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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琼 杨 磊 程 雯 (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 近几年来,湖北省银行业协会组织辖内金融机构签订了《湖北省银行同业公会维护会员债权公约》,并制定了相应配套制度与办法,逐步构建了银行同业维权体系,为地方和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出了有益尝试和不懈努力。笔者通过座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湖北银行业同业维权工作进行了调研,试图探求银行同业维权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途径。
关键词 湖北 银行同业协会 维权 体系创新
中图分类号 F832.1 文献标识码 A
1 现有同业债务维权制度的优势与成果
湖北省银行业现有同业维权制度可以统称为“一个公约,六个制度(办法)”。一个公约即《湖北省银行业维护会员债权公约》,六个制度(办法)分别是《湖北省银行业同业制裁工作规则》、《大额欠息客户并户通报办法》、《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情况并户通报制度》、《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违约客户信息共享制度》、《湖北银行业债权团工作规则》和《湖北省银行业“优秀信贷诚信客户”评选办法》。
银行同业维权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有效地遏制了企业逃废债行为的蔓延,有效地防范和规避了银行经营中的风险。
1.1 同业联手制裁,打击侵权行为
银行同业制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拖逃金融债务企业发出核查函,发挥警示和威慑作用;二是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实施停止新开户、停止新贷款、限制支付的同业联手制裁,发挥惩戒作用。2003~2006年,对涉及的111家企业提出了警告,其中有51家企业效果明显,挽回经济损失42 279万元,占欠款总数的43.4%。
1.2 同业信息通报,提供风险警示
1.2.1 零售业务信息通报
该措施要求会员银行将自身零售业务信息加以披露,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化解了部分大额欠息新增贷款造成的信贷风险。
1.2.2 关于零售业务违约客户通报
会员银行将全省银行零售(信贷)违约客户信息作为控制本单位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的手段之一,将查询公会信息纳入贷前调查的程序,对借款人资质进行网上查询及审核,杜绝了违约客户多行贷款、多项目贷款、超还款能力贷款等现象发生。
1.3 发布担保资讯,防范中介风险
该制度为湖北银行业正确选择担保中介机构提供了参考,有利于加强行业信息沟通,能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中介公司多头超额担保导致的信贷风险。
1.4 成立债权组织,化解集团风险
2006年年初,公会还出台了《湖北银行业债权团工作规则》,目前正在运作的是天发债权团(债委会)。该债权团成立后,克服了当地政府、企业和银行相互猜疑、互不信任,银行单纯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债权的现象。通过协调成员步骤,积极向省政府汇报,确定了荆州市政府主导搞活天发石油、天颐科技两家上市公司的战略部署。目前,天发系的债务重组尽职调查工作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企业重组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1.5 评选诚信客户,弘扬社会正气
通过开展“优秀信贷诚信客户”评选活动,弘扬了诚实守信企业典型、促进了银行与企业互信和湖北省信用生态环境建设。在2004年,评选出了190户优秀诚信客户,至今还没有一家出现恶意逃废贷款的情况。
2 现有银行同业维权体系的不足和缺陷
2.1 同业维权体系设置缺项
(1)银行同业维权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一直停留在债权方面,还没有涉及银行的经营权、物权和知识产权、名誉权以及用工权和无形资产权。
(2)即使在债权方面,对欠息达到500万以上的大的违约客户和住房、汽车等零售业务违约客户通过相应的信息通报,发布风险警示来维护权利,但对介于其中的数量多、涉及面广的小企业贷款中的违约现象还没有一套制度来发布风险预警。
(3)企业信用评级和评选没有制度化与社会化。“优秀信贷诚信客户”评选活动只是在2004年进行了一次,后续活动没有展开,而且没有纳入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信息。
2.2 同业通报信息采集偏窄
(1)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信息采集覆盖面不全面,目前仅采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情况,未涉及到票据担保、经济履约担保和零售信贷业务担保等领域和再担保公司的信息。
(2)欠息大户通报制度的信息沟通渠道还不够通畅,未能完全实施信息共享;目前欠息通报范围为单户欠息500万元和
1 000万元的贷款客户,一般是贷款金额较大的企业,未能覆盖中小企业欠息情况,未区分是否为恶意欠息,也未全面反映新增欠息企业的信息。
(3)在同业信息通报中,每个用户都希望全面享用综合性和权威性信息,但对提供本行相应信息的工作却不很认真,缺报、漏报现象相当严重,对行业而言,影响了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3 维权手段缺乏强制力度
(1)银行联手制裁行动没有得到整个同业的强力配合,部分联动银行不是从行业利益出发,而是过多地考虑本行利益,采取了敷衍和对付的态度,由此淡化了制裁效果。
(2)已经系统化的同业维权制度,由于银行的某些工作人员不了解、不重视,没有将信息适时运用到信贷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没有达到风险监测和风险警示的预期效果。
(3)增加通报频率,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社会曝光,集体制裁等办法对权益进行维护,通过网站等各种形式切实帮助各银行扩大维权广度和深度。
2.4 同业维权法制建设滞后
(1)对逃废债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企业逃废债行为的定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14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银监办发[2003]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的通知》第二条已有规定,但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
(2)对逃废债企业实施“限制支付、清理账户”等同业制裁措施是打击逃废债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局等五部委在银发[1998]578号文件中也有要求,但对这些手段的法律认识,银行界、企业界和法律界人士看法迥异。银行界人士认为采取这些手段适当并且应该采取更严格的手段、企业界人士认为该手段不合法,法律界人士认为采取上述手段应谨慎。对此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3)公开披露赖债、逃废债企业的有关信息,实施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也是维护银行债权的有效手段,但银行同业为了免责,避免产生法律纠纷,一般采用银行内部信息通报方式,维权效果大打折扣。
2.5 同业维权环境亟待改善
(1)债权团是由协会组织协调多家会员单位采取一致的法律、经济等手段,保全信贷资产风险较大的同一贷款对象的金融债权而成立的行业合作组织。由于所涉企业牵连当地社会、政府和企业员工方方面面的利益与责任,债权债务双方难以寻求到双赢和多赢的切入点,很大程度上处于“零和游戏”状态,在博弈过程中,银行地位弱势。这些因素影响了采用债权团方式联合维权的效果。
(2)没有建立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与法院特别是法院执行部门缺乏沟通、交流和合作,导致部分已依法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的金融诉讼案件没有效果,同业维权手段缺乏广度和深度。
(3)银行业对客户的资产、信用相关信息采集和调查工作,得不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不利于银行资产保全和信贷决策。
3 银行同业维权领域的创新思考
3.1 解决“信用缺失”,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3.1.1 促进政府发挥行政职能作用
倡导诚实守信、解决信用危机、构建诚信体系是金融系统的强烈呼声,也是全社会期待的具有良好行为规范社会的体现。各级政府应成为构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在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信用自律,行政行为必须合乎市场经济的要求,合乎法律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要从直接管理转到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与服务上来,通过有效行使行政职能,合理引导企业确立良好的社会信用观念,按经济规律办事,依法经营。要在优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提高企业自身资信方面加强行政介入。在确立社会信用意识,讲求信誉方面加强监督。
3.1.2 促进形成和谐金融生态的社会环境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没有信用,就没有稳定的市场秩序。就金融系统而言,银行贷款手续的繁琐及由此带来的低效运作,信贷的过度谨慎和收缩等都与信用风险密切相关。因此,在确立社会信用观念方面,要充分认识到信用是一种经营资本和金融资源,是维护金融安全对于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大力弘扬“信用第一、诚信是金”的理念,通过舆论导向和地区信用环境等级评定评选、优秀信贷诚信企业评选等措施来加强银行与政府、银行与企业的信用合作,发挥典型地区、典型企业的良好示范作用,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3.1.3 催生社会性的信用评价机构
银行同业应该完善科学的信贷信用的评选制度,并促进政府组织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整合信用信息资源,解决信用评级系统的标准化和权威化问题。积极促进社会信用评级机构的优胜劣汰,催生权威性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
3.2 解决“政策缺损”,构建债权保障体系
3.2.1 创建社会担保和保障体系
目前,银行贷款的主要形式是抵押担保,在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要由政府牵头建立政策性的担保机构,逐步推进信用保障体系的创新,更好地保障各投资主体和债权人的权益。
3.2.2 客观处理历史遗留的银企债权债务问题
一是建立担保基金;二是债权转股权,银行对已实行股份制拟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对企业直接参股,以股东的身份管理企业的经营全过程,最大限度使银行资产保值增值;三是重组债务,本着债随物走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的债权;四是依法破产维权,银行要积极参与企业清产核资、财产估价、资产清算、资金分配活动。此外,对名存实亡的企业,应当核销处理贷款债权。对以资抵债的企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将抵押、抵贷过程中评估、登记费用优惠的政策落实到实处。银行处置抵贷资产应有合法的收入凭证,相关税赋从轻收取或者减免。同时政府应允许企业把减税部分和新增收入中的一部分作为还贷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应适当提高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标准。
3.2.3 深入创建金融安全区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对逃废债企业的社会性制约机制,利用各自行使的行政职权,遏制和纠正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法院要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工商行政部门对企业严格凭“金融债务落实证明”予以年检、变更登记、领取执照等;媒体要加大信用宣传监督力度,真正形成政府领导、社会协同维权的格局。
3.3 打破“系统障碍”,构建银行维权体系
(1)要充分发挥银行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同业协会要及时分析研究和掌握金融机构维权情况,通报维权动态,统一认识,协同动作,杜绝为了部门的利益而导致维权的合力丧失的现象。同时要……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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