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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研究了证券监管的历史沿革,从经济学、法学对证券监管概念进行了追溯,从广义的政府干预视角分析证券监管问题,并对证券监管的中间目标和根本目标作了界定。
关键词:监管;证券监管;证券监管概念;证券监管目标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1 证券监管的历史沿革
早期的证券监管可以追溯到18世纪20年代。1720年,英国政府为杜绝“南海泡沫”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防止证券过度投机,颁布了《泡沫法》,标志着一个国家对证券市场正式实施监管的开始。
20世纪30年代以前,以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理论占主流地位,认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仅仅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市场秩序的创造与维护力量完全取决于“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与个人利益的协调作用,并对政府创造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给予了猛烈的抨击。秉承这一理论,早期的证券监管呈现出以自律为主的松散特征。如1818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证券交易条例》,强调证券交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美国早期的证券监管靠各州的立法进行,1919年美国堪萨斯州通过了《蓝天法》,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对证券管理立法的州。
1929年的美国股灾使证券市场的风险充分暴露,市场的不完全性被实践证明,市场自身不能克服的缺陷使其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松散的、自律的监管已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经济学开始占据主流地位。世界各国开始干预证券市场的监管,如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金融法律并开始对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制。并且,70年代西方经济理论中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潮开始回归。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学派认为国家对经济的过分干预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法则,因此反对任何形式的国家干预。受这一思潮影响,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在这一时期,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提出“金融压制”理论,用来解释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监管。他们认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金融深化的核心是放松金融管制,开放金融市场,减少对金融业的干预,尤其应取消阻碍金融体系有效竞争的政府管制行为。
1987年10月19日,西方股市经历了“二战”以来罕见的危机,纽约股市崩溃,并牵连到全球主要的股票市场。这次危机迫使人们重新审视放松与强化证券监管的辨证关系。以斯蒂格利茨、伯克曼等人为代表的新凯恩斯主义学派对金融监管理论提出了新的看法。他们强调有效需求和政府的作用,认为市场并不必然地在充分就业水平上自动趋于平衡,金融自由化后的投资水平将比压抑状态时更低。金融市场上的市场失灵比其它市场更为普遍,政府的适当干预能使市场功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失灵问题的存在是因为这些监管没能被恰当设计,而不应该归咎于干预本身。
2001年10月美国安然公司欺诈案暴露了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严重缺陷,引发了美国证券市场的诚信危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痛定思痛,决心要从根本上对美国证券业的监管制度,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修改,重构监管系统。如建立实时披露制度,加强对实时信息及趋势信息的披露;建立全新的“公众负责委员会”,以接替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部分职能,负责对会计师和审计师行业质量控制及惩处等。对安然事件的调查,美国启动了全方位的监管系统:有美国证监会与司法当局的当机立断,有行业协会、证券评级机构的独立判断,更有媒体的社会监督,还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的法律机制—集团诉讼。因此,建立一个包括所有有关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和学术界在内的全方位监管体系,是提高证券监管效率的重要保证,也是证券监管发展的方向。
2 证券监管概念的历史溯源
2.1 监管的概念
现实中,任何一个存在证券市场的国家均无一例外地存在着明显的政府管制,政府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在任何体制背景的国家都是证券经济及其市场运行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但在理论上,国内外的学者却没有对“证券监管”作出精确的经济学定义,其内涵和外延亦未在学术界得到明确而一致的诠释。而这正是笔者铺陈论证的起点。合理地界定“证券监管”的涵义,作者认为应从“监管”和“管制经济学”的相关概念和研究内容入手。
“Regulation”通常被译为“管制”、“规制”、“监管”、“制约”等。在经济学、法学和政治科学领域里受到了广泛的研究。每一个领域都剖析了这一复杂课题的许多重要方面。
2.1.1 经济学中的监管定义
直到1970年,大部分早期的管制文献都将焦点放在公用事业的管制上。体现这些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首推卡恩教授的经典教科书——《管制经济学》。卡恩对管制者对公用事业的管制作了如下定义:“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卡恩的定义是建立在公共事业的管制经验之上的,强调的是对垄断的管制和费率的决定。
最被广泛接受的定义是由斯蒂格勒提出的:“作为一种法规,管制是产业所需并主要为其利益所设计和操作的”。他认为,管制是国家“强制权力”的运用。因此,管制几乎能采取任何手段满足某产业的欲望,最极端的就是增加它们的获利能力。他将管制的范围扩展到所有的公共—私人关系中,不仅包括“老式”的公用事业和反垄断政策,还包括对“要素市场的公共干预”、货币筹措及支付,以及“对商品的服务和生产、销售或交易的公共干预”,还有法律制度。
植草益认为规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进行规制的主体有私人和社会公共机构两种形式。前者可称为“私人规制”,后者可称为“公共的规制”,经济学意义上的规制主要指后者。公共规制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即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活动的行为。它包括“间接规制”和“直接规制”。前者是指为防止不公平的竞争而制定的“垄断禁止法”、“民法”、“商法”等中对垄断行为、不公平竞争及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则。后者可视为“狭义的公共规制”,并可进一步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是针对一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存在信息偏在的产业,对其“进入”、“退出”、“价格”、“投资”等所进行的各种规制;而“社会性规制”则主要是针对外部性和有害物品等所作的规制。
2.1.2 法学中的监管定义
市场是一种社会习俗。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依赖于管制市场交换的法律这一“看得见的手”市场交换的规则一般来源于已经形成的习惯和标准的实践以及普通法。政府对市场的管制则提供了一些补充性的法规,从而对交易范围进行约束或鼓励。因此,对受管制市场的研究必须从市场规则的研究入手,这是法学和经济学的接壤之处。
在法律文献中,一个有广泛影响的管制定义是由吉尔洪和皮尔斯提出的。他们认为经济管制是“管制者的判断对商业或市场判断的决然取代”。他们在直接管制与法律限制之间作了区分,认为前者主要是规定的,后者则是禁止的。他们指出,政府的产业管制仅仅是对众多私人经济力量的法律控制形式中的一种。
史普博从法和经济学的角度,把管制定义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他认为管制的过程是由被管制市场中的消费者和企业、消费者偏好和企业技术、可利用的战略以及规则组合来界定的一种博弈。管制过程的结果将决定哪些管制政策施加于市场及获得哪种资源配置方式。管制的过程也涉及对行政制约和市场均衡的选择。
2.1.3 政治科学中的监管定义
政治科学文献强调管制决策的政治与行政内容。公众对管制过程的投入发生于游说和国会的决策中,后者建立管制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米尼克将管制定义为“管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它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此定义的突出之处是继承了“法规是按‘公共利益’来制定的”的假设。但米尼克又强调,用公共利益的观点来支持管制的合理性常常是一种托词,这一目标从表面上看与立法、行政及司法的决策相一致,即使特殊的利益也得到了照顾。
梅尔将管制定义为“政府控制市民、公司或准政府组织行为的任何企图。管制是与政治家寻求政治目的的有关的政治过程”,他列举了价格管制、特许权、标准设定、资源的直接配置、补贴的提供和公平竞争的鼓励等一系列的管制方法。
2.2 证券监管的概念
学者们从不同领域对监管概念的研究对我们合理地界定证券监管的概念提供有益的启示。证券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市场,由多方不同的利益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投资者、金融中介机构、自我管理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等)共同构成。在这样一个极其复杂的多方博弈过程中,要保证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不仅需要制约证券市场上的垄断、不公平竞争行为和信息偏在等市场失灵问题,对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中介的金融机构等实施微观的行业管制,而且需要从维护市场稳定和借助证券市场实现其整体经济目标出发实施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各国证券监管的实践证明了这一观点。当我们纵览发生于证券市场各个层面的政府行为并寻觅市场各个角落的政府干预痕迹的时候,可以发现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制绝非仅仅局限于微观层次,“证券监管”的概念比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管制”或“公共规制”概念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和更为广阔的外延,证券市场上的政府干预具有全方位性和多层次性。证券监管的概念既涉及微观领域又涉及宏观领域;既涉及间接规制和直接规制又涉及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方面;既涉及市场机制的管制又涉及“公共利益”的宏观行政政策;既涉及金融机构又涉及实体部门;既涉及企业又涉及个人以及“自我管理机构”。证券监管的范畴表现出显著的广泛性和特殊性。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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