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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多发,司法机关如何及时高效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正面临日益严峻的考验。能动司法是社会转型时期,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与变动着的社会环境之间深刻矛盾的创新之举,对能动司法加以研究。
关键词:能动;能动司法;司法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社会管理难度加大,这要求司法机关不能机械执法,孤立办案。司法机关一方面要正确、及时、高效行使审判职能息诉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创新工作机制,努力符合人民需求和社会要求。由此,能动司法应运而生。
1 “能动”释义
“能动”意即自主主动。从字面含义上看,能动司法似乎意味着司法机关积极主动介入纷争,扮演积极裁判的角色,而这无疑是与司法机关传统的消极、被动、中立的定位是矛盾的。实则不然,能动司法的“能动”并不是主动的意思,它不是指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纷争,并没有对传统定位予以突破,而是指人民法院既立足于工作、高效行使审判职能,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运用便民诉讼、司法解释、普法宣传等综合手段,息诉止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所以能动并非主动,它是指司法机关行使职能态度更急积极,服务手段更加多样化。
能动司法强调法院主动回应社会需求以及法官审理案件积极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对应的司法被动则强调的是法院、法官启动司法程序的被动性以及中立、平等对待诉讼双方的裁判居中状态,二者各有自己的适用范畴,并不矛盾。
2 能动司法的提出背景及其含义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沿海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生存压力。除了其自身要转变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升级之外,也亟需宽松的政策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江苏省高院等法院也出台文件加大对其扶持力度。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这一创举取得了良好成效。在此之前,在陕西陇县法院更是首创“八四能动主义模式”,推行“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在村组织设置法务庭,及时帮助群众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当代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涉诉上访案件大幅下降。实践证明,当地基层法院这样的举措,符合新形势下人民的诉求,能较好的化解社会纠纷与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2009年6-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结束了实地考察宁夏、江苏等地法院之后,提出了能动司法这一概念。在不久后的一次法院调研座谈会上,他又撰文提出了要做到积极司法,为我国工作建设大局服务等论断。随着我国司法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理念的确定,司法实践当中能动司法的做法如雨后春笋一般在各级司法机关发挥了重要作用。
“王胜俊院长第一次对能动司法的涵义、意义作了较为全面、系统地论述。因此,法界一般将此视为能动司法正式提出的标志。”能动司法含义的含义有两层,即能动司法强调的是法院主动回应社会需求,以及法官积极行使职权审理案件,它不仅指法院为了更好地应对社会转型变革的困难时期面临的种种挑战,以及为维护社会的和谐所作出的能动反应,还应包括法官积极地正确正确地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处理案件行为,它是指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更好地履行职能、参与纠纷解决,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
3 能动司法契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
随着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及人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长,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及司法效果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司法过程公平、公正,还期待程序上更加便捷,切实减轻诉累。能动司法提倡在村组织及城市社区设置法务庭,驻派法官,并聘请民间力量担当参审员、调解员,能够快速、便捷回应群众诉讼请求,维护其切身利益。这一模式能极大程度地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和争议,避免陷入漫长的庭审过程当中,既做到了程序上的便捷,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人民群众还要求司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不再局限于获得一纸公平的裁决,而是更关心裁决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问题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在以往执行难问题比较突出,被执行人往往不配合执行工作,人民法院的裁判效果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能动司法除了依靠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保证案件执行,还创新手段设置法务庭,引入参审员、调解员,充分发动民间力量参与解决纠纷,这些人士熟悉当地风俗人情,解决问题手段更加人性化。法务庭作出的或调或判的决定,通过参审员、调解员的努力,能够得以良好执行,而且由于他们充当润滑剂,能够有效避免当事人双方“一日官司百世仇”的弊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4 能动司法的边界
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中国特有的一种司法理念,它形成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之下,司法为民、服务大局,是司法机关也是能动司法的工作主题,它不同于主动司法、任意司法,能动司法作用的发挥同样要受到诸多制约。
能动司法要坚守司法消极和被动的底线。正如法国学者托克威尔所言:“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消极、被动被认为是司法权的固有属性,也是司法权区别于立法权、行政权的标签,这种被动性的制度设计价值在于三点:一是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因素左右案件的审理,保证裁判做到公正;二是防止肆意扩张行使审判权,避免其出现专横擅断的局面;三是有利于确保案件诉讼双方当事人公平、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消极性和被动性是司法机关应遵循的底线,同样能动司法最根本的也是不能违背司法消极、被动定位,前面已强调能动不同于主动,它并不是主张司法机关不去依据当事人请求而启动司法权,或超出其请求而做出裁判,而是指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更好地履行职能、积极参与纠纷解决,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积极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能动司法提倡的能动作用的发挥并不是就司法权的启动程序而言,主要指的是服务方法机制层面,它没有突破司法权消极、被动原则之虞。因此,能动司法必须要做到坚守司法消极和被动的底线。
能动司法不能超越司法权限和范围。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议行合一”的政体下,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使得国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保持着完整的运行。从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到政府部门行政再到司法机关司法的过程,“就是一个从创设价值到推行价值,再到寻求价值救济的完整过程,而司法权毫无疑问是法律价值得以事项的最后屏障,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在事实上起到了一个难以替代的防波堤作用。”每个国家机关之间都有特定的职能和分工,一个机关不能任意侵入其他机关权力领域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性。司法机关司法权的行使同样有权限范围的限制,能动司法不等于肆意扩张司法权的行使,并且法院受案范围以外的事务也不能通过裁判的方式来处理和解决,任何行使本隶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行使的公权力的做法无疑都是错误的。
能动司法是中国司法顺应时代挑战,在工作思路和运作上对社会转型的积极回应,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作出的选择,在应对日益多发的社会矛盾时,体现了司法模式的新思维,要切实把能动司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各个方面,积极发挥司法服务于经济建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使其为地区的发展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胡桥.中国能动司法内涵解析[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0(4)
2 托克威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3 王琦.论司法权的被动性——以民事诉讼为视角[J].海南大学学报,2007(2)
4 汪习根.司法权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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