向更高阶段迈进过程中的市场、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挑战,因而失败或停滞。这些问题,仅靠“资金”扶持是无法克服的,必须引进“合格”的资本。所谓合格的资本实际上是指合格的管理团队所管理的资本,这些资本进入企业后不仅能优化财务结构,提供必要的发展资金,还能提供管理支持,使种子期企业完成向成熟期企业的蜕变,从而使得技术的价值得以充分实现。技术的彻底成功必须依赖于其企业载体经营的成功,这也就是国际上往往将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与经营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重要原因。
3 扩大创业风险投资“资金池”,扶持创业风险投资业的“投资能力”
引导基金希望借助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机制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同时,也将目标指针指向未来的中国创业投资业自身的发展。截至2006年,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资本量(在很多资讯机构统计时,将属于后端并购等资金也作为创业风险投资资本量,大大高估了中国创业风险投资的存量)约为660亿元,机构不足400家,无论从资金量还是从投资能力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各国对于创业风险投资业的引导和支持政策包括两类手段:一是所谓扩大“资金池”,即采用政府贷款、税收激励、股权担保、放开养老基金“闸门”等措施,增加进入创业风险投资业的资金总量。但对创业风险投资业来讲,“资金池”的大小只是一个方面,从长远看,投资能力才是至关重要的。投资能力主要指对科技成果的筛选、预测和把握能力、灵活的孵化机制和较高水平的金融服务技巧。“资金池”最终的扩大并产生预定效果有赖于创业风险投资行业投资能力的提高。引导基金不仅能增加创业风险资本的资金池,而且也能很有效地提高投资能力,其主要机制是创造出一种“学习效应”和“能力扩散效应”。例如,以色列增加创业风险投资资金池的INBAL计划失败,而引导基金——YOZ-MA基金却获得了巨大成功:以1亿美元直接带动了2.5亿美元的资本量;同时这一计划造就了以色列创业风险投资的奇迹,使其从20世纪90年代几乎空白状态跃到2000年创业风险投资/GDP强度为世界最高的国家。2001年该国创业风险投资资本量达到100亿美元,其中55亿美元都是由原YOZMA基金合作团队所管理,且以色列排名前20位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基本都是原YOZMA系的基金。
4 国家级引导基金运作方式的四个突出特点
4.1 区别经营性国有资产,突出引导基金股权管理的“公共政策特性”
第一,尽量避免由股权而带来的出资人对投资项目(包括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项目企业)的直接管理。阶段参股是指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一起发起新的混合基金,跟进投资则是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之后,引导基金跟随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何种方式,引导基金都不参与具体投资决策,跟进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也委托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进行管理。第二,引导基金的股权实际上采用优先股的规则:收取低比率固定回报;跟进投资则直接约定股权收益50%奖励有关投资团队,阶段参股中引导基金股权可以随时向其他投资者“平价”或“固定利率溢价”转让。依靠这一机制,可以实现政府持续引导、市场不断跟进,也可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业界自身的学习和交流。
4.2 体现“投资+育成”,充分利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已有经验和模式
引导基金较为有特色的一种支持方式就是“投资保障”,目标是支持那些处于“游移”阶段的创业风险投资,但资助的对象是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拟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在这一时期,拟投资对象提出的概念化方案或早期产品(服务)开发的方向较好,但企业其他方面的风险过大。这时可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该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同提出资助申请,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要承诺在引导基金资助期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辅导,并应订立辅导目标。引导基金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定额度的无偿资助。辅导期满后,如辅导目标实现,则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向初创期企业投资。此时,风险依然较大的,还可再次申请200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无偿资助方式是引导基金的依托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成熟支持方式,已形成了高效的、被认可的工作系统和评审方式。引导基金“投资保障”利用了这一“成熟技术”并赋予其资本化投资和抚育的新内涵,既能提高效率,也能尽可能地扩大无偿资助项目后续成功的可能性。
4.3 以市场信号为基础,将专家评审与政府决策有机结合引导基金选择合作和资助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首先,依靠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的前期经营信息,且标准较为明确:如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投资额占到其管理资本总额的50%以上,具备3个投资成功案例(对成功案例的定义是: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增值达20%以上);具备3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业年限为3年以上)。其次,符合这些前提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经科技部、财政部选聘的业内专家评审后,由两部门最终确定资助机构、方式和金额。以市场信号为基础的决策和管理机制比较适应创业风险投资业界的特点,增加了透明性,保证全过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最后,对申请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约束也主要依靠市场信号:选择已在市场中具有一定信用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作为资助和合作对象,其违约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而且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违约的重要惩罚措施是向社会公示有关机构的行为。
4.4 鼓励初创期投资,并采用“横向”政策支持方式
引导基金规定,其支持创业风险投资所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净资产为2 000万元以下,销售额在3 000万元以下,成立期限在5年以下。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规模较小、处在前期的企业。地方创业风险投资政策往往是和当地的特定优势高新技术产业或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紧密相关,这类政策被称作“纵向”政策。国家级引导基金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所在领域没有要求,但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强度在5%以上。也就是说,被投资企业只要发生了一定强度的技术研究开发行为,而无论其属于哪一具体产业都可获得支持,这称作“横向”政策。这类政策最大的优点是以科技活动作为是否能获得支持的标准,保证了国家政策在各地区之间的公平性。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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