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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间借贷的现状、特点及治理

作者 :杨宏涛更新时间:2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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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宁  夏涛 黄孝武


摘要:改革开放后民间借贷的出现与发展弥补了正式金融制度的不足,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因为其发展的自发性与盲目性而带来了许多问题。从对民间借贷产生与发展的分析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出现是中国自发的制度变迁的一个极好的例证,它符合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课题组通过对湖北省民间借贷发展情况所作的调查,分析湖北民间借贷现阶段所具有的特点,论述了民间借贷在湖北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作用,并结合全国其它地方民间借贷的情况,讨论了民间借贷的信用基础和信用半径。同时也指出了湖北省的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为了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使民间借贷在湖北经济崛起的战略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需要从信用体系的建设到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以及民间金融体制的改革等方面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的改造。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制度变迁 现状 发展

基金项目: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金融研究中心2005年度项目(2005B001),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2005年度重点课题(WB2005B015)。

作者简介:杨宏涛,男,1976年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货币理论与政策。

杨 宁,女,1983年出生,河南郸城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银行管理与金融制度。

夏 涛,男,1979年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资本市场与证券投资。

黄孝武,男,1967年出生,湖北省洪湖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金融研究中心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民间金融是一种自发的金融制度安排,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金融逐渐发展壮大,对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相对于地下钱庄、合会等有组织的民间金融形式而言,民间借贷则依托于地缘和血缘上的亲情与友情关系,与生产生活有直接的联系,因而具有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存在的合理性。然而,对民间借贷发展,不管是经济还是社会意义上的判断却存在着诸多矛盾的地方。

       一方面,在正式金融制度逐步从农村退出的背景下,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缓解广大农村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于城乡的个体和民营经济而言,在资本市场不发达,而向银行贷款又困难重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为其融资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出路。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透露:截至2004年底,民间借贷规模最大的三个省份分别是浙江、福建、河北,其规模分别达到550亿元、450亿元和350亿元,均相当于三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而根据浙江省温州市人民银行的统计,当地民间借贷规模达到1700亿元,而当地金融资产规模仅为2000亿元,民间借贷占金融资产的比重已达80%以上。[1]由此我们可以初步判断:在经济发达地区,正式金融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民间借贷的发展顺应了这种经济发展对新金融形式的需求,通过不断“蚕食”正式金融机构所特有的垄断地位而发展壮大起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这将有利地促进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发展,从而带动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技术开发以及服务上的竞争。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是在既有金融制度安排下市场选择的一种必然结果,作为一种自发的制度变迁,民间借贷的发展具有内生性。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由于具有非正式性和隐蔽性,在操作和监管过程中缺乏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容易导致风险的失控,从而一个普通的信用问题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大规模的个人集资行为,在大额的资金诱惑面前,依靠传统道德来维系的信用链禁不起任何贪欲的考验,从而引发道德风险和支付危机,最终必将会引起金融体系的动荡。从1993年北京沈太福非法集资案、1994年无锡邓斌非法集资案,到2004年山西璞真特大非法集资诈骗案,在短短10多年中,各种各样的非法集资案件,大大小小数百起,严重影响了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民间借贷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是鼓励发展,还是明令禁止?社会各层面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都莫衷一是。正是这样一种两难的困境,使中央银行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上呈现一种矛盾的心态:既要保证它的积极作用,又不能“一棍子打死”。在尚未找到两者之间一个可行的平衡点之前,沉默和放任自流成了无奈的选择。这也可用来解释为什么这些年来,民间借贷在或隐或明之间不断壮大的现实。但是,当民间借贷的规模超出了中央银行的容忍限度之时,就必然成为其管制的对象。2003年河北大午集团的董事长孙大午因民间借贷问题而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孙大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10万元。在普通百姓看来,孙大午是值得同情的;在许多法律专家的眼中,孙大午的融资行为也属于一种正常合理的企业融资行为。无独有偶,在湖北武汉,也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成功的民营企业家涂汉江,因积极帮助辖区内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然而却于2004年被抓,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万元人民币。在这两个案例中,涂汉江因有多余的资金而向困难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孙大午是需要资金而向公众融入资金,他们的行为都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他们的遭遇暴露出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民间借贷立法上的一种尴尬与无奈。

     而与此同时,中央银行在因抑制民间借贷的发展而引起争论时,又适时地为民间借贷进行正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这被认为是货币当局首次对体制外循环的民间金融的一种正面认定。据相关报道称,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透露出央行和银监会正在起草于2005年将在四川、山西、陕西、贵州等四省进行民间资本试点的有关办法。这些信息一方面表明,一直处在“半地下”状态的民间借贷已经开始被拿到桌面上;另一方面也说明,央行在对民间借贷发展的态度上始终处于松紧交替的矛盾政策之中。

    民间借贷如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成为一种可控的金融制度,成为经济发展的加速器,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近些年来,不管是研究整个国家的民间借贷现状还是研究地方民间借贷发展问题的相关文献都逐渐丰富起来,对民间借贷的发展以及国家在规范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应扮演的角色都作了有益的探讨。湖北省作为联系东西部经济圈的纽带,在国家支持中部发展的大环境下,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机遇同时意味着挑战,如果不能抓住机遇,那就有可能更加落后于发达省份。对于湖北省而言,既有以钢铁、汽车为代表的现代大工业,也存在大量技术水平较低的初级加工业,农村和城市之间,还存在典型的二元结构。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主要集中于城市,而且大银行居多,中小银行偏少,农村金融供给严重缺乏,这就使得金融领域存在着很大的金融深化与发展空间,为金融支持实现“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目标提供了一个契机。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的发展给面临挑战的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湖北的民间借贷是否也适用于这样一个一般的结论呢,湖北的民间借贷处于一个什么样的阶段,对经济的发展起着怎样的作用,对金融改革有什么借鉴意义,这都是研究湖北经济发展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民间借贷的理论综述

     中国的民间借贷有着漫长的历史。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影响也越来越大。对民间借贷的研究,通常是被纳入民间金融的研究框架之内。关于民间金融,特别是关于农村民间金融的研究,也逐渐成为金融理论的热点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制度上的缺陷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关于民间金融和民间借贷的文献逐渐丰富起来。其中,温铁军(2001)关于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的一系列研究、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一个未被破解的谜团》(2003)、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2001)均有较大的影响。关于民间金融的实地调查,张文俊、文良旭(2002)对甘肃合水县的调查,张建军、袁中红、林平(2002)关于广东省部分县市的调查,都作了开创性的工作。

    上述文献剖析了农村现有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形成了对民间借贷现状和发展的基本结论,同时也或多或少地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民间借贷制度的形成作了有意义的分析。事实上,民间借贷目前已经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对农村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民间借贷制度也逐步走向完善和半公开化。总体上看,民间借贷的发展与壮大是改革开放条件下制度变迁的一个极好的例证。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张建军、袁中红、林平,2002)认为,民间金融是指游离于经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以盈利为目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借活动。民间借贷是一种跨期的私人契约,是民间金融的第一阶段,体现为临时的无组织融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体现为有组织、具备专业化经营素质的融资形式。民间借贷包括:私人借贷(即亲友和非亲友之间的借贷行为)、企业借贷、集资。根据温铁军(2002)对农村的民间借贷所下的定义,民间借贷是指农村居民(主要是指农村常驻人口)之间发生的货币或实物借贷关系。这些定义都体现了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点:非正式性。而正是这一特点,将民间借贷与银行等正式金融机构的信贷区分开来。

  按照冯兴元、何梦笔、何广文(2002)的观点,农村的金融组织形式可以分为: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和准正规金融。黄孝武(2004)也持同样的分类法,并且认为,非正规金融和准正规金融统称民间金融,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的形式之一,是指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所出现的农民私下的资金直接借贷。虽然他们研究的都是农村的民间金融,但对于民间借贷的理解可以扩展到更广泛的地域,如县级城市甚至大城市,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张建军、袁中红、林平,2002)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就涉及到了城市。虽然这些研究的范围各有不同,并由此形成了对民间借贷的内涵的不同界定,但从总体上而言,民间借贷主要指的是发生在农村的以血缘和地缘等关系为基础的私下的借贷行为,是被排除在正式金融制度之外的个人或企业之间为解决临时性资金需求而进行的借贷行为。并且,从资金的借贷量和频率及经济影响等角度而言,农户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主体。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狭义的民间借贷就是指发生在农户之间以及农户和企业之间私下的直接的资金借贷。

       (一)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

       1、正式制度安排与小农经济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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