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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央视《新闻1+1》的补充:国宝回归,买还是讨? (2009-02-17 17:03:05)
标签:圆明园 铜兽首 流失文物 刘洋 追诉律师团 文化
对央视新闻频道《新闻1+1》节目的补充:国宝回归,买还是讨?
律师团首席律师刘洋与王云霞教授公开论战
本文背景:专家称律师团诉讼追索圆明园国宝充斥难点>>
差不多一周未睡好觉,周日本想起的晚一点。
但想不到一大早深圳的电话把我吵醒了,赞助人欲言又止,犹豫不决的口气,让我顿时清醒过来!我感觉好像哪个地方出了问题。他告诉我,几位朋友喝早茶,刚刚谈完诉讼追索圆明园铜兽首的事:
“那个教授说打官司根本行不通,什么原告也不对,法律也不对!刘律师,我们的钱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如果没有把握就不要拿去做试验品了吧。你知道我连名都不让讲出来。我可是无私帮助你的呀!”
不管我怎么解释,那边仍是不大相信,咕咕哝哝的挂下电话而去。
王云霞教授也称是熟人了,在一个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我们曾是同堂发言,按照中国人见面就是朋友的说法,我们已是朋友。因此朋友之间,争论几句也未尝不可。
王教授,早?
一、法学家王云霞说:从一个法学家的立场来说她不赞成这个诉讼。
站在法律阶梯的高层,以居高临下的位置评说。一张嘴就会吸引无数个眼球。起码说,法学家的公信力会比法律打工者(这样称我们律师同行,请不要生气)高的多,因此才能一语以定天下。第二天无数张贴子占据了电脑页面,看得我们心惊胆颤。
二、法学家王云霞说:诉讼有很多法律难点,存在很多很多障碍。
这一点我赞成。问题是世界上哪有不难的事。何况两军对立,剑拨弓张、吹胡子瞪眼、对簿公堂,双方都卯足了劲要把对方搬下台去,不难叫官司吗?法学家可以选择,难的活他可以不干。角斗士能选择吗?锣鼓声起,再难你也得上。而且还必须有压倒一切的气势,拍桌子,甩板凳,拼命嚎叫,摇旗呐喊。或者眉头紧锁、咬紧牙关、机关算尽、冷眼相观,既防明枪,也防暗箭。上下其手、正反两边、冷潮热讽、黑脸红脸!
这就是我们律师的人生。
我们无法选择。
理性的来说,法学家把问题想的复杂一些也未必不可,这有如两军阵前的军事政委。但临阵以前,做战斗动员的时候说那么多让人泄气的话,不是存心不良,就是本身糊涂。
士气宜鼓不宜歇!
坚决捍卫疑罪从无的美国网球名星《辛普森杀人案》;建立文物追索中著名的“请求·拒绝”规则的《马自理返还名画案》以及中国历史上的《杨三姐告状》,还有挺着大肚子到处讨说法的秋菊小妹,哪一个官司容易?哪一个官司不是经过不知道多少次死去活来的折腾而胜诉的。女人生孩子和律师打官司,有时候真是有点像。
我们不能因为难就不去做。因为只有去做才能突破,永远不去做,人类的历次肯定还是停留在马拉人杠的阶段。不能因为障碍多而不去跨越。跨栏运动员专门为跨栏而生。法律之师的律师里的强者,专门会让疑难案件绝处逢生!
三、法学家王云霞说:法律没有追诉力。
网上说的“追诉力”大概是“追溯力”吧,法律上叫作法不朔及既往。
从国际法范围来说,的确这些“公约”都是近几十年签订的,按照一般法律原则,“新法不管旧事”,以前“发生”的事,新法当然是管不了的。
但是,一个事件从发生到结果,是一个完整的逻辑过程,这个过程有时候要经过几十年、上百年。譬如你在1968年被人打瞎了一只眼(那时候刑法还没颁布),打你的人跑了,你在1988年把他抓住了(这时候刑法已经颁布)。他指着你的鼻子说:“胡来,法不溯及既往!”行吗,你能放了他吗,你肯定不会放他。
法律也不会放他。对这种出现在法律颁布之前的行为,法律自有法律的处理办法。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照样叫他吃官司。
民法也是如此。
一个人偷走了东西,那时候没有法律(这是假定,除非原始社会。清朝肯定有法律的,它的名字叫《大清律例》)。也没被抓住,若干年之后,法律也有了,东西也找到了,拿东西的人也找到。你要拉他去公堂,他说:“胡说,把我放了!法无溯及力”行吗?你肯定不能放了他。
同理,法律也不能放了他。法律也要拉了来把他审个究竟。
1860年期间东西被人偷了,被人抢了,一直找不到,现在冒出来。而且现在也有了法律(国际公约)法律能管吗,答案是肯定的,能管。两造到庭,理论一番,谁是谁非,法庭上见。处理这种情况,并不是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实施侵权的行为发生在法律生效之前,结果发生在法律生效以后!这种情况处理起来自有一定的规则。但这绝对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只有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法律生效之前,法律才不能处理。
譬如:1968年被人打瞎了眼睛,1978年抓到了人并进行了处理(那时候刑法似乎也没有生效),1988年(刑法生效)后再拉抓过来理论一番,那么法律就是不能管了,管了就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可见,法学家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逻辑学上这叫做“偷换概念。”
四、关于爱新觉罗宗亲会的原告资格问题:
如果真如法学家说的,原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来打官司的话,那本律师团视他们为合法原告。那肯定是犯了“方向路线性的错误了”!可是恰好在这一点上,王教授并不了解法国民事诉讼法。
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公益诉讼程序和主体。即:有些案件里面,法官视情况可以授于一些团体和协会诉讼主体资格:1、这些团体和协会一定是合法登记的。2、这些团体和协会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诉讼,而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诉讼。3、这些团体和协会在事实或法律上与案件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过去,爱新觉罗家族的功与过我们按下不说,现在的爱新觉罗家族成员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一个爱国公民为了国家的利益挺身而出,而且从一开始,他就强调这是为祖国而诉,这种做法是应该肯定的。这比那些屁股坐在赤县神州,脑子想到西方列强的所谓“文博专家们”好的多!那些尸位素餐,只懂说风凉话的所谓“文博专家”,守着一只死老鼠看着天上飞翔的鸿雁,总害怕被他们刁了去的心理,于国于民、于情于理都是应该遣责的。
话又说回来,爱新觉罗家族宗亲会作为原告主体的牵强和不足,律师团一开始就想到。但是我们没有办法。这好像找老婆,我们娶不起那些大家闰秀,难道还不准我们找个小寡吗?!
五、我们困难已经很多,我们的压力已经很重。
现在可以这样形容我们:如做针毡、如临深渊。感谢外交部,我们听到了国家的声音,那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和支持。感谢全国律协,那是对我们的肯定和信任。我们非常感谢众多网友和同胞,他们给了我持久的关注和众多的“顶”。(但是也的确有些不够宽容的网友对我个人进行人格的侮辱和谩骂。他有时使我彻夜难眠和黯然落泪,我已是五六十岁的人。可以说是子孙满堂。我虽称不上大富大贵,但也称得上衣食无忧。由于未死的少年壮志,使我自今仍自强不息。我只想让人生过的更有意义一些,而不是一心想“钱”程。对我来说,这个法律课体的成功,比什么都强。尤其是,钱是带不进棺材去的!对于一个基督徒来说,我甚至相信“有钱的人进天堂,象骆驼穿过针眼一样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言论自由,这是来自不易可喜局面,你我都为之欣慰。但对内你可以说三道四,指爹骂娘,但在国家利益上,还是国家利益为上的好。那些文物保护的“国际主义者”!(认为文物放人家那儿被放在中国强)和认为原来的贼赃的买受者为合法所有的糊涂判官,还有那些专门为拿了中国文物的外国人鸣不平的“国际共产主义战士”,还是闭嘴的好!
按说,王云霞教授说了那番话语委婉,态度诚恳的话,本来也是正常的。我气量再小,也不该以“论战”的形式发表博文。请她原谅我。我发博文论战的原因:一是为了吸引眼球。二是为了激怒对方。使她尽管放马过来,天翻地覆的大战一番,我若败下阵来,心甘情愿赔礼道歉。我若胜了,那么战胜了国内首层一指的专门研究文物保护的法律专家,足以证明我刘某人不是痴人说梦。这也是给我提心吊胆的同胞吃下定心丸。因此,决计不用商榷,专门用此“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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