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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社会职能突出地表现在责任保险上,责任保险的发达程度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法制化建设和文明进步的标准。2004年1月1号,我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将在我国全社会所有企业范围内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规定如发生责任事故,除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雇主仍然要对雇员停工留薪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赔偿责任也要参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承担,这将使条例规定的标准成为通用的责任标准。新的保险制度条例的实施,严重影响到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在实践中,随着工伤保险推广深入,使越来越多的企业会转投工伤保险,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业务不断萎缩,如果不对雇主责任保险重新定位,则实际责任范围将越来越小,承保的赔偿责任对雇主可有可无,最终将使雇主责任保险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工伤保险虽然也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和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有个重要的区别:被保险者不需要自己缴纳保险费,其保险费有雇主缴纳,这样企业就有可能在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之间的选择问题。首先来分析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两者之间的关系。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雇主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的保险项目,通常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所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在保险原理上都属于责任保险,两者有相当一部分责任是重叠的,在某些方面,工伤保险的保障比雇主责任保险要全面。
从理论上将,属于社会保险的范围的工伤保险和属于商业保险的雇主责任保险两者具主要有以下明显的不同特点:一是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是政府强制成员必须参加,雇主责任保险是企业主自愿参加,不具有强制性。二是工伤保险的缴费和所得的赔付没有对应关系且社会互剂性较强,雇主责任保险的缴费和所享受的赔付待遇有较强对应关系且互剂性较弱。三是工伤保险的保障的水平即享受的待遇较低,目前在我国也只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替代雇主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实行广覆盖、低保障的原则,并不能完全解决各类企业面临的责任风险。而作为商业保险的雇主责任保险通过重新定位,对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及保障程度作进一步完善,其发展空间还是很大的,实践中主要表现在:
1、 工伤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达到全面实现还需要较长的时间。首先,目前新的保险条例范围还没有覆盖所有的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NGO(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研究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职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伤认定和待遇问题由用人单位自行处理;其次考虑到我国新型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还不够完善,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较高,大多数地区又往往把工伤与养老保险挂钩,企业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的26%左右,综合缴费率较高,一些企业暂时无经济条件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当然也不会为职工工伤保险进行投保,最后,《工伤保险条例》尽管把有雇工的个体工伤户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但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中西部远远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参加工伤保险一定逐步实践的过程。上述三种情况的企业都也处于逐步过渡阶段,对于这些企业所面临的工伤风险,可以通过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来转嫁。
2、 工伤保险是建立在无过失责任的基础上,只有当雇主对职工在受雇过程中遭受的伤害没有任何过失的前提下,工伤保险基金才会负责支付相关费用,对雇主因疏忽或过失依法应承担得责任不予赔偿。而雇主责任保险除承担雇主无过失责任,还承担雇主因疏忽或过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 雇主的转嫁风险需要转移。雇主的转嫁风险是指当雇员代表雇主从事活动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会转嫁到雇主的身上。最高法院新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时,致人伤害的,受害人都有权直接向雇主索赔。雇主对这些转嫁的法律风险时难以控制和事先预计的,损害事故的发生可能会使雇主承担不同程度的经济赔偿责任,这种间接的经济赔偿责任可能远远高于事故本事的经济责任。由于现行工伤保险只负责雇员本事的伤害,并不承担企业的转嫁风险,因此,企业要转嫁这部分法律风险只能求助于商业雇主责任保险。
4、 工伤保险的赔付待遇水平较低。由于,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需要缴纳保险费,即工伤保险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因此,职工工伤保险对雇员的死亡、伤、残赔偿金都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工伤保险支付的赔偿金一般情况下很难保障伤残者的未来生活。虽然雇主责任保险也有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但是它比较灵活,可以在投保时根据需要约定;还可以转移非职业性疾病风险。赔付的程度高于工伤保险。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重新定位雇主责任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的全面强制实施尽管对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同时也给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即商业保险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重新进行市场定位。根据市场需求调整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目标。对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应该努力争取并作为雇主责任保险展业的主要目标之一;对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保险公司就要发挥商业保险灵活的优势,扩展工伤保险所不能涉及的责任风险,作为对工伤保险的完善和补充。2、对现行的保险产品进行调整。凡是与工伤保险责任重叠部分可以列为雇主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而对工伤保险除外不保的部分风险进行承保,例如:工伤保险不承担因雇主疏忽或过失造成雇员工伤的责任,现行雇主责任虽然承保雇主责任的疏忽和过失责任,但把过去除外责任-雇主重大责任列为保险责任。还比如,雇员再受雇过程中遭受的某些较为特殊的非职业性疾病风险等用开发附加险的方式承保。3、更新服务观念。保险公司应该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产品、品牌、服务的宣传,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要。科学管理,提高核保,控制承保风险的能力。在理赔时,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速度,合理确定理赔额,树立良好的可持续的社会形象。
(作者单位: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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