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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初级职务名称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科研、电化教育、综合实践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按规定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五、教学工作量(相关机构工作量)达到标准。
六、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符合省有关政策规定,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七、继续教育每5年达到360学时。
八、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需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含新建学校)交流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九、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7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3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8年以上,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2年以上(初中、小学、幼儿园老师),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以上。
三、一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取得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以上;
(五)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7年以上(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取得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二)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教学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五、三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三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一)按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其教学工作量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
(1)学科教师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不含早、晚自习,下同);
(2)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或累计担任学科备课组长、年级主任12年以上;
(3)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2.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1)学科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学时以上;
(2)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干部10年以上,或累计担任学科备课组长、年级主任12年以上;
(3)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3.教科研机构
(1)专职教研员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3项;
(2)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
4.其他
少先队辅导员、专职团干、兼任学校中层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二。校级领导任高级教师以来累计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学科教师平均工作量的二分之一,累计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相关机构人员工作量应达到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作量要求。
(二)具有下列教育教学工作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共青团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显著。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型教师。
5.获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荣誉称号之一。乡镇以下中小学获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之一。
(三)任现职期间,学术(科研)成果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条:
1.承担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2.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为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与他人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
4.受聘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审定的地方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辅导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5.积极参加教研、科研部门以及少先队、共青团等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2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2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2次。
二、高级教师
(一)按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其教学工作量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
(1)学科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
(2)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或累计担任学科备课组长、年级主任6年以上;
(3)培养、指导至少3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4)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必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1)学科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学时以上;
(2)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干部5年以上,或累计担任学科备课组长、年级主任6年以上;
(3)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4)学生评议满…… 全科论文中心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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