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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信用证下,汇票是资金单据、信用单据,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出口企业主要采用信用证支付比例高达80%~90%。本文阐述了信用证和汇票等相关概念,分析了汇票在信用证中适用的情形,并就汇票在信用证中应用提出了一些注意问题。
关键词:汇票;信用证;应用。
一、有关信用证和汇票概述
1、信用证定义和主要特点。(1)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2)主要特点: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2、汇票含义和内容。(1)汇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2)汇票内容:应载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一定金额;付款期限;付款地点;受票人(Drawee);受款人(Payee);出票日期;出票地点;出票人签字。
二、汇票在信用证中适用的情形
在众多结算方式中,信用证在我国贸易结算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出口企业首选的支付方式。由于信用证的种类繁多,并且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并不是任何信用证都需要汇票。
1、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是指依据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使用该种信用证时必须要以汇票为支付凭证,出口商凭此信用证交货,制作单据和远期汇票并提交给指定的承兑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单据进行审核,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承兑行即承兑受益人的远期汇票,并将汇票交给出口商,同时把其他单据寄往开证行索偿。
2、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承诺延伸至第三人,即议付行,其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行为的信用证。使用议付信用证进行结算时,受益人可以提交即期或远期汇票,也可以不提交。在合格汇票或单据被提交给指定议付行时起,开证行即对该行负偿付之责,但是议付行作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遭到汇票付款人(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偿付行)的拒付时,可向受益人行使索偿权。
3、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请求付款的信用证。使用议付信用证时,受益人可以提交即期汇票,一般不提交。
三、汇票在信用证中应用注意问题
1、严格业务的管理。( 1 ) 严格业务的准入关。经办行不得以任何原因放松对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的审查受理工作,认真按操作规则,慎别和筛选客户, 把好信贷业务的入门关。( 2 ) 严格业务的审查关。要认真审查业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对于有可能连续开票,且金额较大的承兑汇票业务要通过实地走访客户生产经营、材料储备的场所,下家的场所,查实其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 3 )完善业务制度。风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金风险控制机制,要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与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信贷资产负债比率管理和授信管理,建立健全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进一步加强业务的检查制度, 并制定定期的通报和处罚制度。
2、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要求。UCP500第9条关于银行对受益人开立的汇票进行承兑及付款的责任点出了关于信用证下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要求。该条还规定了信用证不应要求开立以申请人为受票人的汇票,“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受票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单据”。ISBP强调了“ 汇票必须由受益人出票,必须以信用证规定的人为付款人”。关于以申请人为受票人的汇票,ISBP还特别强调,银行将“依照UCP500第21条审查”,即:如果信用证对它有明确规定,它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如果信用证对它没有明确规定,它的内容必须与任何其他提交的单据内容不矛盾。因此,万一信用证要求提交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时,出具体公司万不可大意。银行对它仍将如同其他单据那样进行审核,只不过在信用证下它不充当金融票据而已。
3、加快立法步伐,提升国内立法层次。( 1 )按照WTO的要求,将WT O规则和相关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建立完善的国内信用证法律体系。( 2 ) 信用证与票据有重大区别,其介入贸易的程度比票据要深入,应与票据分别立法,可借鉴 《 美国统一商法典》( UC C)分章管辖信用证、票据等金融产品的经验,将国内信用证作为《商法》调整的范围,同时在《物权法》中明确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凭证及其可抵押性。
4、受益人制作信用证下汇票要求。UCP600第2条款提出“相符交单”定义,强调了提交的单据(包括汇票) 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由此可见,受益人制作信用证下汇票时 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遵循UCP600和IS BP681的规定,并注意相关票据法的要求,对汇票进行恰当的缮制,从根本上切实保护信用证运作中各方的利益,以便顺利完成款项的收付。
5、信用证的汇票条款[Drawn Clause of L/C]。信用证对凭汇票取款的规定。其条款的内容为:受益人应凭汇票取款,开立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一式两份即期或远期的汇票,汇票金额应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或百分之几十。汇票上应注明出票依据,即汇票是根据开证行某号信用证开立的。这出票条款是信用证方式下汇票的“要项”之一,缺少此条,开证行有权拒付。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并未规定受益人必须开立汇票。
参考文献:
[1]旷红.浅谈银行承况汇票与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与防范[J].国际金融.2004年4期;
[2]卓乃坚.信用证下的汇票[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3年11期;
[3]宋亮华.国内信用证发展问题研究[J].金融电子化.2007年8期;
[4]江波.浅析信用证下汇票缮制的几个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8年34期;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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