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财务会计教学思考 |
作者 :王巧霞1 邱玉莲 | | 更新时间:2012-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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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较之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不少变化,高校在财务会计课程教学中应力求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标准,同时对比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做好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过渡。
关键词 新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会计 教学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又一次新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不仅顺应了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在此,笔者试图通过对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对比研究,探索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如何搞好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工作,以期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1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财务会计教学的影响
1.1 对所得税会计的影响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在理论依据,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确认、计量和列报以及会计科目等方面与原有《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相比变化较大。
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由原来的“收入费用观”会计理念转化为“资产负债观”会计理念。原来的“收入费用观”注重于收入费用的配比,注重利润表的编制却难以兼顾资产负债的客观真实。而“资产负债观”会计理念则注重从资产负债定义出发,客观真实地确认和计量资产与负债,注重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新会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方法要求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但在原有规定中企业既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又可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资产负债观”为基本理念,注重资产、负债的真实与客观,只有在这种方法下,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才能代表其真实的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新会计准则较原有规定更注重从资产负债的定义出发进行相关资产、负债、费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另外,新准则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增设了原有准则中没有的会计科目,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资产减值等。
1.2 对企业合并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对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原有规范相比变化较大。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明确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且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以公允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显然,新会计准则是根据合并双方是否属于同一控制来决定会计处理的方法。而原来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是依据合并方式来决定,如以换股方式支付对价或采取吸收合并方式进行合并的,一般采用权益结合法,其他方式合并的一般采用购买法。目前我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意味着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并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可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双方可以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这种合并方式下,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
1.3 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理论、合并范围等方面与原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变化较大。
合并会计报表理论由原来的“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化为现在的“侧重实体理论”。原来的“母公司理论”认为:合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认为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因此合并的基础是从母公司的角度出发的。新会计准则的“经济主体理论”则对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第二章明确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可见,新会计准则对于合并报表的范围则更侧重于“实质性控制原则”,即母公司必须将其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全部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其特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同样,母公司虽然形式上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实际并不能有效地对其实施控制或者对其控制权受到限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母公司可以不将其纳入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2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对财务会计课程教学的思考
2.1 认真学习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尽快适应会计课程教学工作
随着会计准则的频繁修订,高校会计类教材往往难以适应准则修订的速度,从而导致现有教材内容的滞后。一般来说,大三学生当初在学习《基础会计》和《中级财务会计》时依据的是旧会计准则体系,而新开的《高级财务会计》却依据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显然,大三学生先前学习的部分内容已经过时,不符合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规定。例如,新准则对原有会计科目的修改,对部分业务处理方法的修改,对新增业务的处理等等。这些新的变化不管是对教师来说还是学生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冲击。然而有的教师却认为,高校会计类课程教学不必紧跟着新准则、新制度转,于是在大一的《基础会计》和大二的《中级财务会计》中仍然依照旧的会计准则进行讲解。笔者认为高校教材滞后是常见的现象,作为会计类课程教师绝不是为了在课堂上照本宣科,而应该在教学过程中做到与时俱进。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正在全社会掀起一场新的学习革命,学习新准则是每一个会计教学工作者和会计实践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作为高校的会计教学工作者,由于肩负着传播知识的使命,所以应认真学习和深入领会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尽快适应会计类课程的教学工作。
2.2 力求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标准进行讲授,使学生接受到最新的知识
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开设《高级财务会计》这门课程的目的一方面使学生能够掌握对于特殊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也为学生准备各种会计类考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众所周知,我国每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等都涉及到了《高级财务会计》课程的内容,并且都是以最新的财务会计知识为标准。如果高校会计专业的学生没有掌握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相关内容,那么就根本无法应付这些考试。而且,这种新知识的贫乏将直接导致到高校会计专业学生的就业的失败。试想,如果高校会计专业的学生知道有新的会计准则出台而该课程的教师却没有讲授,那么他们心中必然会有怨言,甚至会认为这是影响到他们就业失败的原因之一。因此,高校教师在《高级财务会计》课程教学中应力求讲授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容,以扩大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2.3 采用比较法讲解,使学生在对比中理解和领悟新会计准则体系变化之原因
在《高级财务会计》课程教学中必然也会讲到旧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因为有些内容并没有修改,换言之,即旧准则中部分内容仍然没有过时。同时,教师在课堂上对那些变化较大的地方应该给学生讲清楚准则中为什么进行了修改以及修改之后的好处,尤其是笔者在本文中提到的所得税会计、企业合并以及合并财务报表等重难点章节,否则根本不能满足大部分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有时教师有必要借助一些发人深思的案例进行教学,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掌握到最新的知识,而且也能使他们正确理解和领悟到新会计准则内容变化之原因,从而达到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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