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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忠军1 米爱玲2 颜晶晶3 (1泰山医学院管理学院 2中国人民银行泰安中心支行 3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 泰安 271016)
摘 要 我国现有的企业孵化器,由于投资主体、基础条件以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同,服务功能和质量存在明显差异。基于我国孵化器发展的现状,分析了孵化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若干发展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孵化器 运行质量 提升 对策研究
中国分类号 F276.44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第一家企业孵化器1987年成立于武汉。20年来,企业孵化器在数量、规模、种类、基础设施、社会网络、服务功能和质量、孵化效果等方面实现了全面的突破,创业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和国际化水平有了不断的提高。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548个,在孵企业41 434家,累计毕业企业数量19 896家,在孵企业共申请各类专利22 191项。企业孵化器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显著,在吸引企业入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呈现出较强的生命力,已经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助推器。
我国现有的孵化器由于投资主体、基础条件以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同,服务功能和质量上存在明显差异。特别是在软件上,不少还仅停留于传统孵化器的物业管理、商务中心等基本服务功能上,在发挥咨询、策划、管理和融资等方面的服务功能上明显不够。企业孵化器在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加速创业企业成长方面远未达到参与全球化激烈竞争的要求。因此,企业孵化器只能对在孵企业提供良好的基本服务支持,成为国内各种优惠政策的集中执行者,不能针对高技术创业企业的特点提供关键性的资源支持,在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显得无能为力。目前,我国多数企业孵化器实行了全额拨款型的管理模式,这是典型的准政府型管理体制,更加决定了孵化器的从属性、被动性,使得孵化器在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受到极大的制约,大大降低了孵化器的运行质量。
1 企业孵化器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
对受财政资助的项目而言,可持续性是指一旦财政支持结束后,受到支持的项目能否继续运行并最终达到所期望的目标。对孵化器而言,所隐含的假设就是:孵化器要持续发展,所获得的收益必须大于所追加的必要成本。因此,可持续的企业孵化器就是指政府在完成初期投资后仍能得以维持、扩张并保持对高技术企业的孵化作用。企业孵化器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公共组织,在其建立初期,政府负担了初期建设经费,但是,政府不可能包办一切,孵化器发展到一定程度,政府的初期推动已完成使命。从目前来看,多数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值得深思,可能被数量众多的孵化企业、高档的办公条件等表面的繁荣所迷惑,繁荣的背后就是孵化器是否已形成了自身的独特的孵化能力或者说核心能力、政府对孵化器的“投资收益率”是多少。这些问题应该加以重视,否则只会造成表面的繁荣,从而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1.2 缺乏创造价值的能力
目前我国的企业孵化器大多是由政府划拨土地并提供大量资金专门兴建的,硬件设施完备,并对在孵企业提供了非常优惠的房租,甚至给予零租金的优惠条件。但是,由于体制与机制所限,在孵企业深层次服务方面差强人意,而只能在科技计划申报、物业管理等方面做延伸性的服务与工作,致使孵化器的孵化培育功能远远未能充分发挥。从国内经验来看,企业孵化器的经营大都采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模式。而事业单位的运作模式基本上是直接或间接地依靠政府资助,自身没有创造价值的紧迫感和相应的能力,创造的价值相对有限,从长期看是不可持续的。
1.3 考核体系流于形式
政府创办企业孵化器的功能与宗旨是服务于中小科技企业,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架起中小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来量化与执行这些目标。目前,国内对孵化器的考核不尽相同,根据孵化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大都还是公益性与效益性相结合,如考核在孵企业数、留学人员企业数、注册资金数等,而以上指标具有很大的模糊性、随意性,在实际考核中往往流于形式,无法明确有效地衡量孵化器的运行质量。
1.4 运行机制的行政化色彩浓厚
一是孵化器与孵化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不紧密,还没有形成孵化器随着孵化企业的成长而发展的良性循环态势。从当前来看,企业孵化器的收入主要来自政府财政,孵化器所收的物业管理和房租则会全部上缴,并且由于体制与机制所限,基本上没有建立真正意义的风险投资,与在孵企业的发展没有根本利益关系,也就缺乏应有的责任和动力,不能深入在孵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导致出现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两张皮”的现象。二是缺乏相应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平台,没有真正定量化的考评体系,对企业孵化器的绩效评价往往流于形式。孵化器是政府投资兴办的机构,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决定了企业孵化器的“准政府型”,使其整个运行机制都具有行政化的色彩,使其很难按照经济服务组织的自身规律去运行。这一切,既阻止了孵化器这种组织形式效用的充分发挥,又影响了孵化产业的发展。
1.5 人才激励不足
对于孵化器产业来说,积极有效的人力资源政策是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一环。因为孵化器的管理和运作是一项极富挑战性的工作,它不仅需要做好卫生、保安等物业管理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有效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如要提供创业计划、政策及信息咨询、提供风险投资等。这些工作的实施,需要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具有良好经济管理知识和市场运作经验的人员。只有这样,孵化器才能根据经济有效的原则对各种社会资源进行统筹,低成本地将这些服务注入到在孵企业中。我国大多数的企业孵化器,有政府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但这个“编制”又极其模糊,使得孵化器人员既不像公务员,又不像企业人员,极大地伤害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弱化了孵化器的凝聚力。
1.6 风险投资缺乏制度与实践
孵化器产业的特征之一,就是服务与投资的统一。孵化器之所以能成为一个产业,一是基于孵化器能为企业提供系统的、集中的、低成本的服务;二是基于成熟阶段的孵化器服务功能的延伸——风险投资,通过风险投资,提升孵化服务功能,控制优良在孵资源,并推动在孵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实现投资回报,获取经济效益。行政附属型孵化器对在孵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十分有限;而事业单位的运作体制,又使得其难以与风险资本有效地结合起来。孵化器作为一种特殊的机构,它汇聚了大量的科技资源与人才,是一个丰富的资源宝库。孵化器没有建立风险投资或者是创业基金,不全是资金匮乏的问题,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因素是没有一套进行投资的机制与制度,在操作上也缺乏实践,缺乏制度与实践的风投,必然是盲目的。
2 发展对策
2.1 评价考核体系的可操作性
对孵化器必须有一个或多个量化的指标进行考核。鉴于其他指标考核的模糊性,本文建议用孵化企业形成的“税收总额”来考核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发展情况,这是因为“增加税收”是政府投资兴建企业孵化器的直接目的。政府创办企业孵化器就是为扶持培育孵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创造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所有这些靠孵化企业的发展壮大来体现。而评价孵化企业壮大的标准必然是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等的增加,企业收入增加所形成的直接反映就是企业税收额的增加。从另一方面讲,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应是其数量的增长,而是对社会的贡献增大,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应主要体现在税收的量及其持续发展方面。增加税收可以说是创建企业孵化器的最终目的。这个过程可用流程来表示:引进企业→孵化培育→企业壮大→税收增加→回报社会。在这个单向的线路中,只有“税收”指标易量化。另外,税收的增减或是幅度的增减直接反映了企业的综合经营情况,间接地反映了创业中心培育企业的成果。当然,对在孵企业可先给予一个过渡期,然后再考虑企业税收的总额及增幅等。
2.2 核心服务能力建设
项目引进历来是企业孵化器的头等大事,但每家企业孵化器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项目引进难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一是目前创业人员可选择的地方多。服务规范化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企业孵化器所依赖“起家”的集中式管理、规范化服务已经被规范化的服务型政府所淡化,周边县区都设有便于创业的“审批大厅”,这种“创业分散”对企业孵化器是一个不小的冲击。二是企业孵化器还没有形成一个知名品牌,这可能是企业孵化器缺乏宣传,但从深层次看,主要是企业孵化器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或者说核心业务能力。所谓核心,就是你有别人没有,或者你的业务别人不容易模仿。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还是从孵化器的经营方式上着手,从根本上培养核心能力,转变工作思路,进行机制创新,拓展业务范围。
2.3 体制与机制创新
在过去十几年里,政府作为单一的投资主体,是孵化器发展的关键动因。同样,因为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带来了孵化器管理体制上的一些弊端,延缓了孵化器的产业化进程,影响到了孵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体制创新,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用企业成本核算的方法对孵化器进行全面评估,核算出所属孵化器历年来的“投资收益率”是多少,政府的投资是否得到了回报,回报包括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两个方面;二是根据评估的结果判断孵化器是否已经达到了可持续发展;三是进行变革,是进行体制创新还是机制创新,还是两者同时进行。
孵化器的产权多元化不是体制创新的全部,也不一定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本文所建议的是:在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方面,政府应主要扮演领路人和保护人的角色,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在引导、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于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同时,重在加速孵化器的产业化进程。
2.4 企业孵化器的产业化
机制决定竞争力。只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孵化器才能真正走上产业化的道路。如果孵化器不能实现全方位的体制与机制创新,将很难实现自身的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从理论上看,孵化器都能按照其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建立严格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考虑到孵化器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在政企分开问题上有三个方面的顾虑:一是担心政企分开后,政府会弱化对孵化器的支持;二是担心政府弱化了参与和支持,孵化器是否还能发展;三是如何保证政企分开后孵化器的“公益性”。这可能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孵化器的体制创新无疑会面临一种“两难”选择。要解决这样一个“两难”的矛盾,可以采取体制与机制逐步创新的策略:全额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只有这样,企业孵化器才能与孵化企业形成紧密联系,形成良性互动,才能在培育自主创新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才能有效地提升其运行质量。
参考文献
1 王玉琳.新创高技术企业的孵化与创新精神[J].长江论坛,2003(3)
2 刘颖杰.企业孵化器创新功能分析[J].东北大学学报,2003(9)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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