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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天然气产业规制在各个方面已显示出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迹象。为此建议: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统一透明的法律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天然气产业规制机制,区分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实行区别对待的规制政策、进一步推进天然气定价机制的改革。
本文来自职称论文发表网的竭力网络搜索和整理得来的。
关键词:天然气;天然气产业;产业规制改革
我国天然气产业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部门职能不清、欠缺相关法律、天然气价格水平及结构不合理。为此笔者给出以下建议。
1 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统一透明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还未对天然气进行专门立法,在天然气产业准入以及天然气价格等方面强调政府的直接规制,其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是普遍适用于诸多行业的价格、税收、质量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规制管理通常是采用由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文件、通知的形式。根据美、英等国规制改革经验,健全天然气法律体系是对天然气产业进行合理规制所必需的,也是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
我国要实行天然气产业的有效规制,必须以立法为先导,明确监管机构的设立与规范的意义所在,明确主要政策目标、监管内容、监管程序和监管方法等,同时要确保政府监管机构对监管者的有效执法,防止规制俘虏的出现。加快立法程序,在《矿产资源法》、《价格法》的基础上,着手制定《天然气法》。《天然气法》应当对天然气产业中、下游各方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义务和监管原则加以规定,明确表达政府发展天然气产业的政策和策略以及这一产业的基本经营原则。它需要涵盖以下主要内容:阐明国家对该产业发展的总体方针和政府规制该产业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天然气下游市场的准入条件和从事天然气下游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根据确保所有有资质的市场参与者在非歧视原则下获得管道公开准入权利的要求,制定运输、配送企业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从事天然气下游不同领域经营活动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问题做出原则规定,使从事长距离管输或城市配气的企业均具有发展和提供优良服务的积极性;规定是否可以上下游一体化经营;阐明建立规制机构的原则、性质、隶属关系、职能、组织结构(包括地方监管机构的组成、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职能的划分)及人员选配程序、经费来源、决策程序、应遵循的监管原则和采用的监管技术以及对规制机构的监管等等。
2 建立相对独立的天然气产业规制机构
所谓相对独立,并不是让规制机构完全不受政府政策的指导,而是将政府制定政策的职能与实施政策的职能分开,政府只负责制定政策,而由独立的规制机构在政府政策框架内制定具体的政策细则,并负责实施。
由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对天然气产业实施独立的监管,有助于建立高效并管理良好的天然气市场。一是独立的监管能够避免政府对于日常监管职能和执行活动的不恰当干预,因为政府的目标与产业的目标往往并不完全一致,产业内企业的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而政府的目标是全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其中更多考虑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此外独立监管还避免了特殊利益集团(如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政府集团)的干预;二是独立的规制机构的管理标准、信息、过程和程序都是分不开的,一视同仁的。从制度上避免了暗箱操作和信息歧视;三是独立的天然气规制机构的主要成员是具有高水平专业机能的专家,并由他们负责实施规制,切实提高了制定监管政策的水平,也能改善监管的质量;四是独立的规制机构是按照《天然气法》成立的,并且规制机构中主要成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是错开的,成员间的任期也是相互错开的,从而有力地保证了稳定的和可预期的规制环境。这些有助于构筑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竞争的有序展开和效率的提高,为天然气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依据外国的经验,规制机构既可以采取单一负责人制,也可以采取委员会制,在我国适合采取委员会制。可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一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下设立“天然气规制委员会”一类的专门的天然气产业规制机构,委员会直接对国家发改委负责。委员会的领导层要由政府——我国应该由国务院——直接任命,并且成员的任期与政府届期错开,各成员应有任期保证,以从制度上保证规制机构成员不会因为有被免职的担忧而受制于政府。此外,规制机构成员间的任期也应错开,以保证规制的连续性。委员会下属依据不同的职能设立相关的管理部门,比如,天然气资源管理部、项目申请部等。各部门成员应该由有经验的地质、勘探、开发、安全、法律、财务以及计算机、信息等专业的人员组成。其成员都应该采取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独立的规制机构对天然气产业进行规制应该是以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程序性审批制度、公布仲裁调查和处理结果等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运作。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以后,要对其进行公示,并向相关利益方征求意见。每月委员会定期召开一次或两次会议,按程序对许可证申请、价格费率、建设项目等进行研究,对一些申请还要召开听证会进行讨论。委员会会议应该对外公开,并将最终处理结果公布。
独立的规制机构对我国天然气产业的规制应该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对矿权和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天然气市场的运作实行监督;对行业重要项目实行监管;组织制定行业技术法规并监督实施;收集、整理和发布天然气信息,为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具体说来,以上五个方面的内容可以概括为资源监管、技术监管、市场监管和仲裁与服务。
3 实行区别对待的规制政策
中国天然气行业正处在市场转型时期,市场化的程度在逐步提高,可以实行区别对待的规制政策。区分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将前者从其他业务中独立出来,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性经营,政府将其作为规制的重点;对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则由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较充分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在总体上使整个天然气产业处于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兼容的有效竞争状态。所以政府进入规制的基本政策应当是严格控制自然垄断性业务以获得规模经济;对于竞争性业务,政府应放松进入规制,允许新企业进入,以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其规制模式是整体放松规制,部分环节加强规制。
天然气产业上游的勘探、开发环节并不具备自然垄断性,应该促进各企业间充分进行有效竞争。当然也不是允许任何企业都可以进入天然气产业,需要有一个标准,符合标准的才可以申请进入该产业。否则不仅会降低生产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容易导致忽略生产安全,造成人员财产的损失。所以,应该对天然气产业制定较高的门槛,使有实力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有机会进入上游产业。
天然气产业中游的管道运输环节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性。根据欧美国家的经验,对天然气管网实行“第三方准入”是促进天然气行业竞争的主要措施之一。随着全国性管网的逐步形成,不同管网主体的管道可能会联网。同时,为了避免天然气管道的重复建设,使天然气管网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供气商可能需要有条件的使用不同主体的管道容量。因此要设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制定公平的管输费率标准、进入管网的条件、费率的调整机制、许可制度等相关标准及制度,并对此进行有效的监管。实行管网的“第三方准入”,要求天然气运营商的管输业务与销售业务分离。为确保国家对管网的控制,可以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出售部分国有股份给国内外有实力的大企业,形成多元投资的格局。这样,既可以解决建设发展资金的问题,又可以进一步转换机制,所吸纳的资金用于扩大管网建设和改造。
天然气产业下游环节,要对进入企业制定一定的门槛,在注册资本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参加特许经营权的竞标。各地区的天然气规制机构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审查申请企业的技术能力、财务状况和安全、环保水平,从中选择在保证一定服务质量前提下报价最低的那家公司。
综上,对天然气行业实施进入规制政策,可以通过引入竞争促使竞争性业务实现有效竞争,竞争能刺激生产效率(企业内部效率)和配置效率,促使政府规制者能获得较多的规制信息,缓解规制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利于提高政府规制效率。而自然垄断性业务在一定的刺激性规制制度的设计下获得规模经济带来的效率。在天然气总量控制的情况下,具有一定实力和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获得特许经营权,进一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从而在竞争中取得更为有利的地位,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4 推进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
我国天然气工业的规制体制相对滞后,天然气定价机制的改革难以一步到位,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增加政府定价的灵活性,采取稳步改革、分阶段推进的方式进行。根据欧美国家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及价格规制的相关经验,可以看出对天然气井口价格放松规制是促进天然气竞争性市场建立的主要措施之一。天然气产业上游具有竞争特性,天然气出厂价格的最优确定方法是市场定价。因此,可以逐步放松对天然气出厂价格的政府规制,先给予一定的范围的资格用户与生产商或供应商进行协商定价的权利。当前,我国可以实行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一定范围内浮动,指导价与竞争型能源挂钩的方法。在我国的天然气市场迈向成熟的过渡阶段,随着出厂价格规制放开程度的进一步扩大,界定的条件可以放宽,资格用户的范围逐步扩大。可以采用市场净回值定价法逐步代替成本加成定价法。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市场净回值定价法倒推,保证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在终端市场的竞争性。在我国的天然气市场发展到成熟阶段时,天然气出厂价格最终实现由市场竞争定价。
天然气的管道运输是典型的自然垄断环节,管输价格的制定是整个天然气产业价格规制中的重点。对天然气管输运输价格,许多国家都采用成本加成法。当前我国天然气市场不够发达,特许经营决定了在天然气下游配气和销售由一家公司提供服务。对管输定价可逐步采用国际通用的两部制收费方式,即为回收管道容量后,无论它是否实际使用该管输容量或实际输量是否达到了预定容量,都必须按合同预定的管输容量支付这笔费用。为回收管道变动成本的“管道使用费”按用户的实际提气量收取,其费率水平与天然气管输中的变动成本和……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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