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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假”获得惩罚性赔偿是不支持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健全,市场上充斥着大量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威胁,而政府公权力维权成本高,效率低,打假维权的社会性组织匮乏,难以满足消费者维权的需要。作为打假而出现的“知假买假”毫无疑问的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对于监督经营者,净化市场氛围,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其仍然受到不当得利、危害法律严肃性的质疑,但其贡献是不可否认的。
其实,“知假买假”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支持鼓励打假行为。因为,对于一个“卖假”经营者的整个市场来说,“知假买假”的人只有少数,若要计算惩罚性赔偿也只有很小数额,并不能达到惩治和威慑经营者的作用,真正其威慑作用的是行政处罚和对一般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因此,规范市场,遏制假冒伪劣的关键不是支持“知假买假”获得惩罚性赔偿,而是多途径的支持“知假买假”为打假作贡献,使经营者最终能受到公权力的处罚,使大多数的不知假而买假的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
从《消法》角度看“知假买假”,虽然不支持其获得惩罚性赔偿,但并不代表不支持作为打假的“知假买假”这一行为。我们可以从其他方面规范、引导和鼓励“知假买假”依法打假,例如,设置举报奖励制度,对知假买假人进行奖励,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等,甚至可以规定在“知假买假”案件中,“知假买假”打假人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但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奖励性赔偿”,使“知假买假”人名正言顺获利,同时使“卖假”经营者曝露在社会公众面前,正真的使其受到惩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 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 饶世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完善[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6)
3 丁晓军.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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